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摩莱里的巴齐里阿达(第1页)
第三节摩莱里的“巴齐里阿达”
一、摩莱里生平及著作简介
埃蒂安-加布里埃尔·摩莱里(étienne-GabrielMorelly)是18世纪法国杰出思想家,著名的乌托邦社会主义者。
有关摩莱里的生平事迹,人们至今所知有限,甚至连他的生卒年月及其真实姓名都一直受到质疑。根据流传下来的著作考查,摩莱里从事活动的主要年代大致在路易十五统治时期(1715—1774)的后半期,比梅叶晚约半个世纪。摩莱里究竟是真实姓名还是发表著作时使用的笔名,也存在争议。一般认为他出身于维特-勒-佛朗索瓦(Vitry-le-Fran?ois)的一个平民家庭,早年从事教育事业,做过小学教师或家庭教师,发表过有关教育的著作。不过,维特-勒-佛朗索瓦及其附近地区的档案里并没有发现摩莱里的任何材料,有研究者根据对其作品的考证,认为他在发表两部有关教育的著作之后便辞去教职,并得到一位保护学术的财主的支持。[59]
摩莱里的主要理论活动集中在18世纪40年代至70年代。据考证,他最早的一部著作发表于1743年,最后一部著作发表于1778年。在此期间,他出版过多部著作,如《人类理智论》《人心论》《美的物理学或美的自然力量》《君主论,内心的最高快乐或对一个贤明政府的伟大法律和制度的优点的研究。M……著》《浮岛的毁灭或著名的皮尔派的巴齐里阿达。M*先生译自印度人英雄史诗》《自然法典》《路易十四书信集》《伊曼复仇》。这些著作发表时,有的署名“摩莱里”,有的只署名M*,有的则完全匿名。其中前三部和最后两部都是用摩莱里的名字出版的,前两部著作还有一个共同的标题《教育的自然原理》。《君主论》和《巴齐里阿达》,均署名M*,但《君主论》第一卷的附注里提到作者已出版过两部论教育的著作《人类理智论》和《人心论》,说明M*就是摩莱里(Morelly)名字的略写。作为《巴齐里阿达》续篇的《自然法典》则是匿名出版的一部著作。1778年,在沉寂了二十多年之后,摩莱里出版了他的最后一部著作即长诗《伊曼复仇》,并把《巴齐里阿达》摘录数段附于其后。自此之后,摩莱里便销声匿迹了。有人断定他当年便去世了,也有人认为他于数年后去世。摩莱里的这些著作涉及内容非常广泛,包括哲学、教育、历史、政治、法律等许多方面,其中系统阐述其乌托邦共产主义思想的是《巴齐里阿达》和《自然法典》。
摩莱里从事著述活动的时期,法国已处于大革命前夜。这一时期,法国的资本主义工商业已有了长足发展。在工业中,工场手工业已占绝对优势。随着生产技术的提高,已较广泛地采用简单的机器生产。农业中也出现了资本主义大农场。新兴资产阶级的经济力量日益壮大,逐渐控制了国家的经济命脉。然而,路易十五统治时期,朝政更加腐败。统治者对内横征暴敛,对外发动战争,专制制度已经成为资本主义发展的严重障碍。这一时期,无产者的队伍也在壮大。广大工人群众遭受着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双重压迫和残酷剥削,更是苦不堪言。他们迫切要求改变自身处境,摆脱一切压迫和剥削,获得经济上和政治上的平等权利。摩莱里的乌托邦共产主义思想就是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它反映了广大劳动群众特别是城乡无产者的利益和诉求。
二、《巴齐里阿达》和《自然法典》
《巴齐里阿达》全名《浮岛的毁灭或著名的皮尔派的巴齐里阿达》,是一部14章英雄史诗,共分三卷,于1753年在巴黎出版。“巴齐里阿达”(laBasiliade)在希腊文里是指一个真正有资格统治世界帝国的人的英雄行为。“浮岛”(ilesflottantes),一译“漂流岛”“繁华岛”,“浮岛的毁灭”(Naufragedesilesflottantes),一译“浮岛漂流岛繁华岛之沉没”,隐喻消除了一切恶习和偏见。“皮尔派”(Pilpai)是摩莱里假想的一位古印度警世寓言集的作者。摩莱里把自己的长诗说成是古印度寓言作品,而自己不过是译者,这在当时是一种比较流行的写作技巧。
《巴齐里阿达》用叙事诗的形式详细描绘了一个遥远的国家在“浮岛”毁灭之后实行共产主义的幸福图景:
