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美的理念和美的事物(第2页)
柏拉图的这种论证是建立在宗教神学基础上灵魂不朽说的诡辩,但当他具体讨论到这种回忆过程时,实质上是无视了他自己的这种先验论。
柏拉图虽然认为一般、共相、本质、理念,即理性认识,是不朽的灵魂所固有的,声称,必然是在我们出生之前,已经获得了所有这些东西的知识了。但他并不因此认为,人一生下来就意识到这种先验的知识,而是认为,由于种种原因,人们出生时,把它们丢掉了、遗忘掉了。所以,仍然需要重新复得它们,这种复得过程,也就是学习过程、回忆过程,“那些所谓学习的人只不过是在回想,而学习不过是回忆罢了”[74]。柏拉图在强调人是生而知之的同时,并不摒弃学习,恰恰相反,他倒是对感性认识如何上升到理性认识的过程,进行了认真的研究。结果就出现了一种自相矛盾的现象,在研究具体的认识过程时,实事求是地作出了唯物主义的解释,但在进行总体的理论概括时,都是彻头彻尾死抱住宗教神秘色彩很浓的先验论不放。
柏拉图强调,这种对灵魂所固有、但生下来时遗忘掉了的绝对美、绝对善的记忆,不是凭空就能回忆得起来的,它离开感觉是不可能重新获得的。他声称,如果人们在生前获得了的知识,在出生时把它忘掉了的话,那么可以在以后,通过人们的感觉,而且也只有通过人们的感觉,才能复得人们生前固有的知识,“除非通过视觉,或者触觉,或者其他的感觉,我们就得不到,也不可能得到这种知识”[75]。认为,人们凭借视觉、听觉或其他感官感觉到一种可感的东西时,通过这种感觉,就可以在人们的灵魂中唤起另一种已经忘掉了的,但都是和这种感觉到的东西联系在一起的东西,即共相、理念、理性认识、知识。尽管这样,他依然坚持先验论:
美本身、善本身、正义本身、神圣本身,总而言之,是适用于在我们问答的辩证过程中我们称之为“本身”或“绝对本质”的一切东西的。因此我们必然是在我们出生之前已经获得了所有这些东西的知识了。[76]
由此可见,柏拉图的美理念学说是建立在两种根本不能相容的理论上的。一方面是先验论,认为美本身等的知识是不朽的灵魂所固有的,并以诡辩的手法论证一般的理性认识先于个别的感性认识;另一方面,当他具体论证如何回忆起灵魂所固有的这种理性认识时,则是凭借由感官对客观存在的可感事物的感觉,才能唤起原本灵魂已经忘掉了美本身等理性认识。
三美理念的基本特征
柏拉图凭借理念是不朽的灵魂所固有的论证,自认为确立美理念的客观实在性后,就进一步阐述包括美理念在内的理念的基本特征。
柏拉图认为理念和同名的可感事物,是两类性质根本不同的存在。(1)可感的事物。自然组合或结合在一起的事物是容易分散的,经常变化的不是同一的事物,是组合而成的。可感的事物就是组合而成的经常变化的事物。诸如那些多数的美的事物,如美的人、马、衣服等,虽然和美本身、善本身等是同名的,却不是永恒不变的,无论它们自己或彼此的相互关系都是不相同的。这些事物,我们可以看到、触到、感觉到。(2)可知的理念。不是组合起来而是自身同一的东西,便不会分散,经常同一而不变的东西便不是组合成的。理念本身、美本身以及任何存在本身,这类真正存在是不容许任何种类变化的。这类存在本身是同一的,是看不见的,只有思想才能把握。
这样,就有两类存在:一类是可以看见的事物,它总是经常变化的,这就是与某个理念(如美理念)同名的具体事物(如美的人、马、衣服);另一类是看不见的理念,它总是自身同一的,永远不变的。柏拉图从而指出“理念”和同名的具体事物有如下的区别,这类区别应用到美的理念和美的事物间的区别方面,同样也是适用的。
1。理念是单一的、同一的,不是组合成的;而具体事物是组合或混合成的,不是单一的、同一的。[77]
2。理念是不变的,具体事物是经常变化的。[78]
3。理念是看不见的,感觉不到的,只能由思想来把握;具体事物是看得见的,可以感觉到的。[79]
柏拉图将这两类不同存在的这些区别,相应地应用到灵魂和肉体上。他认为,肉体是接近可见的事物,而灵魂则是不可见的东西,所以当灵魂通过肉体进行探索时,总是通过视觉、听觉或其他感觉。这样,灵魂被肉体拉进变动的领域,变得糊里糊涂,眼花缭乱,像喝醉酒的人一样。只有当灵魂摆脱肉体,单独存在,它才能进入纯粹的、永恒的、不朽的、不变的领域,与它们相通,不受任何干扰,不再彷徨不定,留在永远相同、不变的状态。灵魂的这种状态便叫智慧。[80]
