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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重要法律法规解读02(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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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4)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5)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6)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7)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8)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9)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10)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五、女职工产假

本法第六十二条对女职工的产假作出了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另外,《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对产假作出了调整:(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六、女职工哺乳期劳动保护

本法第六十三条对女职工在哺乳期的劳动保护作出了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另外,《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了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1)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2)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七、对未成年工的劳动强度限制

本法第六十四条是对未成年工的劳动强度限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1.未成年工不得从事的有毒有害劳动未成年工不得从事的有毒有害劳动主要包括:(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3)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4)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5)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等。

2.什么是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

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即净劳动时间为370分钟。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的这类工作,具体有:

(1)连续负重每小时在6次以上并每次超过20千克,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千克的作业。

(2)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3)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50次的流水线作业。

3.其他禁忌未成年工从事的劳动

其他禁忌未成年工从事的劳动有:(1)《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即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5米以上(含5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2)《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3)《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4)《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5)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6)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7)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3000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8)锅炉司炉等。

八、未成年工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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