在这片幸福的国土上住着一个民族,他们风尚高洁,使他们有资格占据这块富饶的土地。这个民族不知道万恶的私有制,私有制是世界的罪恶的渊薮。他们认为大地是所有人的乳母,她对待自己的孩子一视同仁,首先向她最饥饿的孩子张开胸脯。在这里,人人都认为自己有责任使土地丰收,却没有一个人说:这是我的田地,这是我的黄牛,这是我的房屋。[60]
摩莱里后来论及撰写该著作的意图时写道,“理性的状况是如此可怜,这就应当竭尽全力、千方百计地撕下蒙在它眼睛上的绷带,使它把视线转到人类的真正利益上去:《巴齐里阿达》的主旨就在于此”[61]。意指应当去除非理性的社会制度,代之以理性的社会制度。摩莱里在《巴齐里阿达》里尖锐地批判了个人主义社会的一切制度和内外政策,并猛烈地攻击了战争,向人们展示了理想的共产主义社会的愿景。
《巴齐里阿达》出版后曾招致种种非议和误解。例如,一些批评家认为这部著作不过是一部纯朴的寓言故事,有的杂志则猛烈攻击摩莱里在著作中所阐述的哲学和社会观点,认为摩莱里的美丽构想只是一些空想和幻想,因为平等的感情并不是人所固有的;当这部著作被译成英文之后,英国的评论界不是把它看成描写理想社会的作品,而是把它当作颂扬完美君主制度的范例。
为了回应对《巴齐里阿达》的误读、歪曲和攻击,同时也为了进一步阐述和发挥《巴齐里阿达》中的思想,摩莱里出版了《自由法典》,以理论论证的形式比较全面地正面阐述了自己的哲学和社会思想。
《自然法典》一书全名《自然法典或一直被忽视或被否认的自然法律的真实精神》,1755年1月在阿姆斯特丹匿名出版。该书一出版即遭到批评,如雷纳尔(Raynal)从内容、形式和体裁各方面全面攻击《自然法典》,认为这部新书只是在粗暴无礼方面显示出了出色的地方。格兰(Grimm)也提出了恶意的批评,并指它是拉包梅尔(LaBeaumelle)的作品。但它也得到了以达让松(denson)侯爵为代表的积极支持者,不过他认为这部著作是出自图桑(Toussaint)的手笔。
《自然法典》随后又先后于1757年和1760年出了两版,但仍未署名。不过,当时大多数法国人都认为该书的作者是狄德罗。虽然这一说法受到了格林的批驳,但直到大革命前,很多人都持这种看法。1772—1773年间,该书被收入阿姆斯特丹和伦敦出版的狄德罗文集中。狄德罗本人事先没有参加这两个版本的编纂工作,文集出版后也没有出面澄清事实真相,这不免让很多人更相信他就是《自然法典》的作者。甚至在大革命以后,仍有人坚持这种看法。例如,1796年在审判“平等派密谋”的领导人时,巴贝夫曾在自己的辩护词中提到狄德罗是《自然法典》的作者,称他是共产主义的导师。狄德罗的辩护人为了替他洗脱宣传共产、鼓吹异教的罪名,搜集了大量材料,证明狄德罗并非《自然法典》的作者,并查明该书的真正作者实乃摩莱里。这既为狄德罗“恢复了名誉”,同时也终于揭开了《自然法典》作者头上神秘的面纱。1841年,法国政论家和出版家,最初是傅立叶主义者,后来成为共产主义者的弗朗索瓦·维尔加德(FrancoisVillegardelle)第一次以摩莱里的名义出版了《自然法典》,同时摘录了《巴齐里阿达》的片断。并对摩莱里的共产主义体系进行了分析。
《自然法典》是摩莱里《巴齐里阿达》一书思想的进一步展开和发展。如果说《巴齐里阿达》还是对“理想社会制度的乌托邦描写”的话,那么,《自然法典》已经属于“直接共产主义的理论”了。全书除序言外共分四篇,前三篇是按照理性的要求集中阐述其哲学思想和社会历史观,抨击现实社会的政治和道德缺陷,特别是私有制及其产生的一切社会祸害。第四篇制定了一个“合乎自然意图的法制蓝本”,用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了未来社会生活的许多重要原则。
三、对私有制社会的批判
摩莱里从理性原则出发,对私有制进行了全面批判,不仅批判了法国当时的封建僧俗专制制度,而且还批判了一切私有制度,并提出了人类社会是一个从公有制到私有制再到公有制的发展过程。
(一)私有制是历史发展偏离理性的结果
摩莱里深受英国培根、霍布斯、洛克及法国启蒙学者狄德罗、爱尔维修、霍尔巴赫等人的影响和启发,把理性论和自然法学说结合起来,用以解释人类社会发展史,把自然状态视为衡量善恶是非的标准。