柏拉图接着又将理念和同名的可感事物的这类区别,相应地应用到灵魂和肉体上。他声称,从以上推理可以得知,灵魂更像是不变的,而肉体则是变化的。接着他又增添了一个区别,即灵魂和肉体在一起时,自然认为灵魂是统治和主宰的,肉体是被统治和服从的。所以灵魂像是神圣的,肉体则是人世间的可朽的,因为神圣的东西自然是统治的和主宰的,而可朽的事物则是被统治和服从的。[81]由此可见,柏拉图将理念和可感事物,相应地与灵魂和肉体相联系起来。但它们之间是否是彼此相等的,西方学者们则时有争议。
柏拉图则将上述论证作出了如下的总结:灵魂是最像神圣的、不朽的、理智的、单一的、不可分的、不变的东西;肉体则相反,它更像是人间的、可朽的、杂多的、可以分解的、永远变动的东西。[82]由此可见,灵魂和理念拥有共同的基本特征,他是以理念的纯粹、不朽、永恒、不变同灵魂的纯粹、不朽、永恒、不变来进行互相论证的。
四分有和分离
柏拉图从灵魂的回忆推论出先验的理念的存在,接着将理念的基本特征返回过来赋予灵魂。但从回忆说必然得出理念和同名可感个体事物是彼此分离的结论。因为,既然关于绝对本质、理念的知识是不朽的灵魂所固有的,灵魂又是独立于和先于人体而存在的,而人体的感官只能感知可感事物。既然灵魂和肉体是彼此分离的,所以理念和个体可感事物也是彼此分离的。
这是柏拉图的理念论的根本特征之一。亚里士多德也是这样认为的,他在《形而上学》中,批判以柏拉图为代表的理念论时指出,柏拉图及其学派首先把一切知识归结为永恒的自身同一的理念;其次把同一个种中的殊相(个别)中的共相(一般)本身,看作是和殊相相区别开来的,它们是彼此分离的;最后,理念是独立存在的,即便现象(可感事物)消灭后,普遍概念(共相、理念)仍然存在于灵魂中。[83]
既然同名的理念和个体事物彼此间是分离的,理念是本体,而同名个体事物是从同名的理念中派生出来,这就产生出两者间的关系问题。亚里士多德在讲到柏拉图的理念论的形成时,特别强调了毕达哥拉斯学派的影响:
多数的事物是由于分有和它们同名的理念而存在的。只有“分有”这个词是新的,因为毕达哥拉斯学派说事物是由“模仿”数而存在的,柏拉图则说事物由“分有”而存在,只是改变了名称而已。但对于形式的分有或模仿究竟是什么,他们并没有说明。[84]
柏拉图是凭借假设法,通过美的事物分有美的理念来说明美的事物之所以为美的原因的。
柏拉图所凭借的假设法是:当遇到问题时,不是从实际出发去研究事实,以寻求答案,而是认定一种自认为是最强的原理,以它为标准来判断事实是否和它相符合。如果有人要攻击这个假设,你不要理他,只要检验结果是不是和它符合。如果你要证实这个假设,也应当采用同样方法,假定一个更高更基本的逻各斯,直到你找到一个能满足你的最后最高的原理。[85]所以柏拉图的这种假设法不是向外的、向下的,不是用具体的事实来证实它,而是一种向内的、向上的,不断寻求更高的原理,直至达到最高的逻各斯的过程。它是从结果推原因,直到最后的原因也就是最高的目的。这种假设法是寻求事物最后目的的假设法。用现在的话说,它不是从事实出发,而是从原理出发,要事实符合原则。
柏拉图正是用假设法来论证美的事物和美的理念的相互关系的。他所认定的原理,就是认定绝对的理念的存在。他声称这并不是新意思,而是他自己多次讲过的原因和理念是什么。柏拉图就循此解释某个事物之所以为美,由于该事物分有了美理念:“我不能不这样设想:假如在美自身之外还有其他美的东西,那么这些美的东西所以是美的,就只能是因为它们分有了美自身。”[86]并认为这种假设,“对于所有其他的东西来说也是这样”[87]。他声称没有比这种分有说来解释其他所有东西之所以为美是更好的原因了,其他用美丽的颜色、形状等来解释的话,只能引起混乱,而他的这种分有说是驳不倒的:
我不知道、也不够了解还有什么别的巧妙的原因。如果有人告诉我,一个东西之所以是美的,乃是因为它有美丽的色彩或形状等,我将置之不理。因为这些只足以使我感觉混乱。我要简单明了地、或者简直是愚蠢地坚持这一点,那就是说,一个东西之所以是美的,乃是因为美自身出现于它之上,或者为它所分有,不管它是怎样出现的或者是怎样被分有的。关于出现或分有的方式这一点,我现在不作积极的肯定,我所要坚持的就只是:美的东西是由美自身使它成为美的。照我看来,这就是我所能给我自己和别人作出的最妥当的回答,如果我坚持这一点,我想我决不会被人驳倒,无论对我自己或对别人来说,我都相信可以稳当地回答说:美的东西之所以是美的,乃是由于美自身。[88]
