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对立统一规律(第2页)
矛盾同一与斗争关系中的相对性和绝对性,主要指的是有条件性和无条件性。
矛盾同一的相对性是指矛盾统一体以及贯穿其中的同一性的存在受着特定条件的限制。只有当某种特定条件具备时,矛盾双方才具有同一性,才能共居于一个统一体中;当这种特定条件消失时,矛盾双方就丧失其同一性,就不能共居于一个统一体中。所以,同一性是有条件的。矛盾同一性赖以建立和存在的条件不是凝固的,而是可变的,因此,矛盾的同一性是暂时的、易逝的、相对的。
矛盾斗争的绝对性是指它的无条件性。所谓无条件性并不是指不需要任何具体条件,而是指矛盾斗争既受特定条件的限制,又能打破这些条件的限制,并创造事物发展所必需的新条件。这就是说,矛盾的斗争性并不是完全局限于某一具体条件之中,而是不断地超越具体条件对它的制约。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斗争性是无条件的、绝对的。
正确把握矛盾的同一与斗争的关系是相对和绝对的关系,关键是如何理解矛盾转化过程中同一和斗争的状况。矛盾的转化过程是旧统一体破裂和新统一体建立的过程。在旧的矛盾统一体完全解体以前,矛盾双方并没有完全断绝联系,并不是完全失去同一,但已经是瓦解中的同一。可以说,这时的同一既存在又不存在。此时,矛盾双方相互排斥的斗争倾向则越来越强烈,以至于这种倾向贯彻到底,使矛盾双方彻底分离,旧的矛盾统一体解体,新的矛盾统一体产生,从而使矛盾得到解决。这表明,正如运动以静止为条件却又不断地打破静止一样,矛盾的斗争不能离开同一但又在破坏着同一。因此,矛盾的同一是相对的,斗争是绝对的。
在矛盾的实际发展过程中,斗争性和同一性何者更为重要,会因矛盾的特点、矛盾发展的阶段、矛盾运动所处的具体条件不同而不同,因而需要对它们作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在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矛盾的斗争性和同一性各自都有其不可代替的作用。“有条件的相对的同一性和无条件的绝对的斗争性相结合,构成了一切事物的矛盾运动。”[19]片面夸大斗争性而否定同一性的作用,或者片面夸大同一性而否定斗争性的作用,都是违反辩证法的。只有把发展看做是对立面的同一和斗争,看做是矛盾的相对的同一性和绝对的斗争性的统一,才能正确理解唯物辩证法的实质。
三、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
每一事物都有矛盾,而每一事物的矛盾都有自己的特点。矛盾既有其普遍性,又有其特殊性。
矛盾的普遍性有两层含义:“其一是说,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其二是说,每一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自始至终的矛盾运动。”[20]
矛盾普遍存在于自然界中。物体之间、分子之间、原子之间、基本粒子之间,都不仅存在着引力和聚合的趋势,同时也都存在着斥力和离散的趋势。基本粒子本身就存在着波动性与微粒性的矛盾。生命本身就是同化与异化、遗传与变异的矛盾。即使机械运动中的位移也是连续和间断的对立统一。正如恩格斯所说:“运动本身就是矛盾;甚至简单的机械的位移之所以能够实现,也只是因为物体在同一瞬间既在一个地方又在另一个地方,既在同一个地方又不在同一个地方。这种矛盾的连续产生和同时解决正好就是运动”[21]。
矛盾普遍存在于社会领域。在任何社会,都存在着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在阶级社会,存在着阶级矛盾,在阶级内部存在着阶层之间的矛盾。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存在着工业与农业、生产与消费矛盾等。
客观运动过程中普遍存在矛盾,人的主观认识活动中也普遍存在着矛盾,如思维与存在、感性与理性、表象与概念、表象与思想、反映与选择、反思与建构、分析与综合、归纳与演绎的矛盾。在认识领域内,真理同错误总是相比较而存在、相斗争而发展的。
要把握事物发展过程自始至终存在着矛盾运动,必须正确理解一过程向另一过程的转化。矛盾的转化,就是旧过程向新过程的推移。在这一过程中不存在哪怕是一刹那的无矛盾状态。例如,活的有机体自始至终存在着同化和异化的矛盾,生命在每一瞬间既是它自身又是别的东西。这个矛盾运动一旦停止,生命就会结束,死亡也就到来。即使有机体生命结束,也不是矛盾运动的终止,因为同化和异化的矛盾运动停止了,而物理的、化学的矛盾运动仍将继续进行。
列宁在《谈谈辩证法问题》一文论及矛盾的普遍性时,一方面列举了当时各门基础科学中的基本矛盾,同时又强调指出,辩证法不是“实例的总和”,辩证法内容的正确性“必须由科学史来检验”[22]。
