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灯
护眼
字体:

选文 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一篇论文1(第3页)

章节目录保存书签

且不说这样一来新闻出版不会成为把人民联结起来的普遍纽带,而会成为分离人民的真正手段,等级的差别就会在精神上得到固定,而出版物的历史就会降低到某几种特殊精神动物的自然历史的水平;且不说那时由于这种划分还会发生各种难以裁断又不可避免的争论和冲突;且不说平庸和狭隘将被当作新闻出版界的准则,因为特殊的东西只有在与整体相联系而不是相脱离的情况下,才能从精神上自由地加以考察。且不说这一切,但是,因为阅读和写作一样重要,所以也必须有够资格和不够资格的读者,这是在埃及得出的结论,在那里祭司既是够资格的作者,同时也是唯一够资格的读者。因此,只允许够资格的作者享有购买和阅读他自己的著作的资格,也就非常合理了。

前后多么矛盾!既然特权得势,政府当然有充分的权利说,它在自己的一切行为取舍方面是唯一够资格的作者。既然你们认为自己除了你们特殊的等级以外,作为公民也有权写文章谈论最普遍的事物即国家,那么你们想排除在外的其他普通人作为人难道就无权对极其特殊的问题,即对你们的资格和你们的著作作出判断吗?

那样一来将会产生可笑的矛盾:够资格的作者有权在不受书报检查的条件下写文章谈论国家,而不够资格的作者却只有在受到书报检查的条件下才能写文章谈论够资格的作者。

你们从你们那一伙人中招募一帮官方作者,那是肯定实现不了新闻出版自由的。那样一来,够资格的作者都成了官方的作者,书报检查制度同新闻出版自由之间的斗争就变成了够资格的作者同不够资格的作者之间的斗争。

第四等级的一个成员[12]正确地提出:

“如果对新闻出版应当加以约束的话,那就让各党派都受同样的约束好了,就是说,在这方面赋予任何一类公民的权利都不应当比另一类公民多。”[13]

…………

新闻出版是个人表达其精神存在的最普遍的方式。它不知道尊重个人,它只知道尊重理性。你们要以官方的方式用特殊的外在的标志来确定精神的表达能力吗?对别人我不可能是什么样的人,对自己我就不是而且也不可能是这样的人。如果对别人我没有权利成为英才,那么,对自己我也就没有权利成为英才;难道你们想把成为英才的特权只赋予个别人吗?每个人都在学习写作和阅读,同样,每个人也应当有权利写作和阅读。

…………

其次,如果我们这位辩论人想要把匿名的和用笔名的作者排除在新闻出版自由之外并使他们服从书报检查制度[14],那么我们必须指出,书报上的署名与问题无关,但是在实行新闻出版法的地方,出版者服从法院,并且通过他,匿名作者、用笔名的作者也服从法院。亚当给天国的动物命名[15]时忘记给德国报纸的记者起名字,所以他们就永远是无名氏。

提案人企图限制人,即新闻出版的主体,而其他等级则想限制新闻出版的客观材料即它活动和存在的范围。于是就产生了一场无聊的讨价还价:新闻出版自由应该有多少自由?

一个等级想要使报刊只限于讨论莱茵省的物质、精神、教会方面的事情[16];另一个等级希望出版“乡镇的报纸”[17],这一名称本身就已说明内容的局限性;还有一个等级甚至希望在每一个省只有一种报纸可以坦率地发表意见[18]!!!

…………

所以,从一贯的正常的典型表现来看,第六届莱茵省议会上新闻出版自由的辩护人同他们的论敌没有内容上的区别,只有方向上的不同。一部分人由于特殊等级的狭隘性而反对新闻出版,另一部分人则由于同样的狭隘性为新闻出版辩护。一部分人希望特权只归政府,另一部分人则希望把特权分给若干个人。一部分人要实行全部书报检查,另一部分人则只要一半,一部分人想要八分之三的新闻出版自由,另一部分人一点也不要。愿上帝保护我免遭我的朋友们的伤害!

但是,报告人和农民等级的几个议员的发言同省议会的普遍精神是完全背道而驰的。

…………

“随着时间不可遏止的向前推移,会产生现有立法中尚无适当规定的新的重大的兴趣或者新的需要,每当这样的时刻,就必须制定新的法律来调整这种新的社会状态。这就是我们面临的时机。”[19]

这是真正历史的观点,它是同臆想的观点相对立的,而臆想的观点却先扼杀历史理性,然后又把它的遗骨当作历史的圣物来敬奉。

“任务(编纂新闻出版法典)当然不是很容易解决的;将要进行的第一次尝试也许很不完善!但是,所有的邦都应感激首创这件事情的立法者,而在像陛下这样的国王领导下,普鲁士政府也许已经光荣地沿着唯一可能通向目的的道路走在其他各邦的前面了。”[20]

