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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直觉论和经验论的调和(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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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关于康德的认识论,见哲学史(如维贝尔写的),在那里可以找到一个书目提要。

[91]《纯粹理性批判》(KritikofPureReason),M。缪勒译,第510、647页。亦见艾波特译《康德的伦理学理论》第28、29页及以后诸页,第119、136页。

[92]见艾波特译《康德的伦理学理论》,第28页。

[93]见艾波特译《康德的伦理学理论》,第77页及以后诸页,第38页及以后诸页。

[94]见艾波特译《康德的伦理学理论》,第20、21、93页,120页注及第192、311、321、343页。“人,甚至最坏的人,似乎也不会完全反叛地摈弃道德律(拒绝对道德律的服从),相反,道德律依靠人的道德本性,使自己不可遏止地强迫人,如果没有别的动机出来反对,人亦将把道德律采用为他的最高准则,使道德律成为可决定他的意志选择的原则,也就是说,他将在道德上成为善的。”

[95]见艾波特译《康德的伦理学理论》,第65页起。格林:“由人加于自身——这正是道德义务的本质。”

[96]“我能够是因为我必须。”(康德语)

[97]见艾波特译《康德的伦理学理论》,第81页,亦见第84页:“因此,我们对最高道德原则的演绎并没有错,但是一般说来,应对人的理性提出一个反对,即人的理性并不能使我们领悟一个无条件的实践法规(即绝对命令所必须是的)的绝对必然性。”属于康德派的有:T。H。格林(T。H。Green)《伦理学绪论》(Prolegomehics),1883,缪尔赫德,《伦理学纲要》,麦肯齐《伦理学手册》,J。塞瑟《伦理学原理研究》和阿希(D’Arcy)《伦理学简要研究》(AshortStudyofEthics)。

[98]有关他的叙述和批评,见舒尔门《达尔文主义的伦理意义》;萨利《感觉和直觉》(SensationandIntuition),第17、18页;马提诺《伦理学说类型》;威廉斯《进化论的伦理学》;居伊约《当代英国伦理学》。

[99]见他的《人类的由来》(De’san)第4章。

[100]见《人类的由来》,第98页起。达尔文发现狗也有“跟良心十分相似的某种东西”。因而,“常常可以在动物中观察到不同的本能之间,或一个本能和一个习惯性气质之间的斗争。例如,当一条狗追逐一只野兔遭到呵斥时,它停下来,犹豫着,然后再重新追逐,或者羞愧地回到主人身边来;又如一条母狗对它生下来的小狗和对它主人的爱之间的冲突——可以看到它偷偷跑到小狗那儿去,好像是为没有陪伴它的主人而有些害臊似的”。《人类的由来》,第107页。

[101]《人类的由来》,第110页。

[102]《人类的由来》,第113页及以后诸页。

[103]萨泽兰在他极有才华的著作中发展了达尔文的理论,这部著作为《道德本能的起源和生长》两卷本,1898年。

[104]斯宾塞(1820—1903),著作有《伦理学原理》(Prihics)。

[105]《伦理学的材料》(DataofEthics),§44以后。

[106]见《伦理学的材料》,§45中斯宾塞的书信。穆勒引入《伦理学的材料》§45:“为了使人充分理解我的观点,看来补充一点是很需要的。我觉得,与一门发展的道德科学的基本命题相对应,在人类中一直在,而且现在依然在发展着某些基本的道德直觉,虽然这些道德直觉是有用经验积累的后果,通过逐渐的有机化和具有遗传性,它们还是达到了对于意识经验的相当的独立。我相信,任何有生命的个体都具有的对于空间的直觉能力,是从所有先前的个体经验的有机化和稳固化而产生的,这些先前的个体把它们日益发展的神经组织遗传给后代。同样,我也相信,那仅需要个人经验来确定和完善的道德直觉,实际上也变成了一种思想形式,这种思想形式显然在颇大程度上独立于经验。我亦相信,那些在所有人类过去的世代中有机化和稳固化的有用经验,一直产生着相应的后天变异,这些变异通过连续的遗传和积累,在我们心中变成某些道德直觉的能力——某些反应正当错误的行为的感情,这些感情在个人的有用经验中没有明显的基础。我亦认为,正像我们对空间的直觉会对几何学的精确论证起反应,并使它的粗略结论得到几何学的解释和证明一样,道德直觉也会对道德科学的论证起反应,使它的粗略结论得到道德科学的解释和证明。”

[107]《伦理学绪论》,§117。

[108]《伦理学绪论》,§191。

[109]参见其《没有义务和制裁的道德方案》(EsquisseD’uneMoralesansobligationnisan),1881年第2版,1899年英译本;《当代英国伦理学》,1885年,结论,第432页及以后诸页。

[110]参见其《伦理的科学》(TheSceofEthics),1882年,“良心是人类公共心的发言,它命令我们服从于保障公共福利的基本条件,所以,即使我们可能不懂良心权威的根源或它所指向的目的,良心对我们也不会少一些压力”。

[111]参见其《道德与达尔文主义》,1871年。

[112]参见其《心理学》,Ⅵ,C,§8;《伦理学》,1888年。他认为,良心是一种一直在人类中发展的本能,它像所有本能一样专横地下命令。

[113]参见其《道德哲学》,1889年。

[114]参见其《法律的目的》,1877年,1893年第3版。

[115]参见其《伦理学》,1886年第2版及英译本三卷,由提克纳、华什波恩、加利弗合译。

[116]参见其《伦理学体系》,1899年第5版。梯利1899年编译。根据包尔生的意见,义务首先在于按照风俗习惯行动。我实行某些惯例的行动,因为它代表我周围的人的意志。旁人的意志是通过风俗习惯表现给个人的。在我现在的义务感里,体现着我的父母、教师、前辈和种族的意志,以及我所崇拜的神的权威。人最初服从法律是因为外在的权威,渐渐地他感到对法律有一种内在的义务,认识到别人对他的权利。见第2编第5章。

[117]参见其《道德结构与进展》(Mress),1889年。

[118]参见其《伦理之起源》,1889年。

[119]参见其《良心的起源》,1885年。

[120]参见其《伦理学概论》两卷本,1892年,1893年。见第1卷第1章。

[121]参见其《道德本能的起源和成长》两卷本,1898年。

[122]关于进化论的伦理学,见威廉斯的《进化论伦理学述评》(AReviewofEvolutioh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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