摩莱里认为,人的理性和人的自然本性是一致的,它支配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在他看来,人在生命之初,处在完全没有观念的漠然状态。随后,他被自身的需求唤醒,才产生自爱,关心自我保全。在自然状态下,人的需求与人满足需求的能力是相符合的,但就每个具体的人而言,其需求会稍微超过自身的能力。大自然作此安排,为的是让每个关心自我保全而个人能力又不足以满足需求的人能够联合起来,共同占有和使用自然界所赐予的土地,共同劳动,平等互助。这就是人类社会的自然规律或自然法。“自然是一个整体,恒久不变;自然法也是不变的。”[62]凡是符合这条规律的要求,就是符合理性的要求,凡是按照这种要求建立的社会制度,就是理性的制度。
摩莱里认为,人类历史起点的自然状态就是理性制度,那时的人是高尚的、善良的,只根据自己的本性来指导生活。大家地位平等,权利平等,没有“你的”和“我的”之分,人人都过着美满幸福的生活。他把世界比喻成一张大餐桌,配备了足够全体进餐者需要的一切。桌上的菜肴,有时属于一切人,因为大家都饿了;有时只属于某几个人,因为其余的人已经吃饱了。因此,“任何人都不是世界的绝对主宰者,谁也没有权利要求这样做”[63]。摩莱里把这种自然状态称为人类的“黄金时代”。在这个时代,“在社会这部奇妙的自动机中,它的齿轮、平衡锤、发条、效力,一切都经过准确调节,经过衡量,一切都已预先规定”[64]。也就是说,一切都是理性的,都遵循自然法则在协调地运转。后来,由于理性制度遭到破坏,出现了非理性制度,非理性制度是存在着剥削和压迫现象的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那么,人类社会是怎样从理性制度过渡到非理性制度的呢?摩莱里认为,任何民族都起源于家庭或家庭联合,并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保持着家长制政体。在这种体制下,一切财产都是整个家庭公有的。但是,随着户数的增加和人口的迁徙,人们之间的血缘和情感关系不断减弱,公有精神也逐渐弱化,在新住地建立新秩序的困难则进一步动摇并逐步取消了原来的管理制度。于是,人类的理性出现了迷误,人类社会日益背离自然状态,违反自然法则,产生了私有制。这便是“个人之间、家庭之间或民族之间发生纠纷的根源,这也就是一切内讧、战争和掠夺的不幸根源”[65]。
在摩莱里看来,人类社会、王国都像人一样,有其童年、青年、壮年和暮年。人类最初的原始公有制虽是理性时代,但它不是人类自觉建立起来的,所以也不懂得珍惜。直到私有制确立,导致野蛮和掠夺行为,人类遭受长期的痛苦之后,人们才发现私有财产为基础的任何社会状况都比不上原来的公有制。于是,人们开始完善法律,以求重新回归理性制度,再次步入新的黄金时代。
与理性——理性的迷失——理性的发现与回归相对应,人类社会的历史也经历了一个“公有制——私有制——公有制”的发展过程,这就是摩莱里对历史的解读。虽然这一解读在今天看来是典型的唯心史观,但在当时,能够认识到私有制的存在只是同一定的历史阶段相联系,并试图对其进行详细的论证,其积极意义是值得肯定的。
(二)私有制是万恶之源
摩莱里指出,“在没有任何私有财产的地方,就不会有任何因私产而引起的恶果”[66],“私有制是万恶之源”,是“专横权力和命运的续弦、可怜的贫困的后娘”[67]。
首先,私有制造成人对人的剥削和压迫。摩莱里认为,人本来是自由和平等的,但是,由于私有制的产生,造成社会财富分配的不均,社会才形成游手好闲的剥削者和辛勤劳动的穷苦劳动者的对立,产生贫富的对立。在现存社会中,终日辛苦劳作的穷人好不容易挣得一点儿收入,又被种种苛捐杂税夺去了一大半,迫使他们在饥寒交迫中挣扎。少数游手好闲的人什么都不做,以千百种无聊的借口逃避义务,却要享受最高的特权。国家的一切财富都集中到了国王和特权阶层手里。
