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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附录(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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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等用语;

(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

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

社会良好风尚;

(六)含有**、迷信、恐怖、

暴力、丑恶的内容;

(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

性别歧视的内容;

(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

保护;(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

的其他情形。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

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色情、赌博、

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

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

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

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

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十条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

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十条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

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第十一条 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

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

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1994年广告法2015年广告法第十一条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

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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