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节 涉外商品贸易要按合同办事(第3页)
中国商检局证明在装运期和装运地的品质和重量根据其各自证书均作为最后依据。
十六、信用证修改:
买方根据合同条款开证。如发现信用证有任何不符之处,买方收到卖方通知后立即修改信用证,否则由于延期装运造成的任何损失由买方负责。
十七、不可抗力:
由于战争、水灾、暴雨、雪灾或其他不能控制的原因,卖方不能交货或不能如期交货,可以适当延期交货或者取消部分或全部合同,但卖方须用电报或电传通知买方并须于15天内以航空挂号信件向买方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的此类事故的证明书。
十八、仲裁
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争议如通过友好协商不能达成协议,应提交仲裁,仲裁在被告国进行。每一方各指定一名仲裁员,被指定的两个仲裁员选定第三者为首席仲裁员。如果向中国索赔,则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十九、本合同用中文和英文制作各两份正本,每一方持一份正本。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买方
中国××贸易中心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本进出口有限公司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合同附件一
农药残留:
A.农药残留量的检验。
由中国商检局和日本谷物检验协会共同在装船前对出口粳米的农药残留量进行检验。
检验费用,除额外的人工费、仓储费、轮船滞期费以外与检验有关的其他任何费用,由买方负担。
B.退货、换货和撤销合同。
粳米品质良好,是指新碾出的,且没染虫害,并符合日本食品卫生法规定的农药残留量的标准。
如粳米规格不符,农药残留量与附件规定的标准不一致,将退货或换货。在卖方未能提供相符规格和标准(农药残留量)粳米的情况下买方保留撤销该批货物合同的权利。
C.抽样分析农药残留量。
(1)在碾米厂和/或内陆仓库抽样。
a.由中国商检局在碾米厂和/或内陆仓库按卖方选定的每1000~2500公吨粳米为一批货中抽取3公斤汇集起来成为样品。
b.封样寄送买方在中国的指定人,随附还有中国商检局出具的证书,证明样品代表发往装运港出口日本的粳米的质量。
c.粳米在装运港按照在碾米厂和/或内陆仓库抽样的货批存储在装运港,仍由卖方负责。
d.卖方收到买方用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发来的允许装船的确认书才开始装船。该确认书在获悉中国商检局和日本谷物检验协会会同分析即由买方发出。
(2)装船货样(船样)。
a.装船货样指商检局在买方确认装船的样品中抽取混合成的样品。
b.装船货样3公斤分成两份,经铅封寄发买方在中国的指定人,随寄的还有中国商检局出具的证书,证明船样代表每批装运的全部货物。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买方
中国××贸易中心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本进出口有限公司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确认函:
XXD-XXBNV号
合同附件1____日期:
年
月
日于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