科学发展史不仅证明矛盾普遍存在于自然界、社会和思维的各个领域,而且证明正是由于揭露和解决了矛盾,科学才得到发展。以数学为例。所谓数学发展史上的三次“危机”,就是面临三个重大的矛盾,解决这些矛盾就使数学跨入新的阶段。在古代,数学碰到了有理数与无理数的矛盾,矛盾的解决推动了几何学的发展;在近代,数学碰到了常量与变量的矛盾,矛盾的解决推动了微积分的进步。在现代,数学又碰到了集合论的“悖论”即矛盾,矛盾的解决推动了整个数学基础理论的发展。
系统理论同矛盾学说不是彼此对立的。有人认为,系统理论否定了矛盾学说,因为矛盾学说坚持“一分为二”的观点,系统理论则表明客观事物并不都是一分为二的,绝大部分是一分为多的,矛盾学说不适于解释和解决复杂系统问题。这种观点没有弄清“一分为二”与“一分为多”的真实关系,既曲解了矛盾学说的本来含义,也曲解了系统理论的本义。
实际上,“一分为二”是关于事物本质的范畴,指的是一切现象和过程都包含着矛盾。“一分为二”是对矛盾多种多样表现形态的抽象,表达的是事物的本质。“一分为多”指的是系统构成要素在数量上的特点,即任何系统都由相互联系的诸多要素构成,而由两个要素构成的系统则是系统的最简单的情况。“一分为多”是对经验事实的描述。可见,“一分为二”与“一分为多”是不同层次的范畴,并非截然对立和相互排斥的,不能强调一方而否定另一方。实际上,矛盾学说在坚持“一分为二”时,并没有否定“一分为多”,而系统理论在承认“一分为多”时,也并没有否定“一分为二”,相反,系统诸多要素所体现出来的基本倾向就是两种,即独立运动倾向与合作运动倾向。贝塔朗菲认为,这两种对立倾向是系统的本质和精髓之所在。
矛盾的存在是普遍的,但不同领域、不同事物中的矛盾又是各不相同的、多种多样的,从而体现出矛盾的差异性和特殊性。
首先,每一事物及其不同发展阶段的矛盾具有特殊性。现实存在着的事物都不是由单一的矛盾构成的,而是一个由多种矛盾构成的矛盾体系或矛盾系统,每一事物都存在着多方面的关系或联系,包含着一系列特殊的矛盾。因此,应多层次、多方面加以研究。
第一,应研究每一事物自身的特殊矛盾。任何物质运动形式,其内部都包含着本身特殊的矛盾。这种特殊的矛盾,就构成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特殊本质。“对于物质的每一种运动形式,必须注意它和其他各种运动形式的共同点。但是,尤其重要的,成为我们认识事物的基础的东西,则是必须注意它的特殊点,就是说,注意它和其他运动形式的质的区别。”[23]把不同质的事物区别开来是一切认识的起点。
第二,应研究每一事物在其不同发展阶段中的特殊矛盾。较复杂事物的发展总要经历若干过程或阶段。一切运动形式的发展过程或阶段之间,都存在着差别。区分这些不同质的过程或阶段的基础,就是它们各自包含的特殊矛盾。
第三,应研究每一事物的内部矛盾和外部矛盾。一事物或系统内部各要素间的对立同一是内部矛盾,它同其他事物或系统之间的对立同一则是外部矛盾。事物的运动、变化和发展是由事物自身的内部矛盾引起的,同时又受着外部矛盾的影响。前者是内因,后者是外因。内因即内部矛盾,是事物变化的根据,是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本质,规定着事物发展的方向。同时,外因即外部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必要条件。外因不同,有时会直接影响事物的性质和发展状况。例如,固态物体中的矛盾,在一般条件下主要是分子之间、原子之间的吸引和排斥;在超高压条件下,转变为原子内部原子核和电子之间、质子和中子之间的吸引和排斥;在超高温的条件下,又转变为离子、自由电子间的吸引和排斥的等离子状态。总之,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即通过加强或削弱内部矛盾的某一方面而影响事物的性质和发展进程。
其次,各种矛盾和矛盾诸方面的地位具有特殊性。这里,有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的区别,以及矛盾的主要方面和非主要方面的区别。认识不同矛盾和不同方面的不平衡性,认识各种矛盾之间既对立又同一的具体关系,也是把握矛盾特殊性所必需的。
在事物的矛盾体系中,往往会有一种矛盾,由于它的存在和发展,规定或影响着其他矛盾的存在和发展。这种处于支配地位,对事物的发展过程起着决定作用的矛盾,就是主要矛盾;其他处于从属地位,对事物的发展过程不起决定作用的矛盾,就是非主要矛盾,即次要矛盾。
