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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波斯帝国统治下的商品货币关系(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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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库尔又2潘3苏特大麦,5库尔又2潘3苏特小麦是从帕莉萨蒂斯的田地和其管理人埃阿—布利特苏的弓的份地上征收的大流士二世统治第4年的租金,这些田地有穆拉树的后代里穆特—尼努尔塔租佃着。这317库尔又2潘3苏特大麦、5库尔又2潘3苏特小麦是某某根据帕莉萨蒂斯的管理人埃阿—布利特苏的委托,从穆拉树的后代里穆特—尼努尔塔之手征收的大流士二世统治第4年的那份田地的租金。他们已经收到上述租金……

文献PBS250和PBS260反映的也是有关穆拉树商家租佃王后帕莉萨蒂斯和其奴隶的土地,然后向王后的地产管理人和其奴隶交纳租金的。

另外,在BE928和BE950中提到了穆拉树商家租佃“王宫的夫人的地产”,在这里,“王宫的夫人”也应当是王后。

关于穆拉树商家租佃王子的土地。据多份资料,穆拉树商家与波斯帝国的王子们有着密切的关系,他们租佃了王子们的土地,文献表明,穆拉树承租和转租了多个王子的土地。如据BE1085:

30库尔大麦,1潘甜啤酒,1潘4苏特面粉,这是大流士二世统治第4年,从种植枣椰子树和谷物的田地上征收的全部租金,谷田坐落在哈马纳伊,在阿赫名纳的管理人之手,由穆拉树商家的后代里穆特—尼努尔塔租佃着。曼努—伊布卡,阿赫名纳的管理人已经收到30库尔大麦,1桶甜啤酒,2只牡羊,1潘4苏特面粉,大流士二世统治第4年由穆拉树的后代—穆特里尼努尔塔交纳的固定租金,他已交付。

在文献TUM2—3190和PBS21137中提到该商家租佃了王子阿利斯吐的地产;BE1085是该商家因租佃王子阿赫明纳的地产而向其交纳租金的契据;文献PBS21103和201是该商家租佃王子阿赫明纳之子伊普拉达塔的地产并向其交纳租金的契据;文献BE1082和89是王子杜恩达纳通过其代理人处理与穆拉树商家的事务;文献PBS21105记录了穆拉树商家将王子乌什塔纳土地上的租金交给其奴隶,奴隶又将其租金转交给王子管理人这一事实;文献BE10117反映的是王子西吐努的奴隶将其土地出租给穆拉树商家;PBS2137和TUM2—3147说的是王子达达尔苏的地产管理人将其土地出租给穆拉树商家的事;有9个文献提到穆拉树商家租佃或转租王子阿尔沙马的地产(这些文献按年代顺序是:PBS21144[8VI11DariusII];BE10130、131;PBS21145,146[all21vi11DariusII];PBS21147[24vi11DariusII];PBS21148[25vi11DariusII];BE10132[29III13DariusII];BE91[28VII1ArtaxeresII]。其中,阿尔沙马只在最后一个文献中才被称为王子。

关于穆拉树商家租佃波斯贵族官吏的地产:穆拉树商家承租了波斯贵族官吏在巴比伦尼亚的尼普尔城附近的地产,有的租期长达60年。如据文献BE948,穆拉树的后代恩利尔—苏姆—伊丁租佃了波斯官吏巴加米利的长有树木的地和谷田,租期为60年。租约说:

米特拉达特之子巴加米利对穆拉树的后代恩利尔—苏姆—伊丁自愿承诺如下:“我的长有树木的地和属于我父亲以故兄弟的谷田(位于辛河渠和西里什吐河渠岸上),以及在加里亚地方的住房(它北边同尼努尔塔—伊丁之子纳布阿赫伊丁的田地交界,还同尼普尔的居民巴纳尼—艾列沙的田地交界,在南边同巴拉吐之子米努—贝尔丹纳的田地交界,在东边——在辛河渠,西边——在西里赫吐河渠岸上,而同阿尔塔列姆的译员努苏恩帕特的田地交界,所有这些用以出租和园艺栽培(的田地),我将给你使用60年,你承租这片有树木的地,一年付租金20库尔枣椰子,而谷田则用作园艺栽培。

后来,穆拉树的后代恩利尔—苏姆—伊丁同意了他的意见,承租了长有树木的地和谷田60年,(即)他的部分和自己的以故父亲努苏恩达特的部分,以及长有树木的地,每年(交纳)20库尔枣椰子,而谷田则用60年时间进行园艺栽培。每年塔什利吐月,恩利尔—苏姆—伊丁交纳给巴加米利20库尔枣椰子作为这块田地的租金。米特利达特之子巴加米利将在60年内从穆拉树的后代恩利尔—苏姆—伊丁之手得到这块土地上的全部租金,他将交纳。如果在60年期满之前,巴加米利从恩利尔—苏姆—伊丁手中夺走这块田地,并在这块田地耕作,在这块田地上进行园艺栽培,巴加米利应付给恩利尔—苏姆—伊丁1塔兰特白银。如果巴加米利要这块土地,那么,他应腾空这块土地,并转交给恩利尔—苏姆—伊丁。

从国王阿塔薛西斯统治第37年的尼桑努月起,这块田地将租佃60年,同时进行园艺栽培,归穆拉树的后代恩利尔—苏姆—伊丁支配。”

