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晚清州县体制改革之议(第2页)
[5]《河东总督田文镜条列州县事宜》,席裕福辑:《皇朝政典类纂》卷247,职官十,1页,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91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74—1982。
[6]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223~233页。
[7]黄六鸿:《福惠全书》卷6,钱谷部,9页,光绪癸巳刻本。
[8]魏光奇:《有法与无法——清代的州县制度及其运作》,211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
[9]《澄城县附志》之三,经政志,赋税,5页,民国十五年(1926年)铅印本。
[10]《河东总督田文镜条列州县事宜》,《皇朝政典类纂》卷247,职官十,12页。
[11]王邦玺:《缕陈丁漕利弊户口耗伤情形疏》,葛士濬辑:《皇朝经世文续编》卷32,户政九,14、15页,光绪十四年图书集成局印行。
[12]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总1701页,北京,中华书局,1958。
[13]黄六鸿:《福惠全书》,卷6,钱谷部,4页。
[14]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总1702页。
[15]刚毅:《催科》,《牧令须知》卷1,12页,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1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66。
[16]那思陆:《清代州县衙门审判制度》,14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17]那思陆:《清代州县衙门审判制度》,32页。
[18]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161页。
[19]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161~166页
[20]《河东总督田文镜条列州县事宜》,《皇朝政典类纂》卷247,职官十,13页。
[21]《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卷817,刑部,刑律诉讼,1页,上海,商务印书馆光绪戊申初版。
[22]魏光奇:《有法与无法——清代的州县制度及其运作》,41页。
[23]《芜湖县志》卷21,武备志,1~2页,民国八年石印本。
[24]《钦定六部处分则例》卷41,盗贼上,14页,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34辑。
[25]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101~102页。
[26]萧公权:《中国乡村:论19世纪的帝国控制》,张皓、张升译,55页,台北,联经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
[27]《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卷785,刑律贼盗,2页。
[28]《河东总督田文镜条列州县事宜》,《皇朝政典类纂》,卷247,职官十,13页。
[29]包世臣:《说保甲事宜》,《安吴四种》卷28,6页,同治壬申刻本。
[30]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252页。
[31]刘锦藻:《清朝续文献通考》卷25,户口一,7760页,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
[32]刘锦藻:《清朝续文献通考》卷25,户口一,7761页。
[33]《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卷785,刑部刑律盗贼,2页。
[34]《民国宁乡县志》,故事编第六,兵备录下,524~525页,湖湘文库编辑委员会:《湖湘文库》甲编,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9。
[35]《清朝文献通考》卷21,职役一,5045页,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
[36]沈彤:《保甲论》,贺长龄辑:《皇朝经世文编》卷74,兵政五,保甲上,2页,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74辑。
[37]刘淇:《里甲论》,贺长龄辑:《皇朝经世文编》卷74,兵政五,保甲上,1页。
[38]《鹿州全集》,435页,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1995;转引自王亚民:《从〈宰惠纪略〉看晚清知县的乡村治理》,载《东方论坛》2010年第2期。
[39]栗毓美:《缉捕》,《牧令书辑要》卷9,36页,《续修四库全书》第755册,史部职官类,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
[40]何耿绳:《捕缉》,《牧令书辑要》卷9,41页。
[41]刚毅:《居官》,《牧令须知》卷1,3页,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65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