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重要法律法规解读02(第2页)
(6)对特种作业资格考核的相关规定可参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
五、劳动过程安全防护
本法第五十六条是关于劳动过程安全防护的规定:(1)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2)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3)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对该条的深入理解请阅读本书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的解读。
六、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处理制度本法第五十七条是对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处理制度的规定:(1)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
(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条款的解读一、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本法第五十八条是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
1.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我国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主要包括:(1)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2)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3)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等方面的困难。
(4)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为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妇女获得物质资助创造条件。
对此要有更深入的理解,请阅读本书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解读。
2.对未成年工的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我国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有:
(1)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3)未成年人已经接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技术培训,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4)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5)未成年工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
具体请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二、女职工劳动强度限制
本法第五十九条是对女职工劳动强度限制的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为:(1)矿山井下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千克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千克的作业。
三、女职工经期劳动强度限制
本法第六十条是对女职工经期的劳动强度限制作出的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为:(1)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2)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四、女职工孕期劳动强度限制
本法第六十一条是对女职工孕期劳动强度限制的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另外,《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了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2)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