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合同法有关知识(第5页)
什么样的合同可以撤销
合同法规定,下列合同可以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性质、对方当事标的物的种类、质量、数量等涉及合同后果的重要事项存在错误认识,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订立合同,并因此受到较大损失的行为。但是,对订立合同后能否得到经济利益,商业风险大小而产生的错误认识,不属于重大误解。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这里讲的是“显失公平”,而不是有点不公平,而且是“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从事商贸活动总是会有风险的,总是有的赚有的赔,这是正常的。在履行中产生的风险,不属于这个范围,要把显失公平与正常的风险加以区别。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是不同的,无效合同是损害了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可撤销合同是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因此,在程序、后果等方面,是不完全一样的。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不同的是:
1.可撤销合同必须由当事人提出,变更还是撤销当事人可以选择。
2.提出的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是否是重大误解,是否显失公平,对方是否采取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请求人要举证。
3.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在作出裁决前,该合同还是有效的。裁决对合同内容予以变更的,按裁决履行,如果被撤销,那么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4.撤销权的行使有一定期限。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者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4。3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法中一个极为重要、关键的问题。当事人所以要订立合同,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合同的订立是很重要的,因为要设立、变更、终止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但这些权利、义务的实现,只有通过履行才能达到。
1.全面、适当履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包括履行义务的主体、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以及履行的方式、地点、期限等,都要按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
2.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在订立合同时,要诚实信用,在履行合同义务时,也要强调诚实信用,要守信用,要善意,双方当事人要互相协作,只有这样,合同才能更好地履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公平合理,促使合同履行。为了合同能够很好履行,在订立合同时要尽量想得周到、订得具体,如果订立合同时对有些问题没有约定,或者约定的不太明确,怎么办?总的原则是,应当加以补救,不要因此而妨碍合同的履行。首先是由当事人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还不能确定怎么办,对此种情况,《合同法》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专门作了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4.不得擅自变更。合同订立后在履行过程中,有时会发生需要变更的情况,怎么办?为了保障依法成立合同的严肃性,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擅自将权利义务转让。
如果需要变更或者转让时,要取得对方当事人同意,并且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
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又称不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方合同中,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我国《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什么是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又称拒绝权,是指在双方合同中应当先行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后序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缔约后出现足以影响其对待给付的情形下,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并有条件地解除合同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什么是撤销权
1.撤销权及其行使
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而危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债权人的撤销也是债权人保全债权的措施之一,其目的在于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而危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所建立的处分财产的法律关系,一般与债权人无关,这是由债的相对性所决定的。但是,如果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债的关系,系出于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目的,则就有违反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权利的滥用,此时债权人得行使撤销权,以保全自己的债权。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撤销权的行使主体为债权人。债权人的撤销权由债权人行使。如果债权人为多数人,则债权人可以共同行使撤销权,也可以由每一个债权人独立行使撤销权。但是,无论由谁行使撤销权,其结果都对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发生效力。
(2)撤销权的行使应以诉讼方式为之。由于撤销权的行使与第三人有重大利害关系,因此,债权人的撤销权须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依诉讼方式而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