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灯
护眼
字体:

第一节 州县治理的内容与路径(第1页)

章节目录保存书签

第一节州县治理的内容与路径

治理,现代汉语解释为统治、管理。但治理比管理有更进一步的内涵,即附有“过程、方式”的动态含义。因此,“治理”可以更进一步理解为,它是通过行政权力的实施,达到统治与管理的过程和方式。中央政府对基层社会的控制是通过州县的治理达成的。换句话说,中央政府通过州县官的地方治理将朝廷意志传达到基层。关于州县官的职权,《清史稿》云:

知县掌一县治理,决讼断辟,劝农赈贫,讨猾除奸,兴养立教。凡贡士、读法、养老、祀神,靡所不综。[2]

概括起来可分为四大类:征税、司法、维护治安,以及教育、赈灾、救济等社会公共事务。这种职权的特点,如汪辉祖所言,是“天下治权,督抚而下,莫重于牧令,虽藩臬道府,皆弗若也。何者?其权专也”[3]。关于各类事务的具体内容,有关著作中均有介绍,这里关注的是这些职权是如何实施的,以及实施过程中与乡民之间发生关系的渠道和施政方式。

一、赋税征收

州县征收的赋税包括地丁、漕粮和其他杂税,其中漕粮主要在山东、河南、湖南、湖北、江西、江苏、安徽、浙江等省征收。地丁各地皆有,但数额、税率皆有不同,主要依据《赋税全书》的规定征收。[4]

征收赋税是州县官的主要职责。“夫任土作贡,国家之常经;抚字催科,有司之专责。”[5]州县官必须保证在一定的限期内足额完成赋税的征收,否则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但对作为“一人政府”的州县官来说,单凭一己之力是无法完成征收任务的,必须依靠胥吏、里甲长,或各种代办人,并按一定的程序来征收。[6]

以州县官赋税征收中最重要的地丁的征收为例,每到开征地丁之时,州县先由有关房科编造实征册,按都图里甲列出应纳粮户花名及征收数额;然后再由里长照式每甲编一手折长单,“凡征钱粮,必须各里预造实征册,使排年、里长知一里应征银米总数,并花户一岁应完银米撒数,而督催之”[7]。

随即要将缴税凭证交到花户手中,并敦促花户在规定期限内完缴,这就是“催征”[8]。《澄城县志》记载的征收程序是:

四乡编户各十里,里各十甲。每里里长一人,催收本里田赋,十甲轮流值年,值年之甲由粮石较多之户充当。每年六月初一日为新旧里长交换之期(交换期限定六月者半年交替,则旧里长交粮簿于新里长,庶不致遗失粮名)。每年正月开卯,先由里长截封,扯出粮票,始向本粮户征收(先扯票后向粮户征收,自免里长侵吞之弊),故举新里长之甲出帮银若干(名曰倍数),以备里长截封及花红之用。每月三卯(逢八日卯期)按卯封纳。每里有里差(名曰总催)一人帮助里长催征滞纳之户,里书一人掌各里粮簿(邑里书系房科人兼办,俗名内书手)。此法不知始于何时,沿用已久。[9]

由材料可知,参与催征的不仅有里长,还有里差、里书等人,但各地参与催征的代理人各不相同。雍正年间河东总督田文镜就发现,各地征粮“有用差役分里坐催者,有用里书甲总历年不换者,有用花户为催头责令听比者,名难悉数,法皆不善”[10]。就是一县之中也不一样,光绪时有人记载:

一县之中,承催钱漕之差名目甚多,有总头,有总总头,有都差,有图差,有保差,有帮办之差,有垫办之差,有比较上堂代受枷责之假差。如此等众,皆指望百姓积欠丁漕以养身者也。

近来各州县,更有委派官亲家丁,带领勇役下乡,分催钱漕,倚势作威,异常骚扰。[11]

在湖北,还产生了一种用钱买来的“催役”,他们揭票下乡,除向粮户索要酒食供给外,每票勒索钱数百文至数千文,稍不遂意,便以抗粮报官。[12]

然后就是收缴。康熙年确定了一个“自封投柜”制度,其办法如黄六鸿记载:

计区里之多寡以设柜,每柜一人掌之,宜于各房科择老成谙练者若干名,四季轮充,以掣名签而定人,以掣柜签而定所守,俾皆不能以意得。其收银之法,柜吏每日早堂时,舁柜至收所,时刻不得擅离。将司颁校准等子公置案上,听纳户不时完纳。其盛银封袋用绵纸双层糊裱,制成三寸阔、四寸长封袋,上刊一定字样。纳户完粮时,买此袋持至柜所,自将官等称准银数,柜吏止看明银色纹足,不许执等代称。纳户自封袋口,柜吏于银袋上填明某图里某人,完纳某项某限银若干,某年月日、某字、第几号,收役某人,随照式登记流水收簿,眼同纳户穿连入柜,随填串票付纳户收执。[13]

乡民数十里或百余里赴城投纳,都要经由柜书的核算,而柜书常常会溢额取盈,收取搬脚之费、票号之费等,各种舞弊手段也是名目繁多。[14]

由于征粮关系朝廷之正供,所以清朝形成了一套严密的制度,包括预给易知由单,按照粮户册名,依定章核算;征收之时,粮户持单照数投柜,换给印票,以防备与钱粮征收有关的各色人等从中贪污舞弊,保证国家赋税的征收。钱粮征收是关系州县官考成的要事,所以他们要注意提防粮差的捏报和绅衿的包揽,下乡时要携带粮册,召集民间闲谈,于无意中询问完粮情况,随手注册,然后分卯比催;如有两忙逾限拖欠者,则张贴告示;如发现弊端,立即严办。[15]

