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新学堂与地方社会(第1页)
第四节新学堂与地方社会
一、传统儒学思想控制功能的弱化
萧公权在《中国乡村:论19世纪的帝国控制》一书中,把乡学作为帝国思想控制的工具:
无论清朝皇帝们对学问和儒学的个人态度如何,他们都看到了地方学校是思想控制的有用工具。因此,他们鼓励设置某些类型的地方学校,并且把它们全部置于政府严密的监督之下。他们认为,地方学校的任务应该是将“钦定儒学”的影响扩展到士大夫群体之外的人身上,而且或许还能帮助从中培养出一些人,来为清朝的统治服务。[157]
具体的手段包括课程安排取决于科举考试所涵盖的内容,官方挑选并指定教科书,禁止出版未经批准的书籍,确定士子的行为指南等。
控制是传统社会治理的目的,所以,从另一个角度而言,乡学也是实现乡村社会治理的途径之一。它为乡村社会提供了覆盖面广泛的学校体系,满足了民间社会普通子弟识字和学习的要求,是开放的科举体系的最基础环节;它以官方所认定的课程和教学体系,浸润着广大乡村学子的心灵,使他们顺从皇帝和官府;它依靠乡村富户和士绅的财力、人力支持,在为自身服务的同时,也为广大乡民服务,不仅提升了绅士的地位,而且有利于化解矛盾,达到乡村的和谐。
然而,随着清末新学的兴起和传统乡学的衰落,“学”的控制和治理功能都随之发生改变。旧有乡学之所以能够起到控制和治理的作用,是通过国家建立统一的教育目标、课程、教科书等手段,即“钦定儒学”达到的。新式学堂办起来以后,建立国家控制下的学校、课程、教材体系的宗旨并没有改变,但是内容却变化了。
就中小学校教育的培养目标而言,1903年的《学务纲要总目》中是这样表述的:
京外大小文武各学堂均应钦遵谕旨,以端正趋向、造就通才为宗旨,正合三代学校选举德、行、道、艺四者并重之意。
大小学堂理原一贯,惟各学堂各有取义:家庭教育、蒙养院、初等小学堂,意在使全国之民,无论贫富贵贱,皆能淑性知礼,化为良善。高等小学堂、普通中学堂,意在使入此学者通晓四民皆应必知之要端,仕进者有进学之阶梯,改业者有谋生之智能。[158]
虽然总体目标是要使培养的学生“上知爱国,下足立身”,一切行为举止皆“纳之于规矩之中”,但也顺从近代教育潮流,明确提出了“造就通才”“德行道艺”四者并重的培养目标。
就课程设置而言,中学堂教授科目有修身、读经讲经、中国文学、外国语、历史、地理、算学、博物、物理及化学、法制及理财、图画、体操。
高等小学堂教授科目是修身、读经讲经、中国文学、算术、中国历史、地理、格致、图画、体操。另视地方之情形,可加授手工、农业、商业等科目。
初等小学堂教授科目是修身、读经讲经、中国文字、算术、历史、地理、格致、体操,并可视地方情形,加图画手工之一科目或二科目。[159]
尽管都有读经讲经课程,但无论如何,一个注重德、智、体各方面要求的课程体系初步确立起来了。
此外,在教科书方面,学部采取两条腿走路的办法:一方面,成立编译图书局,编辑了《简易识字课本》《国民必读课本》等针对幼童和贫困失学者的教材;另一方面,对社会编写教材进行审定。[160]1906年,学部公布第一次审定的初等小学、高等小学、中学教科书书目,包括学生用书和教师用书,涵盖了初等小学、高等小学、中学各学科。从编写与出版者看,有直隶学务处、湖北官书局、南洋官书局等官方学务、出版机构,更多的则是商务印书馆、文明书局等社会出版机构。[161]
