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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目的和价值(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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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这里不是指先置于或后置于善或恶的行为,因为,它们是认识行为,而不是意愿行为。(见第二章,第五节)

[18]由较高与较低的价值形成的秩序与价值的积极本质或消极本质完全不同,因为在每一个层面上都能找到积极的价值和消极的价值。(见第一章,第一、三节)

[19]见第六章,第三节。

[20]这可以很典型地体现出康德的特点:他并没有将美德恰当地赋予一个理论。“美德”只是个人义务行为的沉淀。这些义务行为本身原本就是“善”。但是,实际上,美德(邪恶)是所有特殊行为的道德价值的基础。美德理论先在于义务理论。

[21]参见第四章有关形式和义务,能够和应当的区别的论述。

[22]参见第六章,文中将人的概念进行了详细的阐发。

[23]《实践理性批判》,第一部分,第一卷,第二章。

[24]《实践理性批判》,第一部分,第一卷,第二章。

[25]见《实践理性批判》,特别是第一部分,第一卷,第一章。

[26]这里所说的“欲求”指出了最一般意义的经验基础,正如经验来自所有的感受(Fühlen)一样,经验显然来自所有拥有客体的东西(表达,感觉,理解),例如,情感(Gefühlem)等。

[27]例如,当我们将它们看作“关于物种保存的目的性”。

[28]在第五章第二节将详细论述这种“感受”的本质。

[29]欲求与反欲求和价值与反价值之间的相关性并不比“真”与“假”和正面与负面之间的相关性多。因此,认为负面的判断只是关于真判断的“错误的声明”的说法正好是一个相似的错误。负面判断和正面判断可以是有着同样本源的“真”和“假”,依靠它们对相关的事态的同意与否。相似地,反欲求可以是“善”,与欲求可以是“恶”有相同的本源,正欲求或反欲求的价值是积极的或消极的。

[30]参见我的论文《怨恨与道德价值判断》。

[31]真实的顺从存在于对价值追求的放弃。对价值的追求被认为是积极的,并且它本身可以被积极地感受到。

[32]例如斯宾诺莎的理论。我们要的是善;憎恨的是恶。因此,善与恶是统一体。

[33]常常是某一种满意,例如,“我们并不期望见到某个人的出现”,或者(从反面的情况来看)“我们希望死亡”,上述情况首先使我们意识到自己在追求一些东西,而我们不会向自己承认,我们拥有“恶”的愿望。

[34]因为这一节处理的是意愿的目的、欲求的目标和价值三者之间的关系,已经加入了副标题。它与上面这句话相同。见30页。

[35]没有注意到这一点的人(例如,布伦坦诺,他在表现行为中为每个欲求行为寻找根据),会根据与相似的目的**的错误对比而将欲求**知识化。

[36]因此,要把欲求性的意识与“欲求的意识”区分开来,无论后者是否被看作一种欲求的反映,甚至是欲求的“内在知觉”(其中“意识”又是“客体化的意识”)。

[37]对这个过程的各个层面的详细论述,请参见第三章。

[38]当然,它是一种petitoprincipii(“法规性原则”),它主张,一个道德的人的“丰富性”不能由他的意愿的道德价值共同决定。原因是,由于它不是通过意愿“自得”的,所以他不得不拥有它。问题是意愿的内容是不是与他的道德价值不同。关于“自得”,参见我的论文《怨恨与道德价值判断》(以下78页之后,另见我的论文《道德建构中的怨恨》,第五节)。

[39]在“受益于祖先自得的特性的遗传转变”方面,这也不可能成功。

[40]参见O。卡普:《精神哲学》(莱比锡1918年版),以及H。李普曼的《论幻想》(哈尔1904年版)。

[41]这是李普曼的观点,见其《论幻想》。

[42]但并不是在既定意义的意识中。

[43]在现代心理学中,也是同样的情况,联想的规律变得越来越像现象学的东西——我们精神生活的理解规律。这种精神生活是建立在本质联系的基础上的,有着纯粹的理想的意义,它们永远都不会被基于观察的经验所填充和统一。(见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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