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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生态环境特征(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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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元221年,三国时期魏明帝开始有灾情记载以来,到2000年已有1780年的历史,这期间各朝各代的灾情记载虽不够完整,但仍记录有200多年发生洪灾的事实。晚清以后,灾情记载较为完整。从1840年到新中国成立前夕1948年的108年间,辽宁省发生洪灾的年份有39年,平均每3年1次。其中大灾21年,平均每5年1次;特大灾5年,平均每22年1次。这个记载比较客观地反映了辽宁洪灾发生的频次。新中国成立以来,洪灾频次相对有所增加。1949~2000年的51年间,全省发生洪灾的年份有30年,平均每2年发生1次。其中大灾11年,平均每4年1次;特大灾5年,平均每10年1次。

根据水灾造成的农田成灾面积、房屋倒塌和死亡人数计算出的水灾度,可以划分为大水年、小水年、局部水灾年、局地水灾年和基本无水灾年5个等级。

第一,大水年。水灾度大于2。0为大水年,有1951年、1953年、1960年、1985年、1995年5年。平均10年发生1次。年平均农田成灾面积为60。7×104hm2,一般均在42×104hm2以上,最多的是1985年,超过88×104hm2。年平均倒塌房屋为14。3×104间,一般超过12×104间,最多是1960年,达18。5×104间。年平均死亡人数为1526人,1951年最多达3805人,1985年最少为230人。

第二,小水年。水灾度0。7~2。0为小水年,有1954年、1958年、1959年、1962年、1963年、1964年、1969年、1971年、1975年、1977年、1981年、1984年共12年,平均3年发生1次。农田成灾面积为6。7×104~42。0×104hm2,年平均农田成灾面积为22。5×104hm2。年平均倒塌房屋为5×104间,一般为1×104~10×104间。年平均死亡人数为293人,一般为100~900人。

第三,局部水灾年。水灾度0。2~0。6为局部水灾年,有1950年、1955年、1956年、1957年、1961年、1973年、1974年、1979年、1985年共9年,平均4年发生1次。这些年多为偏旱年,局部发生水灾。年平均农田成灾面积153×104hm2,一般为50×104~400×104hm2。年平均倒塌房屋1×104间,一般为0。4×104~2。0×104间。年平均死亡人数为75人,一般为20~163人。

第四,局地水灾年。水灾度0。1~0。2为局地水灾年,有1952年、1965年、1966年、1967年、1970年、1978年、1983年共7年。平均5年发生1次,这些年多为少雨干旱年,只有局地水灾发生。年平均农田成灾面积3。5×104hm2,一般为0。7×104~6。7×104hm2。年平均倒塌房屋为0。2×104间,一般为0。5×104间以下。年平均死亡人数为10人,一般不超过50人。

第五,基本无水灾年。水灾度小于0。1为基本无水灾年,有1968年、1972年、1976年、1980年共4年。平均10年出现1次,这些年都为大旱年。年平均水灾成灾面积仅为1。1×104hm2。一般不超过1。4×104hm2,基本没有出现房屋倒塌和人员死亡。

按照每次暴雨造成农田受灾面积的大小,可以划分为区域性(百万平方公里以上)、局部性(数十万平方公里)、局地性(十万平方公里以下)3个等级;按照发生的季节不同,又可分为春涝(4~5月)、夏涝(6~8月)和秋涝(9~10月)。

第一,年际变化。新中国成立以来,辽宁共发生各种范围的洪涝灾害194次,平均每年出现5次。其中区域性洪涝灾害26次,局部性洪涝41次,局地性洪涝127次。出现区域性和局部性洪涝最多的年份是1985年为5次,是著名的大水年,局地性洪涝最多是1983年达10次,没有出现洪涝灾害的年份有1968年和1972年,均是大旱年。

第二,季节分布。绝大多数洪涝灾害都发生在夏季,1949~1985年达179次,占总次数的92。3%。春季和秋季出现洪涝灾害很少,分别占总次数的3。6%和4。1%,而且多为局地性洪涝灾害。区域性洪涝以8月最多,共出现15次,占区域性洪涝总次数26次的57。7%。最早出现在1979年6月25日的丹东地区,最晚出现在1956年9月5日的辽河中下游地区。局部性洪涝以7月和8月最多,共出现28次,均占局部洪涝总次数41次的68。2%,最早出现在1983年4月26日岫岩,最晚出现在1971年9月2日庄河市。局地性洪涝以7月最多,达48次,占局地性洪涝总次数127次的37。8%,最早出现在1969年4月20日丹东市五龙背,最晚出现在1970年10月23日凌海市田家店。

第三,地区分布。区域性洪涝按全省六大河流水系分布情况统计,辽河流域最多,共发生10次;辽西沿海诸河流域最少,仅发生1次;大小凌河、辽东半岛、浑太及鸭绿江等流域均发生4~5次。局部性洪涝按市(地)分布统计,丹东地区最多,达21次;其次是大连和锦州地区,均出现8次;其他地区出现3~7次。局地性洪涝按县(市区)分布统计,喀左县出现次数最多,达16次;其次是宽甸和瓦房店均为10次。其分布特点是山地多于平原,与区域性洪涝的分布特点恰恰相反。