新的课程体系和教科书,都有利于改变和塑造学生的价值观和知识体系。那么,各地是否遵照学部要求设立课程、使用审定教科书呢?应该说,基本得以落实。在湖北嘉鱼县视学编写的调查官立高等小学、附设初等农业学堂事实表中,列出了所开科目和使用教材情况,如修身,用蒋智由编、学部审定的《修身》教科书;国文,用学部审定教科书;历史,用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最新中国历史》;算学,用曹汝英编《数学》上;地理,用学部审定商务印书馆本《地理》;英文,用帝国文读本;格致,教授博物、生物、动植物各科,参用各种理科教科书;图画,用汪恪年编《图画临本》;体操,有柔软、哑铃、球、竿等项目,用《普通体操》教科书。[162]湖北省还规定,劝学所应划拨一款作为垫买教科书之用,各学堂按名到劝学所领书,学期中零星向学生收回书价;边远州县可在适中之地共同组织一购发机构,代领转发教科书。[163]尽管有的地方也出现“学科多有与部章计年程度相隔悬殊”,“扼于经费,未广购教科书”[164]的情况,但总体而言,新式学堂无论在课程设置、授课方法还是教科书使用上,皆有了一番新气象。
上述改变对学生的影响是深远的。新的课程体系和教材带来了新的思想和观念,其培养目标不再仅仅为了当官,也是为了谋生。加以各种学堂迅速扩充,教师人数不够、程度不齐,这一切因素综合在一起,带来了一个不为人们察觉的深刻影响:人们对学堂、对教师的敬畏之心逐渐淡化,于是各种学潮不断出现。
宣统二年(1910年),在湖北嘉鱼县高等小学堂中,就接连发生三起“学潮”。第一次,借文学教员评定分数有意增减之名,学生聚众滋闹,视学前来劝导后方才停息。第二次,一平日成绩较优之学生至教室,请将另一学生算式中笔误一数准予更正,一些学生即纠众停堂,任情谩骂。第三次,由于一次下堂学生立正时,胡教员未即时答礼,学生即纠众停堂,开会演说。视学前来请各生面谈劝导三个小时,学生仍强词夺理,痛诋教员。在这些事件的背后,不仅有学校管理废弛的原因,还有当地绅衿的身影。当学校处理和开除学生之时,该绅即面加申斥,要求取消,管理员只得勉强照办。一名县视学的报告说,“近日鄂省各学堂学生动因细故结众罢课,肆意要挟”,可见这种现象不是个例。[165]
经历过科举停废和学堂兴起这一变化的山西乡村士子刘大鹏在日记中说:“学堂之害,良非浅鲜,自学堂设立以来,不但老师宿儒坐困家乡,仰屋而叹,即聪慧弟子,亦多弃儒而就商。凡入学堂肄业者,莫不染乖戾之习气,动辄言平等自由,父子之亲,师长之尊,均置不问,为父兄者知其悖谬,不愿子弟入学堂,遂使子弟学商贾。”[166]这不仅仅是牢骚之语,也是道出了部分实情。新学堂培养下青年学生思想观念的转变,反映以乡学为维系的儒学权威开始消解。一旦作为权威的儒学开始消解,人们对儒学的敬畏之心也就开始淡化,也就意味着乡学对乡村社会的控制力开始削弱了。
二、劝学绅董与官、民关系
随着州县学堂的发展和劝学所的出现,各州县社会中出现了一个劝学绅董群体。他们主要由劝学所总董、各学区劝学员组成。单就1909年学部的统计而言,全国有劝学所1588个,总董1577人,劝学员12066人。[167]此外,还包括各学区中负责筹款办学的村董。学界一般认为,在清末新政中,随着兴办学堂、地方自治、州县行政改革等的开展,绅士由体制外进入体制内,地位上升。但历史是复杂的,在劝学所建立和学堂发展使一部分绅士地位提高的同时,他们的身份也在变化,开始转变为亦绅亦官的“双面人”,而这些,都直接影响了他们与官、民的关系。
瞿同祖在《清代地方政府》一书中指出:“士绅是与地方政府共同管理当地事务的地方精英。与地方政府所具有的正式权力相比,他们属于非正式的权力。”他们的权力虽然也源于传统的政治秩序,但又是地方社群或公众的首领,在增进地方福利中扮演了积极角色。[168]
但劝学绅董则不同。学部章程规定给予劝学所总董七品职衔,并强调“必勤慎无误满三年者,由提学使详请督抚咨明学部,给予执照并咨吏部注册”[169]。他们虽然还没有被纳入正式官员的行列,但经过官府的札委,却具有了正式的权力,成为半官半绅或亦官亦绅的“双面人”。正是这种身份,使他们扩展了活动的空间。
