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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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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释义】本条是关于部分特殊商品和服务广告须经有关部门进行发布前审查的规定。

本条对部分特殊商品广告的发布前审查作了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需要进行发布前审查的特殊商品广告限于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主要考虑是,这几类商品或者服务涉及一些特殊领域,专业性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判断广告内容是否违法存在一定的困难;而且,此类广告所涉及的商品或者服务对消费者人身安全影响较大,在实践中较为容易出现问题,一旦这类违法广告发布出去,可能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因此,需要在发布前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建立防范机制,尽量将涉及这几类商品或者服务的违法广告杜绝在发布之前。

上述特殊商品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如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广告主须按照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如明知、应知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也须按照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出审查决定,并应当将审查批准文件抄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广告。

【释义】本条是关于广告发布前审查程序的规定。

按照本条规定,特殊商品和服务广告的发布前审查程序是:1??广告主向广告审查机关申请广告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根据本法规定,广告主可以自行发布广告,也可以委托广告发布者为其发布广告,还可以委托广告经营者请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不论采取何种形式,按照本条规定,应当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的广告,都应当由广告主向广告审查机关提出审查申请。申请时需提交哪些有关证明文件,本法没有具体一一列举。应当根据不同的特殊商品和服务,依照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广告主提交的证明文件应当真实。根据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的,广告审查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予以警告,一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的,广告审查机关予以撤销,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

2??广告审查机关对申请审查的广告内容进行审查。需要进行发布前审查的几类广告特点不同,因此本法除了规定广告审查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外,还授权行政法规对发布前审查作具体规定,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对于违法的广告内容,应当作出不批准的审查决定。根据本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广告审查机关作出审查决定,并应当将审查批准文件抄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广告。广告审查机关对申请审查的广告的内容进行审查之后,无论是批准还是不予批准,都应当作出一个审查决定,并通知当事人。此次修改广告法新增规定,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将审查批准文件抄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广告。主要考虑是,将审查批准文件抄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利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掌握情况,便于其开展广告执法工作。同时为了便于社会监督,此次修改增加规定,对批准的广告,广告审查机关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释义】本条是关于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的规定。

广告审查批准决定,即广告审查机关作出的、内容为批准的审查决定。取得该决定,表明相应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已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同意,可以进行广告发布。这一审查批准文件,是广告审查机关针对特定广告主提交的针对特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内容作出的批准文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伪造”,是指没有审查批准文件的,制作虚假的审查批准文件;“变造”,是指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在真的审查批准文件上进行变更;“转让”是指将针对某特定广告主的审查批准文件转给他人。根据本法,需要发布本法规定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广告主应当向广告审查机关申请广告审查。获得审查批准文件的,广告可以发布,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予批准的,则不得发布,也不得因没有审查批准文件而制作虚假的审查批准文件;如果相应的广告内容需要改动或者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广告内容的,广告主应当向广告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或者重新申请,而不应擅自在审查文件上进行变更,进行变造;如果其他人有取得审查批准文件需求的,应当由需求方作为广告主向广告审查机关申请审查。根据本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

【释义】本条是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的职权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的规定。

根据本法,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的职权包括以下几项:

1??现场检查权。即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违法广告活动可以发生在广告活动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各个环节,无论发生在哪个环节,为查明事实,掌握证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都可以派人进入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于与从事违法广告活动无关的场所,则不得实施现场检查。

2??询问调查权。即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一旦有涉嫌违法的广告行为,就需要在查明事实、了解真相的基础上调查,确定该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行为,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询问是进行调查的重要途径。询问调查对象限于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被询问人员应当将其知道的事实如实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就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并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询问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被询问人的人身自由。

3??要求限期提供证明文件。即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根据本法,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此外,为查明情况,需要涉嫌违法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有关其他证明文件时,当事人也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职权,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文件时,当事人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期限内提供。

4??查阅、复制权。即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是记录经济活动的证据。通过查阅、复制这些资料,可以掌握当事人是否实施了违法广告活动,其行为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后果如何,能够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提供依据。因此,本条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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