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古典主义的理想 整体和得体(第2页)
相比之下,贺拉斯在诗歌创作中更注意到“得体”观念。
“得体”的原希腊语是“prepon”,拉丁语为“de”,英语有不同的译法:“propriety”、“suitability”、“appropriate”。汉语尚有其他种种译法:“合式”、“合体”、“合宜”、“适合”、“得当”、“恰当”等。这个概念,并不是贺拉斯首先提出来的。与它相接近的概念,例如“尺度”、“比例”等概念,早在史诗诗人赫西奥德的作品中,就已经提到了:“遵守应有的尺度和比例是万物中最好的。”[58]
苏格拉底在探求美的定义时,就曾经将“得体”与美联系起来:“现在就来看看这得体,看看什么是得体,得体是否就是美。”[59]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科伦理学》中,从相当于中庸(中道)的意义来理解“得体”。在《修辞学》中,至少有两处提到修辞风格的得体:
至于用语的优美……应得体。[60]
用语若是能表达情感和性情,并且与事实载体或题材相比之下显得协调,就称得上得体。[61]
直到希腊化时期和接踵而来的罗马帝国时期,“得体”才发展成为美学和文艺理论中的重要概念。斯多葛学派倾向于将“得体”和“对称”区别开来,将“得体”理解为体现了对各部分与整体关系的调整,而“对称”涉及的是各部分与本身相互间的一致,并进一步认为,在得体中看到的是独立的美,它被调整得适合于每个物体、人或环境的特性。所以,斯多葛学派“他们在大自然中主要寻找对称,在人工制品中主要寻找得体”[62]。这里所用的人工制品,不仅包括文艺而且还包括生活方式和习惯等。从苏格拉底—亚里士多德以来的传统,“得体”这个概念既和美学有关,又与伦理学有关。以后,罗马的西塞罗也重视这个概念,并意识到把握这个概念并非是轻而易举的:“没有什么事情比发现适合的东西更困难的了,希腊人称它为‘prepon’,而我们称它为‘de’(得体)。”[63]
贺拉斯进一步推进了这个概念在文艺创作中的意义和作用,他将“得体”理解为:渗透并构成文艺创作之所以成为有机统一整体的那种本质。他在《诗艺》开头指出,诗人和画家从事创作时要注意到作品应该是有机统一的整体。紧接着就向皮索父子们指出,要想达到随之而来的“得体”,并非是轻而易举的,大多数诗人所理解的“恰到好处”,实际上是假象。他自己就深有体会,他想写得简短些,但写出来的诗行却很晦涩;想追求平易,但在筋骨、魄力方面又都有欠缺;要想写得宏伟,结果写出来的东西却变得臃肿。有些人写作为了安全,因此小心翼翼怕冒风险,结果变为在地上爬行;有些人想在主题上乱翻花样,标新立异,结果把风牛马不相及的东西凑合在一起。就像在树林里画上海豚,在海浪上画条野猪。如果你不懂得写作的艺术,那么你想避免某种错误,反而犯了另一种过失。[64]
正是鉴于在创作上达到“得体”是困难的,他就致力于探讨如何在创作上达到这种“得体”。
第一,在体裁、格律等的运用上,悲剧和喜剧中不同人物和事项,要用不同的体裁、格律来表现。
帝王将相的业绩、悲惨的战争,要像荷马那样,用一长二短的六步诗格来表示,长短不齐的诗句搭配成的,即挽歌体叠句,早先用作为哀歌体的诗格,后来也用它来表感神恩的心情。公元前7世纪时古希腊诗人阿喀罗科斯(约前714—约前676年),自创用“短长格”(指每行三双音步,每步一短一长的诗格)来表达**,后来悲剧和喜剧也都采用了这种诗格,因为这种诗格用于对话最为“适宜”。喜剧的主题不能使用悲剧的诗句,反之亦然。如果不能使用不同的诗格来写作不同体裁的诗歌,也就不成其为诗人,这就要勤于学习:
天才作品各有不同的主题和风度,
如果我无知无识,怎配诗人的荣誉?