本来,“劝学”为“启发开导,令人人知教育”之意,方法是挨户劝导、婉言劝导,不可强迫。学部章程还明确规定劝学所总董与劝学员、各村学堂董事“均为推广学务而设,不准于学务以外干涉他事”[170]。但自1908年清政府公布以九年为期的逐年筹备立宪清单后,各类学堂的举办皆有期限,州县官和劝学所的办学压力不断加大,有的州县官就授予劝学绅董强迫之权。如宣统元年(1909年)吉林农安县令以学风未开,劝导未必有效为由,拟用强迫之法,令开学时每区务须足额;如有不令子弟入学者,劝学员可罚其父兄出教员一个月的薪水。[171]甚至有地方“劝学员及学董所至之处,亟于求效,有请县官差提者,有自写拘票请地方官用印拘提严比者,有乡人违犯禁令,由学董令罚兴学经费者”。以致河北省深州知州惧激成变故,以此去职。[172]可见所谓“强迫之权”,即借助官权甚至动用官权达到办学目的。
更重要的是,劝学绅董还具有经手学堂学款的权力,其中不仅包括使用,还包括就地筹集。
与传统士绅自行捐资办学不同,劝学绅董筹集学款的权力来自官府的赋予。湖北提学使曾说:“中国人民程度尚低,办捐各事时时必需官力。绅董既代官长之劳,官长应视为自己之事。”[173]依赖官力成为劝学所筹集学款的原则。吉林农安县劝学所筹资困难,禀请县令在原公租基础上每垧地再加收一百文,专归四乡学堂为常年经费。县令还明示劝学所:“乡学开办各费除有庙产之区稍可变价抵补外,余仍须责成各该区另行设法。”[174]即劝学所在筹款上可因地制宜、自行设法。更重要的是,劝学所自筹学款的收取与使用都缺乏明晰的规范。村董负责收款,又定总董和劝学员有筹款之责,有确定收取何种捐款的权力;各种款项总核权在劝学所,由总董将收款拨给各学区各乡办学。这样,总董、劝学员、村董都可插手学款。到后来,有的地方甚至有“教员兼充承办各捐事”,称为“办捐董事”。各种彼此挪移、有名无实、中饱私囊,或筹款多而办学少的腐败之事屡起不绝。[175]
一般来说,地方自治教育应把教育行政权与经费使用权分离,由议事会和董事会等自治机构掌握教育经费预算和分配权,并实行监督。但清末地方自治刚刚起步,无法做到这一点。州县官虽然对劝学所经费有监督权,但也主要是核定收捐项目、审理收支账册,无法也无力监督其经收过程。这种教育行政权与筹款权的合一,加大了劝学所在办学事务上的独立性。
正是这种既赋予权力又缺乏制约的制度安排,使官、民双方都对劝学绅董保持警惕与怀疑态度,从而一下子把他们推到了矛盾的风口浪尖上。在宣统二年(1910年)江西宜春发生的一起大规模乡民毁学事件中,当地图保认为事发原因是“劝学所绅董卢元弼等恃势横行,逼捐太甚,百货均要抽捐”,且对尚未认捐者“分禀府县究追”,甚至还有“禀县抽分图捐及加抽米捐之议”,故而引起乡民愤恨,“意欲将其杀害泄忿”。
其实,官方也认为卢元弼任劝学所总董后,“编引党类,为各乡劝学绅董筹捐劝学所教育分会经费,巨细靡遗,所有柴、米、纸张、杂粮、菜蔬等项,凡民间所用,几乎无物不捐”,抽捐太苛。[176]就清末而言,随着新政的开展,各项捐税层出不穷。从根子上说,劝学所抽税权来自国家的赋予,劝学绅董则是这项权力的执行者。同时,清末缩短预备立宪期限,各项措施加快推进,办学堂也不例外,地方每每因办学不力而受到上司的斥责甚至处罚。在这种压力下,劝学所只有通过加捐这一条途径筹措经费。由此角度看,在这起事件中,劝学所总董卢元弼成了国家权力的替罪羊。