3。旱灾

干旱是辽宁气象灾害中仅次于暴雨洪涝灾害的又一个重大灾害种类,是影响工农业生产及人民群众生活的主要灾害之一。干旱发生的频次在辽宁省要多于其他气象灾害种类。辽宁省干旱以春旱为主,约占干旱总数的70%以上。辽西的锦州、阜新、朝阳地区素有“十春九旱”之说。20世纪70年代以后,由于植被环境的破坏,造成土壤**,水土流失,干旱程度加大,次数增加,农业损失严重。

辽宁的干旱,以春旱发生的地区性最明显,夏旱和秋旱发生的地区无明显规律。20世纪70年代以后,干旱发生的频率相对增加,有的地区连年发生干旱,如朝阳地区1980年和1981年连续两年发生严重干旱。

(1)春旱

春旱是指发生在大田作物播种、出苗和生长前期(苗期),即4月上旬至6月中旬的干旱。春旱是辽宁的主要干旱灾害,约占干旱发生总次数的70%以上。

①春旱指标

全省发生的春旱,主要取决于以下3个时段的降水量:

底墒雨指前一年农田土壤封冻前的降雨。如底墒雨少,封冻后土壤保持的水分少,会加剧春旱的形成。以前一年10~11月降水量少于20mm作为指标,则主要出现在辽西,如在1951~2000年朝阳大部分地区有24年;建昌、阜新、锦州、康平等地有15年;除辽东地区外,其他地区少雨偶有出现。

春播雨指大田作物播种和出苗阶段,这一时期降水的多少及其分配情况直接影响春旱的发生及其程度,在底墒雨和春播雨少的年份,极易发生春旱,即使底墒雨正常或较好,而春播雨特少的年份也发生春旱。以4月上旬至5月中旬降水量少于40mm作为春旱的指标,在这50年中,朝阳出现24年;阜新、锦州地区出现18年;大连地区出现20年,概率均在30%以上;其他地区很少出现。

苗期雨指作物生长前期,如播种出苗期已出现旱象,这一时期降水量又明显偏少,会加剧春旱程度。以5月下旬至6月中旬降水量少于30mm作为苗期干旱指标,辽西地区干旱年有1961年、1965年、1972年、1980年、1981年、1983年、1984年、1987年、1989年、1997年;辽南有1963年、1972年、1981年、1982年、1988年、1989年。其中1972年、1981年、1987年、2000年辽西、辽南发生的严重春旱,与这一时段降水偏少有直接关系。

凡同时符合上述3个时段的条件,定为严重春旱年;仅符合其中连续两个时段的条件,定为一般春旱年。

②春旱分区

根据各地区发生春旱的频次和轻重程度可划分为3个区:

朝阳地区为春旱多发区,俗有“十春九旱”之称(含某一时段少雨)。符合春旱指标的一般春旱年占50%,即两年一遇。其中严重春旱年为5年一遇,尤以1961年、1981年、2000年最为严重。例如1981年,朝阳、北票的底墒雨(1980年10~11月雨量)仅为12~16mm,不足常年的1/4;春播雨和苗期雨(1981年4月上旬至6月中旬雨量)共计只有30~40mm,仅为常年同期的1/3。严重春旱造成朝阳地区农田成灾面积达总面积的35%。由于地下水位下降,人畜饮水困难。

春旱易发区包括锦州、阜新地区和康平县一带以及辽南的盖州、瓦房店、普兰店、金州等地,其中辽西地区约为445年一遇;而辽南地区是从20世纪70年代后期才开始频繁发生春旱,对春播和出苗产生影响。

春旱偶发区包括沈阳、营口地区、铁岭地区西部和西南部以及岫岩县等,8~10年一遇,且多数发生在山地、丘陵地带,对播种和出苗有一定影响。

(2)夏旱与秋旱

①夏旱

夏旱又称伏旱,指主要农作物拔节至开花阶段发生的干旱。夏旱大致有两种情况,即大范围夏旱和地区性夏旱。夏季雨量的多少对不同地区农业生产的影响也不相同。在雨量偏少年,辽西可能出现伏旱,造成农业减产;而在中部平原低洼地带,则有70%~80%的年份农业呈增产的趋势,所以当地群众有“小旱小丰收,不旱不丰收”的说法。

由大范围天气异常引起,持续时间较长。以6月下旬至8月上旬降雨量少于150mm为指标,平均为5年一遇。例如,1972年6~8月,全省大部地区降雨量不足常年同期的一半,连年降雨较多的中、东部涝洼地也发生干旱。据7月中旬统计,全省干旱面积达268×104hm2,超过农田面积的一半。

地区性夏旱是在部分地区出现较长时间无雨或少雨时段而形成的干旱。以6月下旬至8月上旬期间连续两旬雨量少于20mm作为指标,大约为5年一遇。除辽东地区较少发生外,其他大部地区均可出现。此外,少数地方或较短时间呈现程度不同的伏旱,在多数年份都有发生,但影响较小。

②秋旱

秋旱是指大田作物籽粒灌浆阶段无雨或少雨而形成的干旱。这个时期如果水分供应不足,会直接影响农作物产量和质量。以8月中旬至9月上旬降水量少于60mm或连续两旬降水量小于20mm作为指标,大约有一半年份在部分地区发生程度不同的秋旱。辽西地区为4年一遇;辽东地区约为10年一遇;其他地区为6~7年一遇。1977年,全省大部分地区出现秋旱,造成农业减产。

(3)连旱

连旱是指春夏、夏秋或春、夏、秋连续发生的干旱,对农作物生长发育及产量的影响最大。辽宁省除辽东地区外,其他地区都发生过连旱,其中辽西地区发生的次数较多,辽南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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