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前提批判与发展学说(第1页)
三、前提批判与发展学说
这里有两个关于辩证法理论的重要命题:
其一,辩证法是对理论思维的前提批判;
其二,辩证法是与形而上学相对立的发展观。
那么,怎样理解这两个命题之间的关系?这需要从辩证法的两条基本原则——发展的原则和统一的原则——的关系谈起。
(一)辩证法的两条原则
辩证法是一种发展学说,是一种与形而上学相对立的发展学说。
但是,在对“发展观”的通常解释中,却往往离开理论思维的前提——思维与存在的统一性——去看待发展观。这样,就把辩证法理论的两条基本原则——“发展原则”和“统一原则”——分离开了。
作为世界观理论的辩证法,它所探讨的根本矛盾是思维和存在之间的矛盾,它所回答的根本问题是思维和存在如何在矛盾运动中实现统一,它所具有的基本功能是以辩证的思维方式去看待与解决思维和存在之间的矛盾。
辩证法对思维和存在的矛盾关系的理解,有两条基本原则:一是发展的原则,即把思维和存在及其关系都理解为、把握为发展过程;二是统一的原则,即从思维和存在的对立统一中去理解和把握思维与存在。
因此,辩证法的“发展原则”是关于思维和存在如何在统一的过程中所实现的发展,辩证法的“统一原则”是关于思维和存在如何在发展的过程中所实现的统一。离开思维和存在的统一问题去讲发展观,也就是离开世界观的基本矛盾去讲发展观,因而也就失去了辩证法理论的世界观意义;离开思维和存在的发展问题去讲统一观,也就是把思维和存在看作僵死凝固的统一,因而必然是走向辩证法理论的反面——以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去对待和回答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
对于辩证法理论是一种发展观,人们是普遍承认的;而对于辩证法理论是一种统一观,人们往往感到难以理解。
其实,问题的症结并不在于难以理解辩证法理论是一种关于思维和存在的统一观,而在于难以理解辩证法是关于思维和存在的发展观。后者蕴含着前者。如果能够理解辩证法理论是关于思维和存在的矛盾运动的发展观,那也就合乎逻辑地承认了辩证法理论的统一原则。
让我们简略地从辩证法的发展史来探讨这个问题。
辩证法理论的成熟(或者说自觉形态的辩证法)与哲学基本问题的明朗化(或者说自觉地提出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二者是基本同步的。恩格斯在论述哲学基本问题时,曾经明确地指出,全部哲学,“特别是”近代哲学的重大的基本问题,是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因为“只有”在近代哲学中,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才被“十分清楚”地提了出来,才获得了它的“完全的意义”。[38]所以,只有在近代哲学中才能形成自觉形态的辩证法理论,而在此之前则只能形成自发形态的辩证法理论。
进一步说,即使是“十分清楚”地提出哲学基本问题,并使之获得“完全的意义”,并不等于对哲学基本问题做出合理的回答;自觉形态的辩证法理论,也并不等于是“合理形式”的辩证法理论。
人的思维的最本质最切近的基础是人类的实践活动。由于马克思主义以前的旧哲学离开人类的实践活动历史发展去解决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所以旧哲学或者是(1)描述和解释存在的运动、变化和发展,或者是(2)描述和解释思维的运动、变化和发展,而都没有达到(3)从人类的实践活动及其历史发展去理解和说明思维与存在的发展中的统一和统一中的发展。
在古希腊哲学中,“辩证思维还以原始的朴素的形式出现”[39]。这种经验层次的、自发的、朴素的辩证法,只是描述表象意识中的经验世界的流变,只是从宏观整体上把世界上的事物看作变化的过程,而没有反省思维与存在的矛盾,没有从思维的矛盾运动去表达事物矛盾运动的本质。正是针对这种自发辩证法的朴素性,列宁提出,“问题不在于有没有运动,而在于如何用概念的逻辑来表达它”[40]。
很明显,列宁在这里对辩证法理论提出了一个要求,要求辩证法理论必须从思维和存在的矛盾关系中去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在“感觉的确实性”的层次上,在表象意识的经验事实中,人们都可以承认“运动”。但是,表象意识只能“承认”运动的现象,而不能说明运动的本质。要说明运动的本质,就必须把思维和存在“统一”起来,“用概念的逻辑”去表达对象本质的矛盾。正因为古代的辩证法还没有自觉到这个问题,所以它是“自发的”、“朴素的”。
与古代哲学不同,近代哲学不仅“十分清楚”地提出了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并且使之获得了“完全的意义”。它具体地提出和研究了自然世界与人类意识、意识内容与意识形式、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对象意识与自我意识、外延逻辑与内涵逻辑、知性思维与辩证思维,以及归纳与演绎、分析与综合、表象与抽象等思维与存在的丰富的矛盾关系。
但是,近代哲学对思维和存在关系问题的研究,有两个方面的重大缺陷。一是把思维和存在的关系仅仅当作“思维”和“存在”的关系,而不懂得人的思维最本质最切近的基础是人类的实践活动。由于不懂得思维与存在统一的现实基础,就只能是抽象地对待思维和存在的统一。这是它的最根本的缺陷。二是近代的唯物论哲学和唯心论哲学分别从思维的“内容”或“形式”去回答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而没有从“内容”与“形式”的统一中回答哲学基本问题。其结果,虽然它们分别地研究了“存在”的辩证运动和“思维”的辩证运动,却没有真正地研究思维与存在的辩证运动。
由于近代哲学这两个方面的重大缺陷,它们所实现的思维和存在的统一只是一种抽象的统一,它们所阐述的发展只是一种片面的发展。辩证法理论的统一原则和发展原则,在整个近代哲学中,仍然是相互分离的。
近代唯物论哲学认为,思维与存在之所以能够“统一”,是因为思维源于表象,表象源于对象,思维通过归纳、分析、抽象和概括表象所形成的观念,就实现了思维与存在的统一。这种思维方式,一方面是在认识论上形成了列宁所说的“从物到感觉和思想”的唯物主义认识路线,确认了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反映论原则;另一方面却把思维与存在的统一仅仅诉诸思想内容的经验来源,而没有从思维运动的“形式”方面去探讨思维与存在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