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晚清州县体制改革之议(第3页)
[42]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263页。
[43]朱:《作吏管见》,《牧令书辑要》卷4,筹荒上,9页。
[44]谭钟麟:《筹办陕省荒政情形疏》,葛士濬辑:《皇朝经世文续编》卷39,户政十六,1页。
[45]彭世昌:《荒政全策》,葛士濬辑:《皇朝经世文续编》卷39,户政十六,13页。
[46]栗毓美:《普济堂并育婴堂条约》,《牧令书辑要》卷6,保息,4~7页。
[47]彭世昌:《荒政全策》,葛士濬辑:《皇朝经世文续编》卷39,户政十六,13~18页。
[48]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269页。
[49]刚毅:《荒政》,《牧令须知》卷1,16页。
[50]《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卷750,刑部吏律公式,1页。
[51]姚文枏:《今之牧令要务策》,葛士濬辑:《皇朝经世文续编》卷21,吏政六,18页。
[52]张望:《乡治》,《保甲书》卷3,9页,《续修四库全书》第859册,史部政书类,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
[53]程含章:《与所属牧令书》,《牧令书辑要》卷6,16页。
[54]《河东总督田文镜条列州县事宜》,《皇朝政典类纂》卷247,职官十,11页。
[55]《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卷749,刑部吏律公式,5页。
[56]《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卷749,刑部吏律公式,5页。
[57]《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卷768,刑部礼律仪制,6页。
[58]陈宏谋:《广化诲》,《牧令书辑要》卷6,13页。
[59]朱:《作吏管见》,《牧令书辑要》卷6,20页。
[60]王凤生:《绅士》,《牧令书辑要》卷6,25页。
[61]柳堂:《宰惠纪略》卷1,23、25页,《续修四库全书》第884册,史部政书类,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
[62]焦友麟:《奏请核实疏》,葛士濬辑:《皇朝经世文续编》卷20,吏政五,2页。
[63]艾永明:《清朝文官制度》,79、84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64]郭松义、李新达、李尚英:《清朝典制》,264~265页,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93。
[65]托津等编:《钦定大清会典》(嘉庆朝)卷8,吏部,1~2页,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64辑。
[66]刘锦藻:《清朝续文献通考》卷1,田赋考一,7500页。
[67]《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卷107,吏部处分例,1页。
[68]《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卷107,吏部处分例,2页。
[69]《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卷107,吏部处分例,3页。
[70]《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卷83,吏部处分例,1页。
[71]《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卷107,吏部处分例,4、5页。
[72]《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卷109,吏部处分例,1~3页。
[73]《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卷785,刑部刑律贼盗,3页。
[74]《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卷785,刑部刑律贼盗,3页。
[75]《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卷122,吏部处分例,1、5页;另参见李凤鸣:《清代州县官吏的司法责任》,45页,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
[76]《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卷122,吏部处分例,2页。
[77]《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卷110,吏部处分例,1页。
[78]《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卷110,吏部处分例,1~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