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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与文化1939节选(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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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与文化》(1939)(节选)

民主与人性

人民,作为一个整体,是有政治权利的。我们肯定这一点,是为了反对所谓上帝或“自然”把统治权授予某一阶级的说法。与此同时,对人性也就产生了兴趣,这并不是偶然的。要想表述政治上民主的确认与对人性的新的认识之间的联系的广度和深度,我们就不能不深入到一个反面的历史背景之中去;在这个历史背景中,社会安排和政治形式都被视为“自然”的表现——而绝不是与人性有关的。在理论方面,这就包括着从亚里士多德和斯多葛时代到16世纪和17世纪现代法学的评述者们关于自然法则这个观念的一段悠久的历史。

关于这个发展历史和18世纪从自然法则转变到自然权利的故事是人类学术史与道德史上最重要的章节之一。但是深入钻研进去,会使我们离开当前的主题太远。于是我只得重点地重述这一句话:把人性当作恰当的政治协商的根源在欧洲历史上是比较晚近的事;当这种看法一经产生,它就标志着一种和过去关于政治统治、公民权和从属的根据的学说有着近乎革命的分歧——乃至在古代共和政府和现代民主政府之间的根本差别的根源也都在于用人性代替宇宙本性来作为政治的基础。最后,民主理论的变化以及进一步变化的需要也都是由于关于人性的构成及其组成因素与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的理论还不恰当。

以后所要研讨的课题是一个三幕剧,最后一幕还未完成,它正在表演之中,而我们现在活着的人们都是剧中人。尽可能简短地来叙述这个故事,第一幕是:一种片面强调人性的简单化——利用人性来促进和说明新的政治运动。第二幕乃是对于与人性有关的理论和实际的一种反动——所根据的理由是:它是道德上和社会上无政府状态的先驱,是人们赖以有机地联合起来的团结遭到瓦解的原因。现在正在演出的第三幕是:恢复人性与民主的联系在道德上的重要性,现在是用现有情况的具体事项来陈述的并且避免了早年陈述的那种片面的夸张性。我首先作这一概述是因为在后面我将不得不对于一些专门理论性的问题作比较详细的叙述。

我开始时说过,有一个学派的理论,把产生社会现象的交互作用中的“外在的”因素孤立开来,而与此并行的是另一个学派的理论,它把“内在的”或人的因素孤立开来。的确,如果我要遵循历史的顺序,后面的理论就应该首先讨论。而且这个学派的理论比我们所可能设想的更为广泛地和更为有影响地为人们所坚持的。因为它现在流行派的合适的代表者并不是那些职业的心理学家和社会学家们,宣称一切社会现象都要用个人的心理活动去加以理解,因为社会在最后的分析中仅仅包含着许多的个人。而这个观点的实际有效的叙述则见于经济理论之中,在这里,它为自由经济提供了纲领;而且这个观点也见于英国政治的自由主义之中,它是结合这个经济学说发展着的。目前还没有一种用心理学的名义出现在我们面前的,关于人类动机与社会事务之关系的特殊见解,用来解释它们并作为一切正确的社会政策的基础。但是作为一个人性论,它实质上是属于心理学方面的。我们也发现一种见解,认为在民主和资本主义之间有一种内在的和必然的联系,这也有心理学的基础和气味。因为把这两者说成是一对不能分开的孪生子,以至攻击其一就使另一的生命受到威胁,这只是因为相信某一种人性论的缘故。

关于这个用心理现象来解释社会现象的观点的古典的表述见于约翰·斯图亚特·穆勒的《逻辑》一书中——当这种说法被提出时,它几乎是公理性的。“一切社会现象乃是人性的现象……所以如果人的思想、情感和行动的现象是服从于固定的规律的,社会的现象也只能是服从于规律的。”又说:“关于社会现象的规律乃是而且只能是关于社会状况下联合在一起的人类的行动和情欲的规律。”然后,好像是下结论似的说,“在社会状况下联合在一起”并没有使个人的规律有什么差别,因而也没有使社会的规律有什么差别,他又附加说:“在社会中的人类,除了从个人本性的规律中派生出来的而又可以归结为这种规律的特性以外,并没有其他的特性。”

这个对“个人”的引证,揭示了一种特殊形式的简单化的性质,这种特殊的简单化控制着这个特殊学派的观点与政策。表述和维护为穆勒所概述的这种方法的哲学派别的人们在当时是革命的。他们想要把一群人,即那些与新式的工业、商业和财政有关的人们,从封建主义所遗留下来的、由于习俗和利益而为有权的地主贵族所喜爱的桎梏中解放出来。如果他们现在看起来不是革命的(是用人们的意见影响变化而不是用武力来引起社会的改变),这是因为他们的观点现在已经成为每一个高度工业化国家里的保守者的哲学了。

