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意识的本质和结构(第1页)
第二节意识的本质和结构
对人类意识产生的自然前提、社会条件和神经生理机制的考察,从意识起源的客观基础方面回答了什么是意识。但是,这远没有揭示出意识的全部规定性。意识活动的物质基础和以主观映象反映客观存在的意识活动,并不是可以直接等同的一回事。意识作为对客观存在的主观反映,它有着独特的本质、丰富的内容和复杂的结构。
一、意识是客观存在的反映
人脑是思维的器官,但不是思维的源泉;意识是人脑的机能,但仅有人脑还不能产生意识。人们只有在社会实践中同外在的客观世界打交道,使人脑和其他反映器官同客观世界发生联系,才会产生意识。意识从其生理基础来看,它是人脑的机能,这里涉及的是意识同它的物质前提和物质器官的关系;从其对象和内容来看,它又是客观存在的反映,这里涉及的是映象同客体的关系。只有把这两方面结合起来,才能完整地把握意识的内容和本质。
马克思指出:“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13]列宁认为,感觉是客观世界,即世界本身的主观映象。“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客观世界的主观映象”,都是从主观和客观的关系上对意识本质的科学规定。这表明,在意识、观念的问题上,马克思主义哲学首先坚持的是能动反映论的观点。
“反映”(Reflexion)概念最初是用来形容光的反射性质的。一般说来,人的认识、意识活动也具有这样一种类似反射性的特征。因为,当外界客体作用于人的感觉和思维器官后,人就会相应地作出“反映”,并能在思维着的头脑中“复制”、“再现”客体。因此,就意识、观念的内容来看,人们的反映活动的确带有某种“反射”的特点。但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意识论并不是简单的反射论,而是建立在革命的能动的反映论基础上的。这种反映论的基本观点是:
首先,人对客观世界的反映在本质上并不是一种“反射”现象,而是主体和客体在实践活动基础上形成的精神关系,是人对周围环境及自身的一种精神的把握和表现方式。在列宁所总结的反映论中,“反映”(отражение)已不是单指反射这种特定形式,而是指包括反射在内的精神再现、选择、改造客观对象的一切形式的普遍本质。因此,反映是一个揭示思维与对象、精神与被精神所把握的客体之间关系本质的概念。
其次,一般意义上的反映是一切物质普遍具有的特性,是事物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表现和结果。无机界的反映仅仅表现为一物受到另一物的作用所作出的“印记”式的反应;植物和低等生物已经有了自我保存的刺激感应性;心理、感觉是高等动物才具有的反映特性;人的反映不但以心理活动为基础,而且更以生产实践、社会交往、语言符号为基础,思维、意识、观念是人所特有的反映形式。因此,人的意识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反映,而是一种主体的、普遍的、高级的、社会性的反映。
最后,人的反映不是消极被动的反映,也不是盲目直观的摹写,而是积极能动的反映。这主要表现在:人的反映是有目的、有意识、有选择的反映;人的反映不但指向外界客体,而且还能指向主体自身;人的反映不仅仅是为了适应环境,而且是为了实践地改造环境;人的反映不只是反映客体的表面现象,而且能反映客体的本质和规律,能超前地反映客体的未来发展趋势,能积极有效地指导人们自己的行为活动;人不但反映现存的客观事物,而且通过创造性的思维、自由的想象,能“虚构”出客观世界本身没有原型的“观念事物”,如神话、上帝、鬼怪等。因此,人的反映活动是能动的、创造性的反映。
人的反映的能动性决定了人的意识、观念也不是消极直观的,即使是对外界物质客体的意识,也是经过思维着的头脑观念地“改造过”的。被观念地“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显然不同于外在的、未被人脑改造过的物质本身,主观形象也不同于客观原型本身。因此,人的意识、观念、反映具有明显的主观性特征。当然,这种主观性归根到底不能离开客观存在而独立,它有着不以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内容。对于辩证唯物主义意识论的这一重要原理,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
第一,意识的主观特征表现为它的反映形式有主观性。
意识是由各种反映形式共同组成的完整体系,它包括感觉、知觉、表象等感性认识和概念、判断、推理等理性认识这两种基本的认识形式,还包括愿望、兴趣、情感、意志等非逻辑的认识形式。无论哪种形式,都是主观世界所特有的。