柏拉图循此推论到以此来解释一切可感事物之所以存在,认为大的东西之所以大,而更大的东西之所以更大,乃是由于大自身;小的东西之所以小,乃是由于小自身。由此,得出一个普遍的结论:
你可以大声疾呼地说,一个东西之所以存在,除掉分有它所分有的特殊的本体(即理念——引者)之外,不会由于什么别的什么途径,而只是由于分有了二的本体,而凡事要成为二,就必须分有二,要成为一就必须分有一。[89]
从这种分有说出发,他在《国家篇》中制定出彼此分离和对立的两个世界和两种认识的理论,声称,一方面我们说有多个的东西存在,并且说这些东西是美的,是善的等;另一方面,我们又说有一个美自身、善自身等,相应于每一组这些多个东西,我们都假定一个单一的理念,假定它是一个统一体而称它为真正的实在。接着又声称,作为多个的东西,是人们所能看见的,而不是思想的对象;而理念只能是思想的对象,它是不能被看见的。[90]
随着同名的理念和可感个体事物的分有问题,而产生的,是与之密切关联的分离问题。随着灵魂和肉体是彼此分离而来的,必然是理念和具体事物的分离。既然是彼此分离的,那么又是以什么方式而互相分离存在的,既然具体事物和理念的关系是分有和被分有的关系,那么具体事物又以什么方式、通过什么途径去分有理念的。柏拉图对这些问题并未作出进一步的解释,而且也不可能作出科学的回答,它们成了自亚里士多德以来争议的问题。
综上所述,柏拉图表面上是在论证灵魂不灭,实质上已经提出了比较系统的理念论。从美学而言,这种理念论推动了他从苏格拉底在《大希庇亚篇》中寻求美的定义的基础上,实现了质的飞跃,提出了他美学思想的理论基础。首先,先验地肯定灵魂是先于并与肉体相分离而存在,灵魂是不朽的、神圣的、纯粹的,关于美理念等理念的知识是灵魂所固有,以后投身可朽的肉体时由于遭到肉体的玷污而被遗忘掉了,但以后可以被灵魂自己回忆起来的。其次,肯定在具体的美的事物和正义的行为等以外,还有另一类美自身、善自身、正义自身,即每一类具体可感事物同名的理念的存在。再次,明确说明理念和具体事物是两类不同的存在,美的理念等是单一的、自同一的,不是组合成的,而具体的美的事物是复合的、混合成的。美的理念是不变的,而具体的美的事物是经常变动的。美的理念是不能感觉的和只能由思想认识的,而具体的美的事物是可以感觉到的。美的理念等是纯粹的,而具体的美的事物等是不纯粹的。美的理念等是永恒的、不朽的,而具体的美的事物等是要毁灭的。由此可以引出论断,美的理念等和美的事物等是彼此分离的。但柏拉图并不因此而认为美的理念等和美的具体事物等彼此绝对无关,而是认为二者有联系的,这种联系表现为美的理念等出现在美的具体事物上,美的具体事物是由美的理念派生和决定的,并称这种关系为分有,美的事物之所以成其为美的是由于分有美理念。最后,强调以目的论来反对机械论。他认为美的理念等和美的事物等的不同,实质上都是价值高低的不同,美的具体事物等都不如美的理念等,要以美的理念等为目标而努力追求它,但却永远不能达到它。所以,美的理念等是美的事物等的目的,也就是它们追求的理想。
总之,《斐多篇》的理念论是一种先验论的客观唯心主义,因而其美学也是一种先验论的客观唯心主义的美学。它是建立在从原理出发的假设法上的:当柏拉图认识判断一件事情是否正确时,不是从客观事物中寻求判断的标准,而首先回到自己内心,设定一个他自认为是好的原理,如果客观事实符合它便是正确的,否则便是不正确的。要是对这个原理发生怀疑,也不是从客观上寻求解决,而是去找他自认为更高更好的逻各斯,一直找到他认为是最高最好的逻各斯。这也就是从原理(原则)出发。要事实必须服从原理,而不是原理必须服从事实的理论,这显然是一种典型的先验论。但是不能说柏拉图是推行一种独断论,因为他认为如果原来的假设不正确,便应该去寻求更高更好的假设,这体现了一种难能可贵的充满理性的探索精神。正是在这种精神的鼓舞下,柏拉图在《会饮篇》和《斐德罗篇》等对话中,不断地修正和发展他原先的美学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