我何苦不懂装懂,不学而宁可糊涂?
喜剧的主题不能使用悲剧的诗句;
同样,如果要歌咏提厄斯忒的筵席,
就不能使用适合喜剧的日常谈吐。
让各种体裁守住它在所应在之处。[65]
第二,人物性格要合乎类型。
贺拉斯声称,诗歌、戏剧作品要得到读者、观众的赞赏,其人物的性格要与人物的不同年龄的习性相当。少年人的性格像一块蜡,任凭罪恶捏弄,不懂得有备无患的道理,欲望无穷,而又喜新厌旧。到了成年,兴趣就起了变化,一味追求金钱和朋友。到了老年,就变为贪得吝啬,顾虑多端,贪图长生不死。诗人写作时,必须永远坚定不移地把年龄和性格特点恰当配合起来:
所以要注意适合各种年龄的气习,
免得把老年人的心事赋予青春时期,
免得把成年的特性赋予少年稚子。[66]
即作家创作的人物的性格,必须符合固有的类型。这种主张有积极的一面,实质上是将诗歌、戏剧的创作理解为现实的反映,从而表明他的文艺观,基本上是符合现实主义原则的。但他强调的是定型性、类型化,即普遍性,而且是永恒不变的,指的是普遍的人性。因此,要是将他的这种普遍性的得体说解释为典型性,那么未必是正确的。韦勒克就曾提到这种将普遍性曲解为典型性的观点,“提出典型性与普遍性的要求是以合宜、合度、合体这种教条为基础的”[67]。贺拉斯的这种类型观的得体说,强调的是永远不变的普遍性,无视或否定人物性格在共性的基础上尚有它的个性和特殊性,排除了人物性格的时代性、地方性和偶然性。当他将这种混同于类型观的得体说,同古希腊的作品相混同时,更加显示出他的观点的局限性。他讲到,无论是遵循传统或者独创,所创造的东西都要自相一致。这种观点无疑是正确的,强调诗人创作的作品,其内容应该是内在有机统一的整体。但他接着认为,所创作的情节、人物性格要以古希腊史诗等为依归,表明他离开了原先的素朴的现实主义。例如,当在舞台上再现某个人物时,要与古希腊作品完全一致,再现阿喀琉斯时,要是像荷马史诗《伊利亚特》中的阿喀琉斯那样写得急躁、暴戾、无情、尖刻等,这就脱离了现实主义,即便是素朴的现实主义。贺拉斯的这种观点,正是他的崇尚古典的保守观点的具体体现。
第三,情节的表现要有节制。
现存亚里士多德的《诗学》,主要是讨论悲剧,而在悲剧的六种成分中又主要是讨论情节。但是,贺拉斯对情节的讨论是简略的,而且只着眼于情节在舞台上的表演问题,很少讨论到情节本身。他声称,情节可以在舞台上演出,也可以通过叙述。通过听觉来打动人的心灵比较缓慢,不如呈现在观众的眼前,比较可靠,让观众自己亲眼看看。但是不该在舞台上演出的,就不要在舞台上演出,有许多情节不必呈现在观众眼前,只消让讲得流利的演员在观众面前叙述一遍就够了。例如,不必让美狄亚当着观众屠杀自己的孩子,不必让罪恶的阿特柔斯公开地煮人肉吃,不必把普洛克涅当众变成一只鸟,也不必把卡德摩斯当众变成一条蛇。[68]诗人这里强调,作家表现情节要有节制,不能不分青红皂白,将所有一切都暴露给读者或观众,这固然有持贵族温良恭俭让的虚假的一面,但也有积极的含义,以防止文艺作品起到消极的乃至诲**诲盗的负面作用。至于他所讲的,为了赢得观众,戏剧最好分五幕,台上至多只能有三个演员同时说话,不要企图让第四个演员说话等,原本各有依据,但诗人有把它们定成死板法则的倾向,对于后来西方戏剧的发展,有时反倒起了消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