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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金融法律有关知识(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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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贷款的种类

银行贷款,通常是指专业银行和信用社对各类客户的贷款。目前,贷款的种类主要有工业生产企业贷款、工业供销企业及物资部门贷款、商业贷款、中短期设备贷款和专项贷款、基本建设贷款、城乡集体及个体工商贷款、预购定金贷款、国营农业贷款、集体农业贷款、乡镇企业贷款、农村承包经营户贷款等。

2.银行贷款的原则

贷款的原则,是指对各类客户发放贷款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它对贷款的投向、贷款条件、贷款用途、贷款额度、贷款方式和方法等起着制约作用。

具体说来,各类贷款必须严格遵循下列原则:

(1)贷款按计划择优发放原则。银行必须根据国家批准的信贷计划,按计划、合同、市场需要,区别产品“长线”、“短线”,企业经营好坏、信誉优劣、效益大小,择优发放贷款。

(2)贷款必须有物资保证的原则。银行要加强贷款的审查和监督。企业申请贷款,银行要测算企业的物资保证,在物资保证的范围内,掌握发放贷款;在贷款使用过程中,银行要定期检查企业物资保证的状况。

(3)贷款必须按期归还,区别计息原则。银行要根据不同的贷款对象、期限、用途,实行差别利率政策,按不同档次,区别计息,有所鼓励,有所限制。

(4)银行贷款自主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贷款。

贷款条件和信贷监督

1.申请贷款的条件

银行享有贷款自主权,任何单位、任何个人都不得强令发放贷款,不得阻挠收回贷款。《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专业银行办理贷款应当严格遵守审批制度、责任制度,按照贷款政策和有关规定发放贷款,以及保证贷款安全和使用效益。”因此,银行有权审查申请贷款单位是否符合借款条件,并且有权监督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

借款单位申请贷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经县以上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或者持有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

(2)必须实行独立经济核算。

(3)必须拥有规定的一定数额的自有流动资金和还款能力。

(4)必须在银行开立账户。

另外,每个借款单位,就同一种类贷款只能在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取得贷款,而不能同时在几个营业机构建立同种信贷关系。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需要有符合法定条件的保证人,否则银行有权拒绝贷款。

符合借款条件的单位,根据经银行审查同意的借款计划,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银行和借款单位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借款合同,信贷关系即成立。

2.什么是信贷监督

信贷监督是指银行依据信贷法规对借款单位的经济活动所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信贷监督对借款单位违反信贷管理制度的活动,通过信贷手段进行限制和约束。《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专业银行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企业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银行发放贷款以后,应当着重检查借款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以保证专款专用;检查有无骗取贷款进行投机倒把或者其他非法活动;检查贷款的物资保证情况;检查贷款到期归还情况,督促和协助借款单位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按期如数还本付息。发现借款单位违反规定使用贷款的,有权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对其进行借贷制裁。

利率管理

利率是一定时期内利息额同存入或贷出本金的比率。有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之分。它是重要的经济杠杆,也是执行金融方针政策、调节信贷规模和信贷结构的重要手段。各种存款的最高利率和各种贷款的最低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拟订,经国务院批准后,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专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非金融部门都不得自定利率。但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利率浮动幅度内,各专业银行总行才有一定的利率浮动权。

违反信贷管理法规的责任

1.金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贷款谋私利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并没收其非法所得。

2.金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贷款损失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3.强令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造成贷款损失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4.借款单位不按国家法律和借款合同规定使用和归还贷款,或骗取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银行依法采取以下措施,对其实行信贷制裁:

(1)提高过期贷款利率。

(2)强调收回过期贷款的本息。

(3)提前收回用途不当的贷款。

(4)停止发放部分或全部贷款。

(5)追回已发放的贷款。

(6)封闭或处理库存物资及其他资产。

(7)对逾期归还的贷款,按日加处逾期归还部分总额万分之三的罚息。

5。3结算管理法律知识

结算和结算管理体制

1.什么是结算

结算是单位或个人之间由于商品交换、劳务供应和资金调拨等活动而发生的为清结债权债务关系的货币收付行为。结算按货币收付形式划分,有现金结算和转账结算两类。现金结算是直接使用现金的货币收付行为。转账结算是指不直接使用现金,而采用结算凭证通过银行将款项从付款单位账户划转到收款单位账户的货币收付行为。除根据国家现金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范围可以用现金收付的经济往来外,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由于转账结算不使用现金,故又称为“非现金结算”。通常所说的结算,主要是指转账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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