他们企图从学术上论证那些为今天革命者试图打倒的所谓资本主义的倾向的成就进行辩护的原理。在这里所涉及的心理学并不是目前教科书里的心理学。但是它表达着一种个人主义的观念,这些观念使得当时激进派的经济与政治理论生气勃勃。它的“个人主义”甚至为今天的专门心理学提供了很多的背景——几乎可以说它的全部背景,不是由于生物学和人类学上的考虑,它是从一个新的角度出发的罢了。在它起源之时,即使当它已写入书册之时,它也并不是一种书本上的主张。这些书籍只是把那些在竞选运动中所提议的并作为国会所要通过的法律所提出的观念加以阐述而已。

在进行详尽的陈述之前,我还想回忆一下早些时候我所说过的一句话:在任何一定时期所流行的关于人性构成的观点总是社会运动的一种反映,这些社会运动或者已经制度化了,否则就是正在反对一些社会上不平等的情况,因而需要理智上和道德上的理论来增强他们的力量。如果我们论及柏拉图关于决定人性构成的方法所作的论述,我们似乎离题太远了。他说过,适当的方法是:在试图从个人这个看不清楚的精微版本中去求得关于人性的解释之前,先在社会的阶级组织这个字体粗大、清晰可读的本子中去找它。因此,根据他所熟悉的社会组织,他发现了:在社会中有一个劳动阶级从事于苦工来获得满足欲望的手段,又有一个公民士兵阶级,至死效忠于国家的法律,还有一个立法的阶级。既然如此,于是人类的灵魂就也一定包括着在底层的欲望,——从“底层”的两种含义而言——它仅仅为了它本身的满足而从事于获取和吸收,同时它又是超越于个人享受之上的宽阔精神冲动的基层,而最后则是理性这个立法的力量。

在发现了人性构成中这三个东西之后,他再回到社会组织方面来,就没有困难了。他证明有一个在统治和法律维持秩序之下的阶级,因为否则它的行动就会没有限制并会借自由之名来破坏和谐与秩序;还有一个阶级,它的意向是一切服从和忠于法律,虽然它本身不能发现法律所由派生的目的;而在顶点上,在任何有良好秩序的组织中,便是那些以理性为其杰出的自然性质的人们的统治,不过那种职能首先要通过教育来培养。

难得找到一个更好的例子来说明这个事实的了,任何意图发现社会现象之心理的原因和根源的运动,事实上,是一个逆行的运动,在这种运动中,把当前的社会倾向理解为人性的结构,然后再用它来解释它们本身所由推演出来的社会倾向。于是那些反映新工业和商业运动的人们,把柏拉图所谓必然罪恶的欲望当作是社会幸福和进步的基石,这是“自然的”。同类的事情现在也是存在的,用爱权力来代替一世纪前把利己当作统治的“动机”的职能——如果我把动机一词加上一个引号,那也是由于上述的理由。因为所谓动机,在批判的检验之下,与其说是人性中的简单因素,毋宁说是在文化条件下所构成的复杂态度。

即使我们所论及的,实际上,是真正人性中的因素的倾向和冲动,除非我们完全轻信流行的意见,我们发现:它们本身对于社会现象是没有作任何解释的。因为只有当它们跟周围的文化条件交相作用而形成了习得的性向时,它们才产生后果。可以请霍布斯来作见证,他是现代第一人把“自然状态”及其法则——即一切政治理论的古典背景——和人性未受教育的原始状态等同起来。按照霍布斯的看法,“在人性中,我们发现了产生争执的三个主要原因。第一,竞争,第二,猜疑,第三,荣誉。第一个使人追求利益;第二个使人追求安全;第三个则使人追求名誉。第一个用暴力使他们自己成为别人的主人;第二个是用以保护他们;第三个是为了一些琐事,如直接在他们个人中的或反映在他们的亲戚、朋友、民族中的一个字眼、一个微笑、一个不同的意见或任何其他轻视的标志。”