随着兴学的展开,各地不断发生毁学事件。在这些事件中,劝学所、新学堂及其绅董都处于首当其冲的地位。民众视其为“官绅勾结”,甚至喊出“毁学杀绅”的口号[177],而官方也将这类事件的原因归于劝学绅董。学部札各省提学使文中说,各地打毁学堂之案层见叠出,固然由于民智未开,但也是劝学员“不谙事理,一味操切从事”,“倚势作威”所致。[178]在浙江象山县担任知县的程龢说的话很能代表地方官员的看法:“办学之人又往往满口公益,一腔私利,非刮公款以饱私囊,即任私人以充要职,其甚者假兴学大题以鱼肉乡里,胁制官长,转为害马。试观年来各省民乱,无不先毁学堂,几视学堂与教堂无二。”[179]在他们眼中,这些绅董与衙门中的“吏”几无二致。
劝学所执掌了教育的行政权力,在运作中也常常带上了衙门作风。广东提学使整顿学务文说,“访闻各属绅士或新旧交讧,或党派各出,或各图席位,或互争公款,以至借学排抵”,甚至称他们为“学界败类”[180]。而各地劝学所冗员、冗费的存在也是一大问题。如湖北长阳县劝学所就有视学、总董、副董、绅董、司账、缮书、写票、查核、催租、催捐、厨丁、伺应等十余人,而真正办事者不过三人。[181]此外,还有办事不力的问题。根据湖北省视学的报告,该省不少州县劝学所虽早经设立,但有名无实、敷衍了事,“正绅虽多,或因总董未能常川驻所,不免推诿;或因外界多方牵制,难于实行;或因尚未得人,争端纷起;或因洁身自爱,不欲理繁”,故而教育系统“极为涣散”,甚至还有劝学所将历年报销学款留有余地,私自挪用。[182]可见,从整体上看,在官府眼中,劝学绅董的形象不佳。
不仅是官方,社会对劝学绅董也常有非议。广西谘议局整顿教育议案就直接称:“劝学所总董多地方滥劣绅士充之,彼视为普通局所一席位,安所识为学务者。”广西提学使认为谘议局此种提法是非失当,而学部札饬则承认:“该省谘议局议案所指各弊,亦各省办学之通病。”[183]
就劝学绅董而言,他们虽然具有双重身份,但毕竟未被纳入正式官员的行列,所以有的时候也会继承传统士绅的品格,有意识地与官府处于对立地位。由于劝学所经手的学款包括官府拨给和自筹两个部分,所以学款常被官府挪用、占用或根本不到位。以湖北谷城县为例,该县常年学款八千串,县官立高等小学堂用四千至五千;而选举事务所、调查局、议事会董事会等项及县署杂项开支又复挪移学款一千串上下,致使除官立学堂外他类学堂及私塾皆无津贴。[184]在这种情况下,劝学绅董与地方官常起冲突。如在江西遂安,因县令不照规定拨给经费,当地管理学堂校长等联名具呈提学使,称县令“有心玩误”,要求提学使饬令州府查明给予严厉处分。[185]
在身份上,劝学绅董也常常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把自己与“官”加以区分。在州县办学中,县视学承担检查监督之职,地位在劝学绅董之上。在劝学绅董眼里,视学是“官”,故而会对视学持排斥态度。1910年,江苏丹徒学界因不满县视学任用私人,要求罢免,另行选举。先是提议于县令,不得反应,遂向提学使控告。不料提学使札文仍旧留办,激起进一步激愤,遂会议俟县议事会成立一并揭示,径禀学部核办。[186]在镇江,全体学界也以视学员营私窃位,众望不孚,拟联名提学使撤销委札,另行公举。[187]
劝学绅董虽然借劝学所进入体制内,但是,他们在取得一定权力的同时,并没有真正地被纳入官僚体制,所以在不同的人群那里,他们被赋予了不同的形象:在官府的眼中,他们虽然是“绅”,但被赋予了一定的权力,是办具体事务的人员,与“吏”无二义;而在民的眼中,他们又与官府勾结,被视为借学捐恃强压民之一族;而就他们的自我认同而言,是“绅”而不是“官”。这种情况说明,清末的基层政治改革不仅仅只是制度建构,还必然会带来社会结构的变化,其中最主要的是乡村士绅的地位变化及其与官、民关系的变化。士绅被赋予一定的权力,引来官、民对他们的警惕与不满,“劣绅”的形象在不满中被泛化并逐步成为一种社会认同,乡村士绅的地位在制度上上升的同时,又在社会认同上开始滑向低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