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州县经济职能的转换(第2页)
江苏宁属劝业公所亦制定各厅州县劝业员暂行章程,要求厅州县各设劝业员一人,或由地方官选拔后报劝业道札派,或者由劝业道直接派遣充任。条件是“通晓实业、熟悉商情”。劝业员的职责是实行劝导,推广地方实业交通;详细调查地方农业、工艺、商务、矿产、邮传等各项情况,并将办理报告以定期、专件、秘密等形式上报劝业道[241]。此后一些繁盛地方先后设立劝业员和公所。如泰兴县“劝业分所附设商会内,宣统二年知县王元之设。此项亦奉部章设立,额定劝业员一人,以商会会员选充之”[242]。
各省章程在劝业员的选拔培养、经费来源的表述上略有不同,但劝业员的来源和职责则基本相同,即绅与学是劝业员的主体,劝导推进地方实业交通是他们的主要职责。
不过从整体来看,还只是局部州县设置了劝业员和劝业公所。面对各地不甚得力的状况,宣统二年五月(1910年6月)农工商部札饬各省劝业道,称“振兴实业为现在开辟利源之要端,惟事极繁难,非专由官力所能办理”,要求各省遵照部章在所属各府州县选举劝业员绅,以便襄赞一切,并将选定各员之详细资格履历开列清册覆部存查[243],即进一步强调借助绅力来加快劝业员的设立。但成效并不理想。即便是浙江省,劝业道在该年八月还称,各州县“应设之劝业员亦多未举定”[244]。在清末云南的清理财政书中,列举了各州县办理实业情况,其中只有一府三县设立了劝业公所,其他州县多只办理了蚕桑局、农林场、工艺局、实业学堂、农业学堂等实业。[245]此后在农工商部的宪政成绩汇报中,也主要是各省农林工矿的办理成绩,很少涉及各州县劝业公所和劝业员。
州县劝业员“掌理该州厅县实业及交通事宜”,受劝业道及各该地方官之指挥监督。[246]如四川就规定,除调查农事,创办农事试验场、桑蚕传习所,倡导工商实业之外,“地方原设之农政劝工等局及矿务委员农会商会所办之事务”,劝业员均得稽查。[247]各属劝业公所每旬终要将旬内发生之事、奉办之事及拟办之事禀明劝业道,每月月终再将各事件以填表的形式汇报到省。[248]劝业道分别给各劝业员记功记过。同时,劝业员又是州县官的“佐治员”,要将所从事的各项事件向州县官申详并核转[249],州县官要定期对劝业员办事成绩考核后填表加考语上报到劝业道。[250]
因职责所在,劝业员在倡导农林实业方面做了一些实际工作。如浙江永嘉县的劝业员张焕鉴于连年水旱灾害,民众谋食困难,于是联络绅董,在县属设立手艺传习所,专收无业游民及贫家子弟,“教以工作,课以简易识字及浅近算学理化诸科,以开智识而辟生计”[251]。四川省曾于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设立矿务公司,并向各州县派出理事担任各属矿产查勘标记工作。各属劝业员设立后,随即取消原有理事,由劝业员作为公司委托代表,执行矿产查勘标记之事。[252]遂宁县郑氏族人筹集资金,开办治族工厂和夜学,教育族中贫寒子弟学习工艺和文字,劝业员得知后“深为嘉许”,立即禀请劝业道立案并出示保护,还建议把“治族”改为“郑族”[253]。四川定有森林保护章程,但相应条款并不完善,如规定官有及公有森林均可注册,私有森林不得注册,也得不到保护。仁寿县代理劝业员王成为此禀请劝业道,指出条文不合理之处,认为“民间林业日衰,亟望保护有加”,期望修改章程条文,“同沾保护”,以利林业之发展。[254]
在朝廷的压力之下,一些省匆忙设立州县劝业员,导致许多地方的劝业员都只是名义上存在[255],或者只有劝业员,而无公所。但无论怎样,将促进农林工商的发展作为政府职能和考核指标,并设置专官予以负责,将有助于改变州县政府职能。
[1]魏光奇:《有法与无法——清代的州县制度及其运作》,298~299页。
[2]魏光奇:《有法与无法——清代的州县制度及其运作》,300页。该书详细列举了州县的存留项目、法外支出与收入的情况,见该书第六章,298~343页。
[3]《福建财政沿革利弊说明书》,田赋类沿革利弊说明书,《清末民国财政史料辑刊》第12册,178页。
[4]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52页。
[5]钱陈群:《条陈耗羡疏》,贺长龄:《皇朝经世文编》卷27,户政二,5页。
[6]陈峰:《论耗羡归公》,载《清华大学学报》2009年第3期。
