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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波斯帝国统治下的商品货币关系(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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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明那白银、1袋面粉、3桶优质啤酒、3只牡羊——这是阿塔薛西斯一世统治第40年从以下田地上征收的租金。他们是:阿吐拉曼之子纳别恩的弓的份地、阿赫拉吐什之子帕格的弓的份地、乌什库杜尔之子乌什帕塔尔的弓的份地、尼努尔塔—艾提尔之子提利达特的弓的份地、乌什塔布占之子贝尔—依坦的弓的份地,达尔马卡之子帕提什坦的弓的份地,卡库努之子提利达特和帕加达特的弓的份地。这些在沙拉马地方的田地,由穆拉树的后代恩利尔—苏姆—伊丁租佃。从纳别恩、帕格、乌什帕塔尔、提利塔特、贝尔—伊塔努、帕提什坦和巴加达特的这些田地上获得的租金是2明那白银、1袋面粉、3桶啤酒、3只牡羊。它们已由穆拉树的后代恩利尔—苏姆—伊丁之手付给。

又如PBS21175,这是商家于公元前423年租佃一块属于两兄弟的弓的份地的租约,该地位于皮库杜河渠岸边,用于培植枣椰树,租期3年。据租约,商家每年要向份地持有者支付50库尔枣椰子、10库尔大麦、2桶啤酒和2库尔面粉。

同年,位于哈利—皮库德河渠两岸的5块苏沙努的份地被出租给了穆拉树商家(见PBS2130)。在BE9107中说,属于苏沙努—马沙卡的位于尼普尔附近的7份弓的土地出租给了商家,租期5年,每年的租金为5明那白银。

在BE10111中说,穆拉树商家租佃了一个雅利安人的弓的份地,租期为3年(大流士统治第5、第6、第7年),但在第2年(即大流士统治第二年),商家即将3年的租金全部交清了:

12明那白银、1桶啤酒、1只牡羊、5苏特面粉,这是大流士二世统治第5、第6、第7年,(即)从苏布吐—加巴利地区的从雅利安人的弓的份地上征收的租金,这些土地处于里穆特—尼努尔塔的奴隶贝尔—利巴特之子利巴特的支配之下。

巴加达特之子、雅利安人的长官贝尔—纳丁收到了这12明那白银、1桶啤酒、1只牡羊、5苏特面粉——大流士二世统治第5、第6、第7年从这块土地上征收的租金;是从贝尔—利巴特之子利巴特之手付给他的。

为什么商家会在两年里将三年的租金都交了呢?可能是这些弓的份地的持有者有在收据中未曾说出的苦衷,而要求商家这样做的。但这些弓的份地的持有者为此付出了什么代价则不得而知,因为收据中未曾说明。

下面这份文件说明,穆拉树商家在租佃军事殖民者的份地后,在交纳租金的同时,还可能代其交纳国家的税收(因为,这些份地的持有者持有这些份地是有条件的,即要服兵役,如果不服兵役,那么就要交纳土地税)。为什么商家要代其交税呢?文件没有说明,可能是这个份地的持有者遇到了困难,拿不出钱来交税,因而不得已才求助于商家。这也因此而使份地持有者欠下了高利贷,从而成为他们负债破产的原因之一。收据的内容如下,BE975:

税收征收人普呼尔之奴隶胡恩查拉尔和沙姆拉之子纳麦尔,根据曼努斯坦的委托和印章,从穆拉树的后代恩利尔—苏姆—伊丁之手获得阿塔薛西斯统治第40年住在印度人居民点的拉巴沙之子卡尔杜苏的弓的份地、提尔—扎巴吐地方的努拉—纳布之子马尔都克—艾提尔的弓的份地、住在提尔—扎巴吐地方属于苏沙努劳动队的尼丁吐—贝尔之子贝尔—阿布—乌祖尔和比特—伊利—努利的弓的份地的一半征收给国王之家的全部税收和礼物3。5明那白银。他们应将阿塔薛西斯统治第40年中的这全部税收付清并送交曼努斯坦,并把契约转交给穆拉树的后代恩利尔—苏姆—伊丁。

这份文件说明,波斯国家对穆拉树商家承租军事殖民者的份地的行为是认可的,它只管能不能收到税收,而不管这个土地在谁手里。

文件BE1050表明,穆拉树商家代交税收并非偶尔为之,而可能是较为经常的:

穆拉树商家虽然租佃了不少军事殖民者的份地,但他们并不亲自耕种这些土地,而是又将这些土地转租给其他人,同时还提供牲畜、设备和种子,从中收取高额的租金。下面这份文件清楚地说明了这个问题,见BE986a:

某人之子、某某人的奴隶,埃阿—兹提苏和某人之子[……]—达沙巴对穆拉树的后代恩利尔-苏姆-伊丁自愿承诺如下:”请将下列土地租给我们3年:在某地的土地和在……你的弓的份地,[……],在你手里的那块停止耕种的份地;在苏巴特—嘎巴利,[……]苏巴特—拉黑姆地区和苏巴特—嘎巴利周围的拉赫姆-埃尔的弓的份地;在斯马吉尔河渠两岸的比特—达那吐和在哈什巴地区的土地;在胡塞提沙依克埃的提吐努—斯马吉尔地区,伊什卡卢努,比特—克科,比特—阿克地区,及斯马吉尔河渠左右两侧的作为拉黑姆—埃吉父子的弓的份地;还有72条耕牛配18套犁,每套犁4条牛和全套的马具。另外种子:226库尔大麦、6库尔3潘2苏特小麦、30库尔二粒小麦、2库尔鹰嘴豆、1库尔2潘3苏特扁豆,6库尔芝麻,6库尔大蒜,2库尔洋葱,另附150库尔大麦为挖水渠用。

