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前提批判与发展学说(第2页)
近代唯心论哲学认为,思维与存在之所以是“统一”的,是因为思想的对象即是思想内容(意识界的存在),思想通过自我认识而形成的思维规定,就是思维与存在(思维内容的存在)的统一。这种思维方式,一方面是在认识论上明确地提出了列宁所说的“从思想和感觉到物”的唯心主义认识路线,构成了唯心主义的认识论原则;另一方面则凸现了对思维“形式”及其辩证运动的考察。但是,正因为近代的唯心主义哲学把意识外的存在作为在认识论上无意义的问题而予以排斥,因而它只能像马克思所揭示的那样,“抽象地”发展思维的能动性。
从对辩证法史的简略回顾中,我们可以看到,由于古代哲学还主要是用“感性确定性”肯定事物的运动、变化和发展,而没有考虑用“概念的逻辑”去表达运动,即没有自觉到从思维和存在的统一中去探讨发展,因而只能是一种自发的、朴素的、经验的辩证法。近代哲学虽然自觉地提出了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并致力于探寻二者的统一,但是,由于不懂得思维和存在统一的现实基础,找不到思维的内容与形式的现实联系,因而只能是分别地考察存在的运动和思维的运动,也无法说明思维和存在在统一中的发展、在发展中的统一。
总体来说,马克思主义以前的旧哲学都没有实现辩证法理论的“统一原则”和“发展原则”的统一。
(二)两种片面的发展学说
德国古典哲学的近代哲学,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占据统治地位,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一时期没有自己的辩证法思想;反之,德国古典哲学虽然创立了唯心主义概念辩证法,使辩证法获得了自觉的理论形态,但这也并不意味着它使辩证法理论获得了合理的形式。实际上,包括德国古典哲学在内的整个近代哲学,是在辩证法的发展史上提供了两种片面的发展学说。
把近代的唯物主义称作形而上学的唯物主义,这是就它的思维方式的本质而言的。如果从它对物质世界的理解与解释上看,则包含着丰富的辩证法思想。近代唯物主义的奠基人培根,继承了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关于物质能动性的思想,把自然理解为能动的自然,认为物体处于恒常的运动之中,运动是物质的固有属性,并认为运动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被恩格斯称为近代哲学“辩证法的卓越代表”的斯宾诺莎,以其“实体自因”的观点“把相互作用明显地表现出来了”。18世纪法国唯物主义者狄德罗认为,“绝对的静止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根本不存在于自然界中”,提出运动是绝对的,而静止则是相对的。在评论卢梭关于社会从平等到不平等再到平等的思想时,恩格斯说:“我们在卢梭那里不仅已经可以看到那种和马克思《资本论》中所遵循的完全相同的思想进程,而且还在他的详细叙述中可以看到和马克思所使用的完全相同的整整一系列辩证的说法:按本性说是对抗的、包含着矛盾的过程,一个极端向它的反面的转化,最后,作为整个过程的核心的否定的否定。”[41]
既然如此,又为什么说近代的唯物主义是“形而上学唯物主义”?为什么说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在德国古典哲学的近代哲学占据统治地位?认真地反思这个问题,对于理解辩证法的本质、辩证法的思维方式是至关重要的。
在对“发展”的反思中,列宁这样追问:“如果一切都发展着,那么这是否也同思维的最一般的概念和范畴有关?如果无关,那就是说,思维同存在没有联系。如果有关,那就是说,存在着具有客观意义的概念辩证法和认识辩证法。”[42]
我在这里重复地引证列宁的这个追问,是因为列宁的追问给予我们一个非常重要的提示,即如何理解“发展”和关于发展的辩证法理论。列宁的追问表明,简单地、直接地承认运动、变化和发展,还不能构成作为“发展学说”的辩证法理论;只有批判地反思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把存在的运动与思维的运动“联系”起来,用概念的运动去表达存在运动的本质,才能构成作为“发展学说”的辩证法理论。
