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当代中国社会的基本矛盾(第2页)
为此,就必须适应生产力的实际状况和发展要求,或者局部调整,或者全面改革一定的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局部调整是解决上层建筑、生产关系具体形态的某些方面、某些环节与生产力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全面改革则是解决上层建筑、生产关系的具体形态与生产力发展基本不适应的问题,创造出与生产力发展基本适应的新的上层建筑、生产关系的具体形态。当代中国的改革就属于后一种情况。
这表明,社会主义社会上层建筑、生产关系的具体形态与生产力发展的基本适应在一定条件下会转化为基本不适应。因此,在社会主义社会,社会基本矛盾的基本适应只有在动态中才能保持。不存在凝固不变的生产力,也不应存在一个凝固不变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社会主义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从根本上、整体上改革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是历史的必然。
再谈社会主义的上层建筑、生产关系的基本制度与生产力发展的基本适应。
在当代中国,上层建筑、生产关系本身,即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基本上适应生产力的实际状况,起着高度的进步作用。这一点毋庸置疑。因此,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同样是历史的必然。但是,我们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认为在整个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过程中,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矛盾运动的特点是自始至终表现为基本适应,这些矛盾在任何时候都能在社会主义制度的前提下得到解决。几乎所有的马克思主义教科书都肯定这个观点。然而,在我看来,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任何一种生产关系以及在这种生产关系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上层建筑,都有其发生、发展和灭亡的过程。从系统论的观点看,任何系统一经形成总有一个趋向稳定态,建立起稳定的系统结构,然后又趋向不稳定态,破坏原有稳定态,最后向新质稳定态发展的过程。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旧的生产关系基本上不能再同它适应;经济基础发展到一定阶段,旧的上层建筑基本上不能再同它相适应,此时就必然引起生产关系、上层建筑根本性质的变革。也就是说,随着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社会基本矛盾就会由基本适应的量变阶段转化为基本不适应的质变阶段。这一规律具有绝对性和普遍性,以不同的形式适用于一切社会包括社会主义社会。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会继续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适应生产力状况的体制改革,必然使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得到不断的发挥。但是,任何事物发展变化都有一个“度”。系统演化的另一种形式就是汇流,即开始有许多不同的系统稳定结构,当这些稳定结构打破以后,都向着一种新质稳定结构演化。人与自然的相互作用不断地推动着生产力向前发展,然而,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又必然在客观上为生产力的发展规定着一定的范围和界限,只能容许生产力在一定限度内发展。
随着生产力发展到了一定阶段、一定程度,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就必然会由原来基本适应生产力发展变为基本不适应生产力发展,从生产力发展的形式变为桎梏。此时,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原来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形式就会发生根本变化,只有突破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所规定的范围和界限,生产力才能以其应有的速度继续发展。换言之,此时应进行社会根本性质的变革,即从社会主义社会转向共产主义社会。
具体地说,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之间之所以会由基本适应转变为基本不适应,最终导致社会发展中的质变,是因为体制是制度的承担者,制度不是独立存在的凝固不变物,社会主义制度离开了一系列作为它的表现形态的体制就无法存在。换言之,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上层建筑的具体形态即一定体制的改革,必然或直接或间接、或快或慢地引起社会主义制度发生量变,最终导向质变,向新质稳定结构演化,即向共产主义社会转变。
我们应该看到,社会主义社会虽然是向共产主义社会过渡的社会,但它又是一个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确定的社会形态。社会主义社会不同于私有制社会,但它与共产主义社会也有本质的区别。我们不能因为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社会同属公有制社会,就说二者没有本质区别,就像不能因为封建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同属私有制社会,而说二者没有本质区别一样。无疑,社会主义社会具有共产主义的因素,但是,如果没有质变,这些单个因素就不能改变事物的总体状况。共产主义社会取代社会主义社会的根本原因就在于,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终究有一天基本上不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这就是说,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过程中,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状况也会由基本适应转变为基本不适应,而要使社会基本矛盾重新达到基本适应,就必须经过质变,即向共产主义社会转变。
因此,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特点并不是“自始至终基本适应”,这些矛盾也并不是在任何阶段上都能在社会主义制度的前提下得到解决。否则,社会主义就没有必要和可能再向共产主义社会过渡,正如毛泽东所说,按照辩证法,就像人总有一天要死一样,社会主义制度作为一种历史现象,总有一天要灭亡,要被共产主义制度所否定。如果说,社会主义制度是不会灭亡的,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是不会灭亡的,那还是什么马克思主义呢?那不是跟宗教教义一样,跟宣传上帝不灭亡的神学一样?
同资本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相比,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特点并不在于“自始至终基本适应”,而是在于这些矛盾运动是在公有制的基础上展开的,它不是表现为生产社会化与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制的矛盾,而是表现为生产社会化的程度与公有制的具体形式的矛盾。因此,生产力的发展与公有制的适度,是当代中国改革始终要解决的问题。
三、社会基本矛盾的主要类型
从一般情况来看,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可以分为两种主要类型:
一类是生产力的发展与旧社会的上层建筑、生产关系“残余”的矛盾。社会的发展总是表现为过去的特点、现在的基础和未来的萌芽错综交织的图景。作为从阶级社会向无阶级社会的过渡阶段,社会主义社会尤其如此。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然存在着旧社会的“残余”。这些“残余”或者以“萎缩”的形式,或者以“残片”、变形的方式存在于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上层建筑之中,必然与生产力的发展发生冲突。
二是生产力的发展与社会主义自己创建的生产关系、上层建筑的矛盾。也就是说,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上层建筑的具体形态,随着时间的流逝,也将变为过时。因此,要保持社会主义旺盛的生命力,就必须依据生产力的实际状况,适时改革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上层建筑。否则,社会主义的上层建筑、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之间同样会发生冲突,上层建筑、生产关系也会严重阻碍生产力的发展。社会主义的历史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两种类型的矛盾是交织在一起的。我们必须明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的未必就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在现实中的经济、政治和文化领域,不仅存在着资本主义的“残余”,而且存在着更多的封建主义的“残余”,这些“残余”往往又同社会主义自己创建的生产关系、上层建筑交织在一起,这就使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基本矛盾运动具有了复杂性。
社会基本矛盾必然通过人与人的关系表现出来。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它主要表现为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管理干部等各类劳动者之间,民营企业的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人员、私营企业主等各类建设者之间,以及各类劳动者与各类建设者之间的矛盾。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管理干部都是劳动者,但由于劳动还是谋生手段,分配关系是按劳分配,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管理干部的利益还存在着差别。同时,随着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一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随着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这一分配格局的形成,出现了社会生活多样化、利益主体多元化的格局,并且形成了新的社会阶层,这就是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这些新的社会阶层之间,这些新的社会阶层同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管理干部这些原有的社会阶层之间,在利益上都存在着差别。
差别就是矛盾。凡是矛盾都有趋于向上的对立、冲突。社会主义制度只是为没有激烈震**地解决这些矛盾创造了可能性,要使这种可能性变为现实性,就要自觉行动——根据不同阶层的利益合理地满足不同阶层的需要,从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不能只强调人民群众在根本利益上的一致性,而忽视了同属人民群众的不同阶层利益的差异性。否则,即使在社会主义社会,矛盾的增长也会导致社会冲突。
[1]《毛泽东文集》,第7卷,214页。
[2]《邓小平文选》,第2卷,2版,18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