我们将在每年的阿雅鲁月在斯马吉尔河渠上按大的度量支付给你2260库尔大麦、140库尔小麦、250库尔二粒小麦、20库尔鹰嘴豆、10库尔扁豆、60库尔芝麻,共计2740库尔收成,还有4库尔萨赫鲁佐料、1库尔收获草、20库尔大蒜、8库尔洋葱、20库尔花园草,此外我们还将赠送1头牛、15只牡羊和2500把亚麻。”

恩利尔—苏姆—伊丁答应了他们的要求,将他们要求的耕牛、犁、马具和种子一起租给了他们,并要求他们如其所说按量按时交纳租金。

从这份租约本身我们看不出转租出去的土地究竟有多少,但从耕种土地所需的牲畜、犁、种子的数量看,土地面积不小。商家所得租金2740库尔收成,而1库尔=180公升,2740库尔=493200公升,也说明其转租出去的土地面积不小,其获取的利润不少,可以说是暴利。BE930的内容也反映了这种情况。该文件说,在公元前433年,穆拉树的后代恩利尔—苏姆—伊丁将位于一条河渠两岸的一些份地和一些设备、种子等租给了他的奴隶,种子包括:60库尔大麦、12库尔小麦、12库尔二粒小麦等(共约定5120公升),租期为3年每年的租金包括1200库尔大麦、50库尔小麦和250二粒小麦,还有鹰嘴豆、扁豆、小、芝麻、荞麦、大蒜和洋葱等,一年租金共1700库尔(约306000公升)。

某人之子尼努尔塔—阿赫—伊丁、某人之子班努—埃利什,某人之后代阿胡—伊丁,伊蒂之子和哈马塔亚家族苏沙努团体弓的份地所有共同占有者欠恩利尔—苏姆—伊丁,穆拉树的后代,185库尔又2潘3苏特枣椰子的债务。

他们应于第1年的塔什利吐月以恩利尔—苏姆—伊丁的度量偿还这些枣椰子,即185库尔又2潘3苏特。

他们为这笔债务的偿还还彼此负责,在场的都必须支付。其长有树木和种植着谷物的土地,其在哈利—皮库德河两岸的卡尔—尼努尔塔城的弓的份地,因这185库尔又2潘3苏特(枣椰子)将作为抵押品由恩利尔—苏姆—伊丁支配使用,不能由其他的债权人来控制这些土地,直到恩利尔—苏姆—伊丁的债务要求得到满足为止。

这是大流士二世统治第1年所写的一份以弓的份地为抵押品的契据,它清楚地表明,商家因拥有185库尔又2潘3苏特枣椰子的债权,而获得了哈马塔亚家族的苏沙努集体拥有的弓的份地的支配使用权,直到债务被偿还为止。

另据BE1041,在公元前423年,商家借出112库尔枣椰子给那些被提到名字的宝库苏沙努团体(哈特努)中的一些人,他们以在某地河渠岸上的其弓的份地作抵押品,在债务的偿还中互相充当担保人。

据文献BE1010、BE1016、BE1017、BE1047和PBS2157和PBS21200,上面提到的哈马塔亚家族团体的苏沙努从商家借了大约5400公升、119640公升、29520公升、31680公升和28800公升枣椰子,他们的份地被抵押给了穆拉树商家。

份地持有者欠商家的债务,一般要求在下一个枣椰子的收获季节偿还,如果到期不能偿还债务,结果并不严格规定取消抵押品(土地)的赎取权(上面这些文件中都没有这样的条款),而是将被抵押的土地的使用权移归债权人——穆拉树商家,如果以后债务人有了支付能力,仍可赎回其土地。[7]这很可能是由当时波斯帝国在巴比伦尼亚地区所实行的土地占有制度决定的,因为被抵押的土地乃国家分配给带有服兵役义务的份地,或交税(税被称为ilku,并以银偿付),它只能凭血缘关系继承,可出租或抵押,但不能转让。商家向无力交税的或无力服兵役的人,或无以维持生产、生计的小块土地持有者提供借贷,其条件是,被抵押的土地如果不能赎回,商家不仅本身拥有使用土地的权力,而且可以转租出去,或抵押给第三者,这从文件BE960、67、BE1079和文件PBS21210等可得到证明;商家也可将土地租给原抵押者,这可从文件BE925、63和文件PBS21107、214等中得到证明。这样,原份地持有者可作为商家的佃户保有其土地,支付租金给其债权人——商家,直到偿还了债务,土地被赎回。其租金是为使用土地而支付的,不计算在抵押的赎回款之中。

穆拉树商家经济活动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从事商业贸易,这是商家将产品转化为货币(银子)的手段。不过,此项活动在商家的档案里没有表现出来,因为在商家出售产品时,即使使用了票据,也自然是在买主手里,而不在卖主手里,所以,这种活动在穆拉树档案里没有表现出来是正常的。然而,商家在转租土地时收取的租金是实物,商家向土地持有者或其代理人交纳的租金却是银子,所以,商家必有将产品转化为货币的活动,即买卖土地上的产品的活动。因此,商业贸易必定是其重要的经济活动。只是我们没有这方面的资料而已。

[1]参见《从那波帕拉萨尔到亚历山大时期(公元前626—前331年)巴比伦尼亚的奴隶制》。

[2]见《古代东方史》,中文版,第541页、第611页。

[3]见《波斯帝国史》,英文版,第356页。

[4]见丹达马耶夫:《从那波帕拉萨尔到亚历山大时期(公元前626—前331年)巴比伦尼亚的奴隶制》,第527页。

[5]见卡尔达西亚:《穆拉树档案》,第136页。

[6]见斯托普尔:《企业家和帝国》,第104页。

[7]见《企业家和帝国》,第105页。

[8]见《企业家和帝国》,第1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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