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节 知识产权法有关知识02(第4页)
申请人注册药品商标,应当附送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烟丝的商标注册,应当附送国家烟草主管机关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申请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其他商品的商标注册,应当附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文件。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商标或者申请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使用中国文字,并交送代理人委托书一份,代理人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权限和委托人国籍。代理人委托书和有关证明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外文书件应当附中文译本。
这里强调一点的是,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时,必须要向商标局如实申报有关事项,并提供各种必需的材料,以便商标局进行审查。法律规定,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和所申报的事项必须要真实、准确、完整。所谓真实,就是要如实反映事物本来的面目,不得虚构假造;所谓准确,就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要尽量接近真实;所谓完整,就是全面地反映客观事物,不能片面或者有选择地反映,所提供的材料要齐备,不能有缺少。如果申请人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不真实、准确、完整,则申请人要承担不利后果。
商标注册申请的主体
《商标法》第4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注册商标的申请者可以是商品的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者,也可以是服务的提供者;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中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此外,《商标法》第5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商标专用权。这一规定是根据我国商标注册实践中提出的问题而作出的,有利于解决企业分立、自然人死亡后商标继承以及由于历史的原因所造成的两个以上的企业使用同一个商标的问题。
哪些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根据《商标法》第10条的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商标核准注册的有关规定
1.商标核准注册的原则
(1)先申请原则。
我国商标法采取先申请原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核准在先申请的商标注册,同一天申请的,核准在先使用的商标注册。
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申请日。申请书件是以邮寄的方式提交的,以寄出的日期为申请日,邮戳不清,难以确定申请日期的,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申请日。
(2)诚实信用原则。
《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法还在“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一章专门规定了对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商标注册的撤销程序,对于这类商标,商标局应当依职权主动撤销,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也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
因此,我国现行商标法所实行的已经不是绝对的先申请原则,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如果被他人抢先申请,商标所有人通过异议程序获得救济,驳回他人的申请而自己申请注册。即使商标已被他人注册,也可以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撤销注册,进而自己注册。
2.商标核准注册的审查
商标注册机关对商标注册申请从形式和实质两个方面进行审查。
(1)形式审查。
指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具备形式条件的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商标注册的主体资格;申请文件是否齐备,填写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有关手续是否完备;提交的商标图样在数量和规格上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是否按规定缴纳了费用等。申请手续齐备,申请书件的填写符合要求的,商标局即编定申请号,发给《受理通知书》。申请手续不齐备或未按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退回申请文件,申请日期不予保留。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要求,但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指定内容补正。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未作补正或超过规定日期的,予以退回,申请日不予保留。
指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注册的实质条件的审查。实质审查的内容包括:商标构成要素是否符合商标法的规定;是否属于商标法规定的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是否具备显著特征;是否与他人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上已经注册或在先申请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是否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等。
3.商标核准注册
符合下列情况,商标局依法予以核准注册:
(1)对初步审定无异议的。
初步审定的商标公告之后,在规定的异议期限内无人提出异议,商标局即作出核准注册的决定,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2)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的。
裁定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步审定公告的3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