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节 知识产权法有关知识02(第3页)
商标的使用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只能在核准的商品或者《商标分类表》规定的商品类别范围内使用的权利。
2.商标的许可使用权
注册商标所有人依法享有的可以许可他人有偿或者无偿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
3.商标的转让权
商标的转让权指注册商标所有人依法享有的可以有偿或者无偿将注册商标所有权转让给他人的权利。注册商标所有人将商标依法转让他人以后,原所有人便丧失商标权,由注册商标受让人所有。
4.商标的禁止权
商标的禁止权是指商标专用权人依法享有的禁止他人在注册商标使用的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再申请注册或者使用相同商标、类似商标的权利。如果故意使用就构成商标侵权,商标专用权人有权予以制止,也可以要求商标管理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追究法律责任。
5.商标的诉讼权
商标的诉讼权是指当商标专用权受到非法侵害时,专用权人依法享有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保护的权利。
商标注册的原则
商标注册是指经营者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依法向商标注册主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查,核准注册的法律程序。商标注册制度是商标法的主要内容,凡有商标制度的国家,都有商标注册制度,不过注册的效力有所不同。
我国商标法采取商标权注册取得原则和自愿注册原则。
1.注册取得原则
注册取得原则是指只有依法注册的商标,才能取得商标专用权,未注册商标可以使用,但没有专用权,不能有效排除他人在相同和类似商品上的使用。新修改的商标法虽然对通过使用产生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给予一定程度的保护,但这种保护更多地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意义上的保护,而不是承认使用可以产生商标专用权。
2.自愿注册原则
自愿注册原则是指经营者是否进行商标注册由自己决定,经营者可以根据需要,选择注册商标,也可以选择不注册,甚至可以不使用商标。除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国家规定某些商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制度被称为强制注册制度)的商品外,经营者对是否注册商标有自主决定权。目前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有两类:一是人用药品,包括中成药(含药酒)、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但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除外。由于考虑到进口药品的审批手续和检验制度十分严格,而商标注册程序复杂,需要较长时间等因素,因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实际管理工作中不要求进口药品必须使用在我国注册的商标,但进口药品在分装出售时,必须在其说明书或包装上注明外国商标或分装企业的商标。另一类是烟草制品,包括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
注册商标必须具备的条件
《商标法》第9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按此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显著特征。
包括:固有的显著特征以及通过使用获得的显著特征。
2.不侵犯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民事权利。
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1)不得与已注册或申请在先的商标相抵触。(2)不得与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相抵触。(3)不得与其他在先民事权利相抵触。根据国内商标保护的实践经验和国际公约的要求,我国修改后的《商标法》第9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13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侵犯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利;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3.不得使用禁止用做商标的标志。
4.不能使用其他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具体包括:(1)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能作为商标注册。这样的三维标志如果允许作为商标注册,不仅缺乏显著性,而且会导致不合理的垄断,即通过商标注册达到垄断商品本身的目的。(2)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或者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3)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商标注册的申请
根据《商标法》第2章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商标注册的申请分以下几种情况:
1.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2.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3.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4.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5.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6.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应将商标的名称、图形和所使用的商品名称,按照商品分类表规定的类别填报清楚,以便按照商标注册档案资料,按类别进行审查。
商标名称是商标注册申请书中必须填写的第一个项目。填写的商标名称与附送的商标图样必须一致。商标名称是供人们呼叫该商标的称谓。一个商标名称要具有新颖性,不要与他人的商标名称相同、近似。一般说,文字商标,其名称是文字的读音;文字与图形组合商标,以其文字读音为名称;单是图形构成的商标,没有文字,以其表示的事物来称呼。对图形商标,有的申请人不填商标名称,有的直接写上“图形”二字,但在商品流畅中,人们要给它加个名称,否则会带来诸多不便。
商品名称,在申请书的商品名称栏中要填写商标所用于的商品的名字。所用于的商品,包括申请人已生产的商品和将来计划生产的商品。填写商品名称要填商品通用名称。在填写商品名称栏目时,应该填写的商品名称,都要列上,表格中列不完,可以加纸列表。该列的没有列进,就不能作为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法律保护。
商标注册申请书,是商标注册申请人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的书面文件。申请书可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索取。在申请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注册的商标名称、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类别及商品名称、商品用途、主要原料、技术标准,申请人还应填写企业的详细名称、地址和营业执照号码。
申请商标注册,应当依照公布的商品分类表按类分别申请。每一个商标注册申请应向商标局交送《商标注册申请书》1份、商标图样10份(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应当交送着色图样10份)、黑白墨稿l份。商标图样必须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和宽应当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商标图样,指商标名称、图形,按照规格尺寸和要求绘制的商标样本。商标图样是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时所必须具备的。我国对电池、牙膏、香皂、香烟等商品要求全包装注册,就是要求以电池的皮、牙膏皮、香皂盒皮或香烟的盒皮,作为商标图样注册。卷烟、雪茄烟盒皮上必须以汉字标明商标和厂名(同时可使用汉语拼音或其他文字作为衬托),联营产品和监制产品应以汉字标明生产企业和监制企业名称。卷烟、雪茄烟条包装、听包装以及其他特殊包装上的文字,按卷烟小盒皮的文字要求执行。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书件,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者打字机填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称、章戳,应当与核准或者登记的名称一致。申报的商品不得超出核准或者登记的经营范围。商品名称应当依照商品分类表填写;商品名称未列入商品分类表的,应当附送商品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