二、司法审理

州县正印官独任司法之责,主要包括如下五个方面:

一是查勘检验:民事案件如争田土坟山之案,常须勘丈;刑事案件如命盗重案,亦须履勘。斗殴案之验伤,命案之验尸检骨,州县官更须亲身为之。

二是缉捕人犯:命案、盗案、匪案等重案发生后,州县官均须于缉捕期限内缉获人犯,如逾期限,例有处分。命案缉凶,盗案缉盗,固有捕官(典史或巡检)为之,但州县官仍负重责。

三是管押或监禁人犯:通常州县官把微罪人犯交班房管押,重罪人犯交监狱监禁(班房和监狱如今之看守所,所囚人犯为未结案者)。

四是审理词讼:民事案件(如户婚田土案件)及轻微刑案,州县官常予调处和息,重大刑案则必须受理审讯。审讯后,笞杖罪案件应予堂断,徒罪以上案件只能定拟后审转。

五是执行判决:笞杖罪案件,州县自理,堂断后州县官即可执行;军流徒罪案件待审转结案后,州县官须依法发配或接收人犯。至于斩绞重案,无论立决或监候,亦常须州县官执行。[16]

在司法职能方面,州县官实是集法官、检察官、警官、验尸官、典狱长的职能为一体。那么,他是如何行使此项职能的呢?

依上所述,一般民事案件和轻微刑案,州县官可自行了断,但必须逐月造册报告上司,并接受上司审查。命案、盗案、匪案等重案,由州县官缉捕、审讯后转审。在这个过程中,其周围还有些人能够直接参与司法活动:首先是胥吏。各州县都有一个数目不等的书吏群,对应中央六部,分吏书、户书、礼书、兵书、刑书、工书六类。其中户书、礼书和刑书都可参与州县司法活动。具体而言,户房书吏承办田土、房宅、钱债等案件;礼房书吏承办婚姻、继承、坟山等案件;刑房书吏则参与承办人命、盗贼、斗殴、奸情、叛逆等重要刑事案件。[17]

其次是幕友。州县官左右都有一些幕友,其中最重要的是钱谷和刑名幕友两类,他们都有办理词讼的权力,但以刑名幕友为重。瞿同祖说:“一般说来,涉及财产、借贷、商业交易等纠纷的民事诉讼,不管是否发生斗殴,都被委托给钱谷师爷处理;而涉及斗殴、诈欺、婚姻、墓地争议、立嗣等案件及其他涉及亲属间的案件,不管是否牵涉借贷或财产权问题,一般都委由刑名师爷处理。杀人和盗窃案则只能由刑名师爷专理。”[18]

“师爷处理”,实际是参与相关案件的审理程序,包括:先为阅读诉状,拟写官批;签差传唤,拘提被告及干证;安排审讯日期;审讯中在堂后听审,提出审判建议;遇有徒罪以上必须审转之案,代拟一个判决意见。[19]幕友在州县官的“法官”这一角色担当中充当了重要的参谋作用。

快手、捕役职在侦查缉捕、传唤人证,即执行拘提、传唤、拘捕、看押、解犯、勘验、行刑、侦查等差事,地位低贱,亦容易为非作歹。因此,“慎选捕役、厚给工食”成为州县官驾驭他们的手段。

驾驭黠捕要自有法。捕役原系无赖之徒,多与盗贼通气坐地分赃。州县官务遵定例,于本衙门他役工食量为并给。差缉之时,另给盘费;获盗之日,又按所获名数给以重赏。如怠玩延挨则将其家属监禁勒比,不获不已,不全获不已。夫既有工食盘费以资其用,而不至于匮乏;又悬重赏以鼓舞其志,而使之有所希冀;复监比其家属,以系恋其心而使之不敢在外逍遥。如是而犹有不获之盗、不结之案?[20]

可见州县官虽是“一人政府”,但他手下有一个办事群体。这些人或承州县官之命办差,或为州县官断案当参谋。依靠他们,州县官才能同时承担诸如法官、警察、典狱、验尸等各种职能。

处理刑名是州县官的重要职责,其工作要受上级部门的严格监控:“如该地方官自理词讼,有任意拖延,使民朝夕听候,以致费时失业,牵连无辜,小事累及妇女,甚至卖妻鬻子者,该管上司即行题参。若上司徇庇不参,或被人首告,或被科道纠参,将该管各上司一并交与该部从重议处。”同时,州县官必须每月将自理事件的审断情况,逐件登记,按月造册,申送知府、直隶州知州查核,“其有逾限不结、蒙混遗漏者,详报督抚咨参,各照例分别议处”[21]。

三、社会治安

治安亦是州县官的重要责任,其内容主要是防范窃、盗、匪,维护一方平安。但要维持一地治安,州县还必须依靠佐杂、营汛、捕快,以及保甲组织。

兼有治安之责的佐杂包括佐贰(州同、州判、县丞、主簿)、吏目、典史和巡检。其中,吏目、典史承担捕捉盗贼、管理监狱、解押犯人之职责,巡检设于关津险要之地,“捕盗贼,诘奸宄”[22],分防佐贰对所辖区域均有治安之责。

章节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