但是,意识的主观形式并不是独立自在、空洞无物的。它们不仅有赖以存在的物质的生理机制,而且就其反映对象来说,感性形式是关于事物外部现象的反映,理性形式是关于事物内在本质的反映,情感和意志等则是主体自身状况和需要的反映。无论是事物的现象和本质,还是人自身的存在和需要,都是客观的、实实在在存在着的。反映的形式虽然是主观的,但它的内容却是客观的。
第二,意识的主观特征表现为不同主体的意识之间的差别性。
同一客观对象在不同的人那里会有不同的反映,有的反映得比较快些、多些、深些、正确些,有的则相反。人们在认识水平、反映能力和精神个性上诸如此类的差别,都使意识带有明显的主观的印记。
造成这种主观状态的不同的原因,一是人们的社会地位、实际经验、知识水平等方面的不同;二是人们生理素质的差异。无论哪一种原因,或者是两种原因的结合,都可以用物质的过程(社会的和生物的)去说明。个体意识的差别虽然是主观的,但它产生的根源却是客观的。
第三,意识的主观特征表现在映象上是对客观对象近似的、有时甚至是歪曲的反映。
主观映象是能够正确反映客观对象的,所谓正确并不是绝对的等同,而只能是相对的、近似的。主观映象有时可能是虚幻的、歪曲的甚至是完全错误的观念,如不切实际的幻想、神鬼之说等。这种情况最能说明意识的主观性。
但是,映象、摹写即使是歪曲的、颠倒的东西,也毕竟是对于客观的反映。鲁迅说得好:“天才们无论怎样说大话,归根结蒂,还是不能凭空创造。描神画鬼,毫无对证,本可以专靠了神思,所谓‘天马行空’似的挥写了,然而他们写出来的,也不过是三只眼,长颈子,就是在常见的人体上,增加了眼睛一只,增长了颈子二三尺而已。”[14]宗教虚构的上帝观念也不是凭空产生的,它不过是把自然的力量神圣化,或是使人间的力量具有超人间的威力罢了。这就是说,人的意识不管主观的色彩多么浓厚,不管披上什么样的神秘外衣,它归根到底有着自己的客观“原型”。
总之,人的意识是主观的映象,但却是客观世界的主观映象。在意识中,体现了主观和客观(以客观为基础)的对立统一。
二、人类意识的基本结构
意识作为人类的精神世界,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观念活动系统,有着丰富多样的形式和内容、错综复杂的层次和结构。没有对意识世界本身内部的复杂结构的基本了解,就不可能全面地把握意识的丰富本质和建立起完整而科学的意识论。
意识是人类大脑反映和把握现实世界的心理活动和精神活动的总和,诸如感觉、知觉、表象、概念、判断、推理、理论、假说、想象、动机、欲望、态度、目的、计划、观念、信念、理想、情绪、情感、意念、意志、体验以及社会的意识形态和精神文化生活等,都可以看做是人类意识世界的不同存在形式和不同内容表现。当然,意识世界的各种内容和形式并不是彼此分离、杂乱无章的,它们是相互有机地联系着的,并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统一体。
人类的意识活动作为一个多水平、多层次、多向度的观念系统,对它的存在和活动的复杂结构可以从不同侧面进行剖析。在辩证唯物主义看来,掌握意识世界的以下三个基本结构,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第一,由意识反映的对象而形成的内容结构。
人们的意识和观念并不是无中生有或纯粹凭空产生的,在本质上,它是现实活动着的人对包括自身在内的整个客观世界的能动反映,是人们掌握和处理自己同周围现实世界的关系的一种特殊的方式。因此,意识的内容是由客观世界以及人同外部世界的相互关系所直接规定的,而世界以及人同外部世界相互关系在人头脑中的反映,就是意识世界的最基本的对象结构。
就意识所反映的客观对象的具体形态而言,可以划分为三大类型:一是自然客体以及人同自然之间的关系;二是社会客体以及人同人之间的关系;三是自我客体以及人同自身之间的关系。马克思、恩格斯曾对人类意识观念的内容结构作过原则性的分类:现实活动着的人们“所产生的观念,或者是关于他们同自然界的关系的观念,或者是关于他们之间的关系的观念,或者是关于他们自身的状况的观念。显然,在这几种情况下,这些观念都是他们的现实关系和活动、他们的生产、他们的交往、〈他们的〉社会〈组织〉和政治〈组织〉有意识的表现,而不管这种表现是现实的还是虚幻的”[15]。因此,人类的意识在内容结构上相应地就有自然的意识、社会的意识和自我的意识。
自然的意识和社会的意识作为对主体之外的对象世界的反映和内化的观念,可合称为同主体的自我意识相对立的对象意识。意识的自然、社会和自我方面的内容是相互联系、彼此交融、有机统一的,这是因为,在现实活动和生活中,作为主体的人同自然、社会以及自身的三个方面的关系并不是孤立地产生和存在的。没有人和自然、社会、自我这三个方面关系的统一,人们也就不可能同任何一个方面发生现实的关系。就反映的对象和内容结构而言,人类的意识是自然的意识、社会的意识和自我的意识的现实的统一。
第二,由意识反映的主客体关系内容而形成的功能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