[7]参见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41~43页。
[8]日本学者佐伯富认为:养廉银的用途大致有三端:一是日用薪水费,二是幕僚的工资,三是公务费。参见《清代雍正朝养廉银研究》(三),载《东洋史研究》1972年第30卷4号;另参见陈峰:《论耗羡归公》,载《清华大学学报》2009年第3期。
[9]朱云锦:《户部平余案略》,《皇朝经世文编》卷27,户政,6页。
[10]《湖广总督陈夔龙奏查明州县各项摊捐分别裁除折》,载《政治官报》第705号,宣统元年八月三十日,12页。
[11]《湖南财政款目说明书》卷12,行政总费类,《清末民国财政史料辑刊》第13册,398页。
[12]《福建财政沿革利弊说明书》,杂款类,《清末民国财政史料辑刊》第12册,408~416页。
[13]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55页。
[14]《广东全省财政说明书》卷11,行政总费,《清末民国财政史料辑刊》第9册,51页。
[15]《山东全省财政说明书》,行政总费,《清末民国财政史料辑刊》第14册,577页、578页。
[16]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总3790页。
[17]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总1362页。
[18]鲁子健:《清代四川财政史料》,107页,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
[19]黄体芳:《请分别裁定陋规以肃吏治疏》,盛康辑:《皇朝经世文续编》卷20,64页。
[20]张之洞所列山西摊捐有:平好铁不敷价脚、部饭部费等项、潞绸不敷例价盘费、农桑绢不敷例价运脚盘费、生素绢不敷例价运脚盘费、呈文纸不敷例价运脚盘费、毛头纸不敷运脚盘费、京饷津贴差费、科场经费、岁科考棚经费、兵部科饭食、臬司兵部奏销印红饭食、秋审繁费、臬书饭食、省城臬府县三监繁费、土盐公用、各府州岁科考经费、交代繁费。见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总1362页。
[21]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总2691页。
[22]《湖广总督陈夔龙奏查明州县各项摊捐分别裁除折》,载《政治官报》第705号,宣统元年八月三十日,12页。
[23]《河南全省财政说明书》,岁入部·规费,《清末民国财政史料辑刊补编》第5册,231页。
[24]曾小萍:《州县官的银两——18世纪中国的合理化财政改革》,董建中译,51~54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25]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总607页。
[26]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总959页。
[27]贺长龄:《州县养廉摊扣太多请酌量变通疏》,葛士濬辑:《皇朝经世文续编》,卷16,吏政一,2页。
[28]曾小萍:《州县官的银两——18世纪中国的合理化财政改革》,160、166页。
[29]《东三省总督锡良奏清理财政局编成预算册表办理情形折》,载《政治官报》第1051号,宣统二年八月二十八号,14页。
[30]《广东全省财政说明书》卷1,总说,《清末民国财政史料辑刊》第8册,23页。
[31]《北洋大臣袁奏请将道府厅州所有各项陋规一律酌改公费折》,《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2卷,414页。
[32]《浙抚增奏遵章拟定各司道公费折》,《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9卷,38页。
[33]《广西财政沿革利弊说明书》卷1,总论,《清末民国财政史料辑刊》第5册,161页。
[34]《江苏省苏属财政说明书》,苏属省预算说明书,《清末民国财政史料辑刊》第16册,40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