列宁曾引证黑格尔的话说,“没有思维和概念的对象,就是一个表象或者甚至只是一个名称;只有在思维规定和概念规定中,对象才是它所是的东西”,并旁批,“这是对的!表象和思想,二者的发展,而不是什么别的”。[43]列宁自己又进一步提出,“认识是人对自然界的反映。但是,这并不是简单的、直接的、完整的反映,而是一系列的抽象过程,即概念、规律等等的构成、形成过程,这些概念和规律等等有条件地近似地把握永恒运动着和发展着的自然界的普遍规律性”[44]。
德国古典哲学的近代哲学,虽然在不同的程度上肯定了世界的运动、变化和发展,肯定了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肯定了运动的绝对性和静止的相对性,肯定了事物发展的否定之否定等(这里是指近代的唯物主义哲学),但是,在对经验世界的这种理解中,还只是把事物的联系和发展当作直观的经验事实来把握,而没有把存在与思维“联系”起来,更没有研究思维如何以概念的运动去把握存在的运动,因而不懂得(不理解)具有“客观意义”的“概念辩证法”和“认识辩证法”。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列宁充分地肯定黑格尔《逻辑学》的“真实意义”,认为“黑格尔探讨客观世界的运动在概念的运动中的反映”。[45]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列宁批评普列汉诺夫把辩证法变成了“实例的总和”,认为这是对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唯物辩证法的歪曲,并明确提出:“辩证法也就是(黑格尔和)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列宁说,这并不是问题的一个“方面”,而是问题的“实质”。[46]正因为旧唯物主义者(甚至包括了列宁所批评的普列汉诺夫以及“其他的马克思主义者”)都不懂得问题的“实质”,所以不能形成自觉形态的辩证法理论,也无法以辩证的思维方式去解决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
黑格尔所创立的唯心主义概念辩证法,则具有双重的性质。它作为唯心主义的辩证法,不仅在形式上是神秘的,在内容上也是颠倒的,即把现实的辩证运动神秘化地表现为概念的自我运动。作为概念的辩证法,它又是一种自觉形态的辩证法理论,通过对概念辩证本性的研究,揭示了思维在其逻辑运动中再现事物辩证运动的规律。但就其实质而言,黑格尔所达到的只不过是恩格斯所说的“概念的自我发展”[47]的辩证法,即脱离了与存在现实统一的辩证法。这样的辩证法理论,也只能是一种抽象的、片面的“发展学说”。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两种片面的“发展学说”:一种是在经验层次(以及实证科学层次)上描述和说明“存在”(自然界)的运动、变化和发展的旧唯物主义的“发展学说”,它描述了事物的运动而没有反省思维(概念)的运动;另一种是在思维的层次上描述和说明思维自身的运动、变化和发展的唯心主义辩证法的“发展学说”,它反省了思维(概念)的运动,但却只是抽象地发展了思维的能动性。
这两种片面的“发展学说”,或者只就思维的“内容”去批判地考察理论思维的“前提”,或者只就思维的“形式”去批判地考察理论思维的“前提”,都没有从思维的“内容”和“形式”的现实统一去批判地考察理论思维的“前提”,也没有形成关于思维与存在现实统一的“发展学说”。在旧哲学中,辩证法的“统一原则”是以片面的“发展原则”为内容的,辩证法的“发展原则”是以抽象的“统一原则”为前提的。这样的辩证法不具有彻底的批判本质。
(三)实践论的前提批判与全面的发展观
马克思主义以前的旧哲学之所以只能形成两种片面的发展观,从根本上说,是因为他们都不懂得思维和存在统一的现实基础——人类的实践活动及其历史发展。
列宁在研究黑格尔的《逻辑学》的过程中,对于怎样才能理解和掌握马克思的唯物辩证法,提出了两个方面的要求。列宁要求人们在黑格尔的概念辩证法的基础上去理解马克思的辩证法。如果不钻研黑格尔的逻辑学,不懂得它的“真实意义”,那就不能从思维与存在的“联系”中去理解“发展”,不能超越对“发展”的表面的、未经深思熟虑的“同意”而达到马克思的唯物辩证法。