霍布斯所叙述的这些性质实际上是在人性中存在的,而且它们可以产生“争执”,即可以产生国际间的冲突与战争和国内的内战(这是霍布斯生前长期存在的事态),对于这一点是没有人否认的。到此为止,霍布斯叙述了一种自然心理学,这种自然心理是先于作为文明社会之先在条件的安全状态而存在的。这种叙述较之今日许多企图列举被认为产生社会现象之原因的原始人性特征的尝试,显得较为深刻透辟。霍布斯认为人们在彼此关系中的全部自然状态就是一种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人在人看起来天然是“当作一个狼”的。因此,霍布斯的意图是要颂扬那些审慎制订的关系、权威式的规律和规章,它们不仅管理着外表的行动,而且管理着那些使人们把某些东西视为目的或善的冲动和观念。霍布斯自己把这种权威视为一种政治上的统治。但是按照他论述的精神来看,它也可以被视为颂扬文化反对原始人性,而且也有不少作者指出,在他的“利维坦”和纳粹极权国家之间颇有相似之处。

在霍布斯所生活的时代和当前的时代之间,特别在国家之间和阶级之间的不安全和冲突的方面,可以勾画出的不只是一种有教益的对比。不过,和这里有关的一点乃是:霍布斯所选为使得人生“残忍而险恶”的混乱原因的这些性质正是为别人选为产生善良的社会后果,即产生和谐、繁荣和无限进步的原因的那些“动机”。霍布斯对于当作追求利益的竞争所采取的立场在19世纪英国社会哲学中完全被颠倒过来了。追求利益的竞争已不是战争的一个根源,而被当作是个人寻求最合适的职业的一个手段;是把所需要的商品以最低的代价到达消费者手中的一个手段;是一种产生最后和谐的互相依赖状态的手段——只要不是“人为”的限制,容许竞争。即使今日我们还会读到一些论文和听到一些讲演,它们把我们当前的经济困难的原因当作是由于政治上对私人追求利益的竞争的有益活动所作的干预。

提到人性中这个组成因素的这两个很不相同的概念,其目的并不是要决定或讨论哪一个是对的。目的在于指出两者都犯了相同的错误。冲动(或者给它任何一个名称)本身,从社会上讲来,既不是有害的也不是有益的。其意义依赖于实际所产生的后果;而这些后果又依赖于它所借以活动的和互相作用着的条件。这些条件是由传统、风俗、法律、公众所赞许和反对的类型所建立起来的;是由所有构成环境的一切条件所建立起来的。这些条件即使在同一国家在同一时期内也是如此地多元化,以至爱利益(作为人性的一个特点)可以既在社会上是有用的,又在社会上是有害的。而且不管建立合作的冲动的这种倾向是怎样十分有益的,如果只把它们当作是人性的组成因素,对它们来讲,也是如此的。竞争和合作都不能被断定是人性的特点。它们是指个人活动中的某些关系的一些名称,如同实际上在社会中所构成的关系一样。

即使在人性中有这样一些彼此明确划分开来的倾向,以至符合于所给予它们的这些名称,而且即使人性是固定的,如它有时被说成的那样,上述的情况也是真实的。因为即使在那种情况之下,人性是在许多不同的环境条件之下活动着的,而且正是它和后者的交互作用决定着这些倾向的积极的与消极的后果和社会意义与价值。所谓人性结构的固定性丝毫也不能解释各个氏族、家庭、民族之间的差别——那就是说,它本身不解释任何社会的状态。对于遵循哪些政策有益,它没有提出任何意见。它甚至也没有为保守主义辩护来反对激进主义。

但是我们不能承认人性的这种所谓不可变动性。因为虽然人性中某些需要是恒常的,但它们所产生的后果(由于文化——科学、道德、宗教、艺术、工业、法律规章——的现存状态)又反作用于人性的原始构成因素,以至它们构成了新的形式。因而,整个的局面都改变了。单纯只诉之于心理的因素,既要解释所发生的事情,又要制订关于应该怎样做的政策,那是徒劳无益的,这一点是谁都明白的——但它却曾用来作为一个简便的窍门使得为某些集团或宗派根据别的理由所提出的政策“合理化”。“竞争”既推动人们去战斗,也促进有益的社会进步,这个事例在这一方面对我们显然是大有助益的。同时,对霍布斯的其他因素所作的考虑也支持同一结论。

例如,曾经有过这样一些社会,社会上重视一个人自己、一个人的家庭、一个人自己阶级的荣誉,把它当作是一切有社会价值的东西的主要储存所。重视荣誉总是贵族阶级,文职的或军职的贵族的主要美德。虽然它的价值时常被人夸大了,但否认它在和一定文化条件相互作用中所曾有过的有价值的后果,也是愚蠢的。作为一种动机的“胆怯”或恐惧,若就其后果而论,是一个尤为模糊而无意义的名词。它有各种不同的形式,从懦夫的胆小到小心、谨慎和理智的先见所不可缺少的那种细心。它可以成为诚敬——它有时会被抽象地夸大过,但它也可以和那种使它成为十分需要的对象联系着。“爱权力”(诉之于权力现在是流行的),也只有当它一般地应用于一切事物从而并不解释任何特殊东西的时候,才是有意义的。

