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诗和音乐(第1页)
第四节诗和音乐
斯多葛学派除了对美和艺术进行了广泛讨论外,还对诗和音乐进行了具体探讨。
一诗:内容和形式的统一
前面已经讨论过,以塞涅卡为代表的晚期斯多葛学派对传统的“七艺”持否定的观点,肯定的唯一真正自由的艺术是哲学,因为哲学是以美德为目的的自由的艺术。至于诗歌,也只有当它能够成为传达哲学观念的工具的时候,才是真正自由的艺术。[108]
斯多葛学派在诗的理论上的贡献是强调诗的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古希腊传统关于诗和散文相区别的概念一直是不明确的,所以有的强调诗的特征在于形式,有的则强调诗的特征在于内容。智者强调诗的形式,将诗定义为韵律的言语,而亚里士多德则倾向于强调内容,将诗定义为“以语言模仿生活”。中期斯多葛学派的波塞多纽则将诗的形式和内容结合起来给诗下定义:
波塞多纽在他的论文《论风格》中,将诗的用语定义为是韵律和节奏的用语,因此就自动地避免了散文的特征……要是这些诗的用语是有意义的,并包含叙述或表现人和神的事情,它就是诗。[109]
这样也就将强调形式和强调内容(题材)的两种对立的观点统一了起来。从外在修辞上讲,诗是一种有韵律和抑扬顿挫的节奏的语言,这样就和散文区别了开来。从内容上讲,诗是有意义的,并包含叙述或表现人和神的事情的,这样也就和一般的韵文区别了开来。
波塞多纽的这种见解,在斯多葛学派中并非是偶然的。晚期斯多葛学派主要代表塞涅卡记载道,早期斯多葛学派第二任领袖克莱安塞也有类似的主张:
事实上,用克莱安塞的“比喻”,正像我们吹出的呼气,通过长而窄的喇叭管,最后从喇叭口释放出来产生出一种更为清晰的音调那样,我们的意义也是被诗行形式的严密限制所净化了。[110]
也就是说,通过“诗行形式”,所要表达的“意义”(即内容),人可以得到净化。晚期伊壁鸠鲁学派的成员菲罗德谟,也曾记载到克莱安塞相类似的见解:
克莱安塞说,诗和音乐的形式更好一些:一篇哲学论文,确实能很好地表现神和人的内容,但它缺乏合适的词语来表现神的伟大。因此,悦耳的声音和节奏在达到关于神的内容的真实方面是无与伦比的。[111]
这里依然表明诗是内容和形式的统一,但也表明诗的形式对所表述的内容具有积极作用。但同一个菲罗德谟在另一则记载中提到,斯多葛学派认为诗的美取决于其内容:“人们(指斯多葛学派——引者)说,包含着智慧的思想的诗是美的。”[112]
根据这些不同来源、不同时期的有关记载,足以表明,斯多葛学派在有关诗的理论上,一贯强调内容和形式的统一。
二音乐
当时在音乐理论上,出现了以斯多葛学派为代表的,对音乐的理性的解释,同以伊壁鸠鲁学派为代表的非理性的音乐解释之间的争论,这场争论被认为是“古代美学中最后一次重大的辩论”[113]。
这场辩论具体表现在,对音乐的鉴赏是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上,还是建立在感性的情感的基础上,音乐究竟是出之于深思熟虑,还仅仅是审美快感的体验。原先毕达哥拉斯学派就持前一种观点,将音乐更多地与数学联系起来,强调音乐的理性的特征,从而认为音乐的鉴赏是客观的。智者们从主观唯心主义的感觉论出发,从而认为音乐的鉴赏是主观的、非理性的。这点,以晚期斯多葛学派的爱比克泰德的观点为代表。
阿里安在其记载爱比克泰德言论的第一卷第一章“论我们力所能及和力所不能及的事物”中,就记载到爱比克泰德强调对音乐的鉴赏是建筑在“理性的能力”的基础上的。爱比克泰德声称,音乐所告诉人们的是关于音调的,但是在什么特殊的时候,应该或不应该唱歌和奏乐,音乐就不告诉人们了,那么由什么来告诉人们呢:
是那个既沉思其自身又沉思一切其他事物的能力。那种能力是什么?是理性的能力,因为我们发现只有理性的能力能评价其自身——它是什么,它的能力是什么,它的价值是什么——并且能评价其他一切。黄金自己不说话,是谁告诉我们说黄金是美的?显然是那判断事物的现象的能力。那辨别音乐的技艺、语法的技艺等,证明它们的用处,并显示它们的时宜的又是什么呢?除去这种理性的能力就没有别的了。[114]
这里爱比克泰德这个斯多葛学派成员,明确肯定人们是凭借理性鉴赏、评价音乐的。但他却又认为这种“理性的能力”、“这种最优秀而高尚的能力”是天赋的,是神“放在我们自己的能力之中,但是一切其他的东西,神们并未曾放在我们自己的能力之中”[115]。这种观点,与他在认识论上认为“预拟概念”是天赋的观点是一致的,认为人们正是凭借这种天赋的“预拟概念”去评判具体事项的。
古希腊对音乐究竟是模仿的艺术还是性格的艺术,历来是有争议的。比较而言,由于性格论是与伦理道德观相联系,所以长期以来占到主导地位。所谓音乐的性格论,根据塞克斯都·恩披里柯的记载:
……某一种悦耳的歌曲,在灵魂里产生庄严而高尚的动机,而另一种悦耳的歌曲,在灵魂里产生卑劣而可耻的动机。这样的歌曲,音乐家们通常称之为性格,因为它们形成了性格。[116]
古希腊的毕达哥拉斯学派和柏拉图等都持性格论。当时希腊世界的音乐,各地区的音乐有它的特殊风格和特殊的伦理性质,如(1)吕底亚式、(2)伊奥尼亚式、(3)多利斯式、(4)弗里基亚式等。它们各有特点。这些,在本卷第八章第六节中具体讨论过了。
斯多葛学派由于强调文艺的社会作用,在音乐问题上也是持性格论观点的,强调音乐对性格的影响。这以早期斯多葛学派的巴比伦的第欧根尼为代表,他曾声称:
忿怒、欢乐和悲哀的体验是共同的,因为这种性格就居于我们的内心,而不是外在我们的事物。音乐也属于这些共同的体验,因为所有的希腊人和野蛮人,我们可以说,在生命的各个阶段上,都热爱它。每个儿童的灵魂在获得理性前,都屈服于音乐的力量。[117]
以第欧根尼为代表的这种性格论,遭到持音乐模仿论的伊壁鸠鲁学派的菲罗德谟的指名批评。菲罗德谟从音乐模仿论出发,认为音乐和灵魂之间并无特殊联系,进而认为音乐与道德伦理行为间并无联系,并反对对音乐的神秘解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19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
[2]德·沃格尔:《希腊哲学:附有注释的原始资料集》,第3卷,45~46页,莱顿,1976。
[3]策勒:《斯多葛学派、伊壁鸠鲁学派和怀疑论学派》,37页。
[4]第欧根尼·拉尔修:《著名哲学家的生平和学说》,转引自巴克:《从亚历山大到君士坦丁》,23页。
[5]同上书,第7卷第169节。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167页。
[7]第欧根尼·拉尔修:《著名哲学家的生平和学说》,第7卷第4—5节。
[8]同上书,第7卷第175节。
[9]艾修斯:《哲学家意见集成》,第1卷,转引自《古希腊罗马哲学》,37l页。
[10]同上书,转引自《古希腊罗马哲学》,37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