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是相互作用的。主要矛盾对次要矛盾的发展有支配作用,而次要矛盾反过来又影响主要矛盾的发展和解决。同时,事物发展过程中各种矛盾力量的关系处在不断变化中,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的区分不是凝固的、僵死的,而是可变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只有在认真研究事物的主要矛盾的同时,又注意各种非主要矛盾的发展,注意各种矛盾力量关系的变化,才能够正确地预见主要矛盾的变化,并且在主要矛盾一旦发生变化时,在认识上和实践上及时地把主要精力转移到新出现的主要矛盾上来。
矛盾,包括主要矛盾的双方的力量往往是不平衡的,其中,一方处于支配地位、起着主导的作用,这就是矛盾的主要方面;而另一方则处于被支配地位,不起主导的作用,这就是矛盾的非主要方面,即次要方面。
矛盾的主要方面对于非主要方面起着支配作用,事物的性质,主要地是由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所规定的。但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又不可能离开非主要方面而孤立存在,只有一个方面,即使是主要方面,也不能构成事物。矛盾的双方总是相互作用的。矛盾的非主要方面会影响和制约矛盾的主要方面。同时,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的区分是相对的、有条件的,二者相互作用,在一定条件下双方地位相互转化。
研究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就是要坚持唯物辩证法的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唯物辩证法的两点论,就是在研究事物发展过程时,既要研究主要矛盾,又要研究次要矛盾;在研究某一种矛盾时,既要研究矛盾的主要方面,又要研究矛盾的次要方面。唯物辩证法的重点论,就是在研究事物发展过程时,要着重地把握主要矛盾;在研究某一种矛盾时,要着重地把握矛盾的主要方面。唯物辩证法是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两点论是有重点的,内在地包含着重点论;重点论是以同时承认非重点为前提的,内在地包含着两点论。
最后,矛盾的解决形式具有特殊性。认识矛盾是为了解决矛盾,而不同质的矛盾只有用不同质的方法才能解决。因此,对于不同矛盾,应用不同的特殊的形式加以解决。
第一,事物在发展过程中产生出适合于矛盾双方在其中运动的形式,这是矛盾双方并存的形式。当事物处在总的量变过程的时候,矛盾双方共居于一个统一体中获得各自的发展。这种发展之所以可能,是因为矛盾的斗争能够为自身创造出使双方在其中运动的适当形式,从而使矛盾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太阳系的各行星和太阳之间吸引与排斥的矛盾就是以这种形式得到解决的一个典型例子。这里,既不是吸引克服排斥,即向心力克服离心力,使行星落入太阳而烧毁,也不是排斥克服吸引,即离心力克服向心力,使行星飞离太阳,而是矛盾双方能够保持原来的基本面貌正常发展,太阳和行星构成了一个相对稳定的矛盾统一体。
第二,矛盾的一方克服另一方。在无机界,吸引与排斥的矛盾就是以吸引一方克服排斥一方或排斥一方克服吸引一方的形式使矛盾得到解决。在生物界,通过自然选择,使能够适应环境变化的物种生存下来,不能适应环境变化的物种被淘汰。在社会领域,新的生产力克服旧的生产关系,革命阶级战胜反动阶级,进步势力战胜落后势力,等等。这些矛盾的解决采取的是一方克服另一方、一方“吃掉”另一方的形式。
第三,矛盾双方“同归于尽”,为新的矛盾所代替。例如,奴隶阶级和奴隶主阶级矛盾的最终解决,就是双方“同归于尽”,为新的矛盾即农民阶级和地主阶级的矛盾所代替。可以说,人类历史所经历的几次大的阶级对抗,就其最终结局来说,都是以这种形式解决矛盾的。
第四,矛盾经过一系列发展阶段,最后达到对立面的融合,即融合成一个新的事物,从而使矛盾得到解决。马克思指出:“两个相互矛盾方面的共存、斗争以及融合成一个新范畴,就是辩证运动。”[24]由对立双方缩小差别,最终达到融合而使矛盾得到解决,这是矛盾解决的一种不可否认的形式。
事物、矛盾的多样性,决定了矛盾解决形式的多样性。如果把矛盾形式仅仅归结为其中的某一种形式,就会在实践中造成严重的危害。在解决社会矛盾时,要特别注意区分对抗性矛盾和非对抗性矛盾、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并采取不同的政策。能否坚持和正确执行这项总政策,关系到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成败。注重研究矛盾及其解决形式的特殊性,就是要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是马克思主义的活的灵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