以上的讨论意图阐明两个原则。一个是:在一定时期流行的关于人性的见解常常是派生于当代社会的潮流;一些突出显明的潮流或者一些不很显著和不很有实效的社会运动但为一个特殊集体认为应该成为主导的东西——例如柏拉图的所谓立法的理性和古典经济学家的所谓竞争性的追求利益。另一个原则是:当我们指论人类原来天性的构成时(即令它们是实际存在的),那也不能解释任何社会上所发生的事情,也没有对应采取什么政策提出任何主张。这并不是说,当我们指论这些人性的构成时,就必然是把不合理的东西隐隐然使之合理化。这只是说,当我们进行这样的指论而具有实际意义的时候,它具有道德上的,而不是心理上的意义。因为无论它是从保持已有的东西方面或从产生变化的方面所提出来的,它总是评价的一种表现和对价值的估价所决定的目的的一种表现。当一个人性特点在这个基础上被提出时,它是处于它的正当的联系之中的,并且是经得起合理的检验的。

然而,流行的习惯则假定社会争端与被偏爱的和被追求的价值无关,毋宁说,社会争端乃是由于某些为人性构成所预先决定的东西。这个假定就是一些严重的社会邪恶的根源。在学术上,它是退回到17世纪仍旧控制着物理科学的那种解释;这种方法在现在看来是自然科学长期停顿的主要根源。因为这种理论是诉之于一般力量去“解释”所发生的事情的。

只有废弃了一般的力量,使研究工作致力于明确在观察的变化之间事物相互的关系,这时候自然科学才开始不断地前进。例如,通常把电、光或热当作是一种力量,用来说明某一特殊的事件,如用电力来解释随带雷电的风暴,这种情况仍然存在。科学家们自己有时也用类似的字句谈话。但是在他们这种情况之下,这些一般的名词乃是一种缩写的表达方式。它们代表观察到的事实之间的一致关系;它们并不标志着在所发生的事情背后还另有什么产生它的东西。如果我们以闪电和电为例,富兰克林把前者当作是属于电力之类的东西,于是他把它和它以前所脱离开来的东西又联系起来了,而关于这些东西的知识又可以用来实际对付这些东西。但是电并不是一种解释性的力量;说闪电是一种电的现象的知识只是提出了一系列的问题,其中有些问题还有待于解决。

如果我们用自然科学使用这种方法时那些没有什么好结果的情况来比拟说明当前社会“科学”的情况而说服力还不够强的话,那么我们还可以用这种研究方法实际产生的偏向来予以证明。当实际上只有一些一般空泛的字眼来掩饰着缺乏理解的情况时,便容易存在着一种对理解的幻觉。社会观念仍然被保留在闪烁其词的概括领域之中。意见与知识有所不同,容易发生分歧。既然把原因看成是产生事物的工具或媒介,那么不知道它发生的条件,就不会有一种控制它的方法使某些东西产生,防止不需要的东西产生。当人们知道了某种摩擦生火的方法时,他们至少就控制着一种手段,需要火时,他们就钻木取火。而且无疑地,对于原因性的条件愈熟悉,就愈增加了人们当需要时取火的实际能力,并用它来达到更多的目的。这个原则也可以用来说明社会理论与社会行动的关系。

最后,理论被认为说明了事物的进程,于是再被用来鼓吹和辩护某些实际的政策。马克思主义当然是一个突出的例子。但是它并不是唯一的事例,有一些非马克思主义和反马克思主义的社会理论也时常成为这个原则的例证。功利主义利用快乐与痛苦是人类行动之唯一决定因素这个观念,提出了一个关于立法、司法和刑法程序的全部理论:即它们都是指向于获得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也有人以为欲望是自由无碍的,并据以解释事物,而这种解释则在实际上被用来积极宣传自由市场的经济制度以及一切与之相适应的政治的和法律的措施。相信有所谓“力量”的一般特性,就会使得人们不必记住用实际事情来检验理论。如果事情的发生显然违背了这个信仰,这个矛盾不是用来作为进一步检验信仰的理由,而是用来作为一个线索为这种失败寻求特殊原因,从而使这个原则的真实性仍旧维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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