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合同法有关知识(第6页)
(3)撤销权的行使以保全全部债权为必要限度。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目的在于保全所有债权人的一般债权。因此,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应以全体债权人的债权额为限,而不限于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的债权额。如果对债务人的一个或数个行为行使撤销权就足以保全全部债权的,则债权人不得再请求撤销债务人的其他行为。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此“一年”时效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什么是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当某一债权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危及全体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其他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该债权人权利的权利。
代位权是债权人的一项权利。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的全体债权人
代位权是债权人所享有的一项权利,只能由债权人行使。如果债权人有多个,则各个债权人都可以行使代位权。当然,如果一个债权人已就某项债权行使了代位权,则其债权人就不得就该项权利再行使代位权。
2.债权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应当以自己的名义为之,而不能以全体债权人的名义行使。由于债权人代位权具有管理权的性质,因此,债权人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如不得擅自处分债权人的权利等。如果债权人违反注意义务给其他债权人造成损失,应对其他债权人负赔偿责任。
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保全债权为必要限度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以有保全债权为其必要限度。在必要范围内,债权人可同时或依次代位行使债权人的数项权利。但是,如果债权人就某一项权利行使代位权已满足清偿其债权的需要,则不得再对债权人的其他权利行使代位权。
什么是债权让与
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移转于第三人。
债权让与可分为全部让与和部分让与。在全部让与时,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在部分让与时,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将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
债权让与须符合下列要件方能有效:
1.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让与不改变债权的内容
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让与的基本前提。以不存在的或无效的债权让与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让与他人,即为标的不能,其让与行为无效。
2.债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
债权让与是让与人与受让人意思表示一致结果,是一种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因而其有效的前提是必须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下列债权不得让与: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如雇佣合同、委托合同中受雇人、受托人享有的债权。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4.债权的让与须通知债务人
《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5.须遵守法律规定的形式
我国《合同法》第8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否则,债权让与行为无效。
违约责任的承担
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当事人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同时,《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关于赔偿损失的范围,《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越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