列宁同时又要求人们超越黑格尔的唯心主义概念辩证法,对黑格尔哲学进行实践论的前提批判,掌握唯物辩证法的发展学说。列宁在论述“逻辑的范畴和人的实践”时说,“黑格尔力求——有时甚至极力和竭尽全力——把人的有目的的活动纳入逻辑的范畴,说这种活动是‘推理’,说主体(人)在‘推理’的逻辑的‘式’中起着某一‘项’的作用等等,——这不只是牵强附会,不只是游戏。这里有非常深刻的、纯粹唯物主义的内容”[48]。又说“精彩:黑格尔通过人的实践的、合目的性的活动,接近于作为概念和客体相一致的‘观念’,接近于作为真理的观念。紧紧接近于下述这点:人以自己的实践证明自己的观念、概念、知识、科学的客观正确性”[49]。列宁本人则明确提出,思维与存在的“交错点=人的和人类历史的实践”[50]。
人类思维的最本质最切近的基础是人类自己的实践活动。只有把实践范畴合理地理解为辩证法的基础范畴,从人的实践活动及其历史发展的内在矛盾出发去反思理论思维的前提,才能合理地说明思维对存在的否定性统一关系,即说明思维和存在在发展中的统一和在统一中的发展。
对理论思维前提的实践论批判,首先是以实践的观点去看待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揭示出在人的实践活动中所蕴含着的思维与存在的无限丰富的矛盾关系。在人类的实践活动中,“思维”既是作为反映存在的意识活动和意识内容,又是作为创造存在的目的性要求和理想性追求而存在的。因此,“思维”本身就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理想性与现实性的矛盾。思维自己的这些内在的矛盾性,经过实践活动的中介而对象化为与存在的矛盾。在人类的实践活动中,“存在”既是作为思维反映的现实客体而存在,又是作为思维的目的性要求的对象而存在。作为思维反映的现实客体,“存在”既规范思维的活动和内容,又被思维改造成逻辑范畴和逻辑运动的过程,从而构成思维中的具体。作为思维的目的性要求的对象,“存在”既是思维要求改变的现实对象,又是被思维否定的非现实的存在(人在自己的思维中为自己绘制关于客观世界的图景,并确信自己的现实性和存在的非现实性)。正是以人的实践活动为基础的思维与存在的关系中具有这样的矛盾性,才发生了思维和存在如何“统一”的问题。如果像旧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那样,把思维和存在及其相互关系抽象化,这怎么能真实地提出和正确地回答辩证法理论的“统一原则”呢?
对理论思维前提的实践论批判,又是以人在实践活动中的历史发展去看待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人类的实践活动是一个历史的展开过程。在这个历史的展开过程中,思维和存在及其相互关系都是发展的,而不是某种给定的、既成的、僵化的存在。从“思维”说,“人在怎样的程度上学会改变自然界,人的智力就在怎样的程度上发展起来”[51];从“存在”说,人的“周围的感性世界决不是某种开天辟地以来就直接存在的、始终如一的东西,而是工业和社会状况的产物,是历史的产物”[52];从思维和存在的“关系”说,由于人的实践活动的历史发展改变了“思维”和“存在”,因而也同时地发展了思维与存在之间的“关系”,使这种关系取得了愈来愈丰富、愈来愈深刻的现实内容。正是由于人类的实践活动及其历史发展不断地变革了“思维”和“存在”及其相互“关系”,因此,必须从“发展”去理解“统一”。如果像旧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那样,把思维和存在及其相互关系抽象化,又怎么能真实地提出和正确地回答辩证法理论的“发展原则”呢?
辩证法理论的“发展原则”和“统一原则”,是以人类的实践活动及其历史发展所造成的思维与存在的发展中的统一和统一中的发展为现实内容的,是通过理论思维前提的实践论批判而取得现实性的。因此,辩证法在本质上是批判的、革命的——它在理论思维的前提批判中而实现为全面的发展学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