我们的全部叙述已经证明,这种英勇果敢的观点在省议会上是多么孤立。这一点议长[21]本人曾经无数次向报告人指出过。最后,农民等级的一位议员[22]在他愤愤不平的、但是绝妙的演讲中也说出了这一点:

“正像猫围着热粥打转一样,大家都在这个问题上兜圈子。”“人类精神应当根据它固有的规律自由地发展,应当有权将自己取得的成就告诉别人,否则,清新的河流也会变成一潭恶臭的死水。如果说对某个国家的人民特别适宜于享有新闻出版自由的话,无疑这就是稳重而善良的德国人民,他们需要的与其说是书报检查制度的精神紧束衣,不如说是促使他们从麻木状态中奋起的刺激,这种不能无拘无束地向别人表达自己思想感情的情况很像北美的刑事犯监禁制度[23],这种极端严酷的制度常常使囚犯发狂。如果一个人没有指责的权利,他的赞扬也是没有价值的。这种缺乏表现力的情况就像一幅缺乏阴影的中国画。但愿我们别与这种死气沉沉的民族为伍!”[24]

回顾新闻出版问题的全部辩论过程,我们便不能抑制由于莱茵省代表会议而产生的那种无聊乏味和令人不快的印象,因为会议代表们在故意顽固到底的特权和生来软弱无力的不彻底的自由主义之间摇来摆去。我们首先怀着不满的心情看到,普遍的和广泛的观点几乎完全不存在,在对新闻出版自由问题进行辩论以至抹杀这一问题时,态度是轻率肤浅的。我们再一次反问自己:难道新闻出版同等级代表们相距太远,没有任何实际关联,以致他们不能以实际需要所产生的浓厚兴趣来为新闻出版自由辩护吗?

新闻出版自由抱着最含蓄的博得好感的企图向各等级递上了请愿书。

省议会刚一开始就展开了一场辩论,在辩论中议长指出,刊印省议会辩论情况,同刊印其他各种文件一样,要经书报检查机关批准,但在这里,由他议长代行书报检查官的职责。

就在这一点上,新闻出版自由问题难道不是已经和省议会的自由相一致了吗?这个冲突之所以尤其有趣,是因为这里通过省议会本身已向省议会证明,没有新闻出版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会成为泡影。自由的每一种形式都制约着另一种形式,正像身体的这一部分制约着另一部分一样。只要某一种自由成了问题,那么,整个自由都成问题。只要自由的某一种形式受到指责,那么,整个自由都受到指责,自由就只能形同虚设,而此后不自由究竟在什么领域内占统治地位,将取决于纯粹的偶然性。不自由成为常规,而自由成为偶然和任性的例外。因此,如果在涉及自由的特殊存在时,认为这是特殊问题,那是再错误不过的了。这是特殊领域内的一般问题。自由终归是自由,无论它表现在油墨上、土地上、信仰上或是政治会议上。如果一定要自由的忠实朋友用表决方式回答“自由是否应该存在?”这一问题,他本来应当感到这损伤了他的自尊心。但是,就是这位自由的朋友在表现自由的独特的素材面前却将要手足无措起来;他只知有种不知有类,为了新闻出版忘记了自由。他以为他所判断的对象是一种同他毫无关系的本质,而他同时又对自己的本质判了罪。这样一来,第六届莱茵省议会宣判新闻出版自由有罪,也就是宣判它自己有罪。

…………

卡尔·马克思写于大约1842年3月26日—4月26日

本文节选自《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36—202页。

【导读】

这一篇马克思关于出版思想的选文,是前一篇《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的继续和深入,在时间上有前后关系,在对新闻出版自由的认识和观点上是进一步的推进。第六届莱茵省议会于1841年5月23日至7月25日在杜塞尔多夫举行。

这篇文章是马克思为《莱茵报》撰稿的开端,也是撰写的有关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几篇文章中的第一篇。撰写不早于1842年3月26日,不晚于4月26日,署名为“莱茵省一居民”。它分六次连续刊登在1842年5月5、8、10、12、15和19日《莱茵报》第125、128、130、132、135和139号。该文发表以后,在各界人士中引起极大的反响。马克思当时打算就这届莱茵省议会辩论的下列几个问题写四篇评论文章,即关于新闻出版自由问题;关于普鲁士国家和天主教之间的宗教纠纷问题;关于林木盗窃法问题以及关于莱茵省限制地产析分的法律草案问题。最终,公开发表的有两篇,这便是其中关于新闻出版自由问题的一篇,政论家卢格曾经赞誉说:“对于出版自由再不能有比这更深刻更透彻的了。”选文时,考虑到全篇字数较长达4万多字,仅节选其中与出版关系较为密切的部分。

章节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