其次,私有制产生不合理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摩莱里指出,凡是私有制占统治地位的地方,人们要寻找一种保证人类完全自由的政治形式是根本不可能的。正是由于国王和僧侣贵族占据了国家的大部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才使他们拥有了任意支配人民的特权。在专制制度下,君主拥有无上的权力,把国家当作手里随意弹奏的乐器,把人民当成乐器上的弦,任其拨弄。私有制占统治地位的地方,法律也是不公正的,立法者们常常惩罚不幸者,而放过罪人。法律只能掩盖罪恶,为了维护它那虚弱的权威,法律不得不经常对无辜者加以惩罚。
再次,私有制是滋生贪欲和利己主义的温床。摩莱里认为,人的本性是善良的,就像儿童一样,虽然也时常争吵,却不会变成仇敌。但在私有制下,人们为了自己的私利、荣誉和地位,尔虞我诈,钩心斗角,个人利益压迫了公共利益,由此生出贪婪和野心,变得狡猾、伪善和傲慢。摩莱里把贪欲视为宇宙中唯一的恶习,所有其他恶习都不过是这种恶习的变种或表现。他还形象地把利己主义叫作“百头毒蛇”“普遍瘟疫”和“慢性寒热症”。
最后,如果不从根本上铲除私有制,单是政体的变革并不能根除社会祸患。摩莱里认为,不管是民主政体也好,贵族政体和君主政体也好,都是以私有制和私利为基础的,都是少数人对多数人的奴役,它的基础是不稳定的。针对孟德斯鸠等人提出的通过三权分立来保证自由和民主的主张,摩莱里认为同样是靠不住的。他指出,“这种分权,在私有制和利益所造成的惊人不平等的状况下,丝毫也没有改变这些国家的不幸居民所受到的最大痛苦,这不过是使人能够高声喊冤的可悲慰藉而已”[68]。在摩莱里看来,本来同公有制相适应的是共和国,但私有制会导致良好的政体发生变异。在私有制下,由于私有制所产生的贪婪和掠夺的倾向,必然导致公益受到破坏,少数人奴役多数人。这样,即便建立了共和国,也会变成君主国,再由君主国变成实行暴政的国家。
四、一个“合乎自然意图的法制蓝本”
摩莱里在《自然法典》中设计了的“合乎自然意图的法制蓝本”,是继温斯坦莱之后又一部重要的乌托邦社会主义的法典。同温斯坦莱的《自由法》相比,其内容更加丰富,结构更加系统,形式更加条文化,规定更加明晰。《自然法典》包括作为总纲的基本法和各项具体法,共计110条。
基本法是“从根本上消除社会的恶习和祸害的基本的和神圣的法律”,共三条。第一条,“社会上的任何东西都不得单独地或作为私有财产属于任何个人,但每个人因生活需要、因娱乐或因进行日常劳动而于当前使用的物品除外”。其核心是实行公有制。第二条,“每个公民都是依靠社会供养、维持生计和受到照料的公务人员”。其核心是每个公民都有劳动权、工作权和生活保障权。第三条,“每个公民都要根据自己的力量、才能和年龄促进公益的增长”。其核心是每个公民都有各尽所能的义务。这三条基本法向人们勾勒出了一个理想社会的基本轮廓,即一个消灭了私有制,实行基本生产资料公有,全体公民参加劳动,各尽所能,各得其所,从根本上消除了恶习和不幸的社会。对未来理想社会的基本特征如此集中概括地予以说明,这在社会主义思想史上尚属首次。
具体法包括分配法、土地法、市政法、治理法、取缔奢侈法、政府组织法、行政管理法、婚姻法、教育法、研究法和刑法等。这些法是基本法在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具体化。它对未来理想社会的社会结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以及城市规划和科学、教育文化生活等各方面的基本原则做了明确规定。
(一)理想社会的经济制度
未来理想社会是一个完善的共和国,它在经济上是一个统一的整体,整个经济都要实行严密的计划管理。
共和国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即土地、山林、房舍、产品等财富都属于全社会所有。因为,
宇宙的永恒法律就是:人除了自身的实际需要所要求的东西,即足以维持他每天的生计和娱乐的东西以外,其它任何东西都不属于他个人;田地不属于耕者,果树不属于采果人,甚至在自己的工艺产品中也只有他自己使用的那部分才属于个人,其余的部分,以及他本人,都属于全人类。[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