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灯
护眼
字体:大中小
第五章 从官治到地方自治 州县治理模式的转换(第1页)
第五章从官治到地方自治:州县治理模式的转换
传统中国州县的社会治理是一种官治模式,地方行政权力掌握在州县官手中,形成的是州县官—胥吏—保甲的治理结构。学者注意到基层社会还存在一个由宗族和绅士承担公共事务的“乡绅自治”空间,但这种“乡绅自治”与近代的地方自治大相径庭。因为“乡绅自治”并不是一种制度建构,而是在官府控制力量的薄弱环节自然产生的现象。况且以中国之大,并不是所有乡村都存在“乡绅自治”和自组织力量。萧公权就指出,绅士的人数和活动空间的大小,与乡村经济的繁荣程度有关,“中国村庄并未享有真正的自主”[1]。清季宪政改革力图扭转州县官治一统的局面,确定实施府厅州县和城镇乡两个层级的地方自治,并建构了两个层级不同的官治与自治关系,虽然没有最终完成,但还是取得了一定进展。关于清末地方自治运动的起源、进程和影响,学术界已经取得丰富的研究成果,有关情况在绪论中有所介绍,但偏重于思想和制度层面的分析,而对于城镇乡和厅州县自治的具体实施和运行的研究仍然薄弱。尤其是两个层级的自治方案的不同特点、地方自治的筹办和具体推进情况,以及地方自治对于基层社会治理的影响等,都可以通过挖掘实证材料进行进一步的论证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