另外,PBS2143、84和BE1084等文件也是关于该商家租用波斯大官的土地并交纳租金的内容。

穆拉树商家租用神庙有关人员的土地:一是穆拉树商家租佃神庙奴隶的土地。公元前5世纪,在尼普尔,神庙奴隶占有一定数量的土地。据丹达马耶夫的意见,他们是集体占有土地的。[4]穆拉树商家从他们手中租来土地。资料见TUM2—3182:

从下列土地上征收来的大流士二世统治第二年的大麦,属于苏纳雅地区贝尔神的那些奴隶种植谷物的一部分土地,在神庙奴隶阿胡努手中的一些土地,它们在穆拉树的后代里穆特—尼努尔塔的支配之下。利巴特之子阿胡努已收到大流士统治第2年从穆拉树的后代里穆特—尼努尔里手中征收的上述土地的租金——大麦。他已支付。

同样,PBS2194、211等文件也都是有关穆拉树商家租用贝尔神庙奴隶集体占有的土地,并向其交纳租金的契据。二是穆拉树商家租用神庙祭司的土地。从穆拉树商家的档案看,商家也曾租佃过在不同部门管理下的祭司个人的土地。在BE972中,该商家租佃了一块称作拉伯—乌玛的官吏控制的“拉拉克祭司”的“弓的份地”。在PBS21135中,商家还租用了一块属于底格里斯河阿卡德城的祭司的土地。这块土地是在其所在组织哈特努的长官的管理下的。上述事实说明,穆拉树商家与波斯帝国土地占有者中的上层人物有着广泛联系。他们从这些世袭官职为依托的大地产的所有者——国王、王后、王子、官僚贵族及神庙的土地管理者手中租来大片土地,然后再分成小块租出去,从中获利,以增加自己的经济实力。虽然商家并不是波斯帝国政府的什么机构,但它却通过租佃大土地所有者的土地并再转租出去这一过程,实际上获取了主要的生产资料——土地的支配权。

穆拉树商家承租国王的水渠:从穆拉树档案看,尼普尔地方的灌溉网络的主要部分是国王的财产,控制在国王的手中。据斯道尔分析,当地河渠的占有、监督管理和使用过程是这样一个线路:国王—王子、总督—马珊那(河渠管理者,是国王官吏,如文献CBS12950NO。48,是关于商家交纳租金的收据,其接受者就是马珊那)—河渠管理者—穆拉树商家—商家的佃户。商家可以从不同的土地占有者那里得到土地,但却只能从国王行政的不同部门那里获得水的使用权。

下面这份资料就清楚地说明了这一点,见TUM147:

穆拉树的后代里穆特—尼努尔塔对辛河渠(区)管理租金的长官伊丁之子里布努塔自愿承诺如下:“请把位于努赫河渠下游流经布鲁特的地产和阿尔巴地区的巴迪图河渠,由河口到河源左右两岸生长块根植物的谷田,河渠边上的国王的乌兹巴努和国王的财产——水源……租给我3年,每年我将在辛河渠上付给你220库尔大麦、20库尔小麦、10库尔波尔巴小麦,总计250库尔收成,大麦和按1库尔又1潘计算的(其他)谷物。此外,我还将给你1头公牛和10只牡羊。”

里布努塔答应了他的要求,将他要求的一切都租给了他3年,并要求他在每年的阿雅努月,将那共计250库尔的收成在辛河渠上交付给他。

另外,在BE973中也反映了商家租用国王水渠的事实,该文件就是一张交纳租金的收据,其中也清楚地说明水渠是国王的财产:

农民的后代帕利克—伊利之子纳狄尔和沙马什—伊丁的奴隶纳布—乌舍吉布,根据贝尔—艾提尔之子沙马什—伊丁的书面委托,从利姆特—尼努尔塔之手得到2库尔4苏特(1苏特=5公升)芝麻,——作为国王的一份,这是穆拉树的后代里穆特—尼努尔塔租佃国王水渠的国王的一份收入。纳狄尔和纳布—乌舍吉布应将这些芝麻(2库尔4苏特)运送给沙马什—伊丁,并为里穆特—尼努尔塔写出契据。

BE973是穆拉树商家租用国王水渠后交纳租金契据,其中也清楚地指明水渠是国王的财产:

农民的后代帕利克—伊利之子纳狄尔和沙马什—伊丁的奴隶纳布乌舍吉布,根据贝尔—艾提尔之子沙马什—伊丁的书面委托,从利穆特尼努尔达之手得到2库尔4苏特(1苏特=5公升)芝麻,作为国王的一份,这是穆拉树的后代里穆特—尼努尔塔租佃国王水渠的国王的一份收入。纳狄尔和纳布乌舍吉布应将这些芝麻(2库尔4苏特)运送给沙马什—伊丁,并为里穆特—尼努尔塔写出契据。

穆拉树商家在租得这些水渠以后,再将其租给租佃他土地的人,甚至独立的农民。据BE97:

阿普利之子贝尔—比利特苏和纳布—阿赫—伊塔努、比巴努之子纳杜布—苏努和尼努尔塔—伊布尼……贝尔之子贝尔—苏姆—伊丁、苏姆—伊丁和利巴特对穆拉树的后代恩利尔—苏姆—伊丁、贝尔乌舍吉布之子贝尔—纳契尔,以及(……自子)伊丁—贝尔自愿承诺如下:每月12日至15日,把国王私有的水给我们(使用)。在我们弓箭手的份地的粮田上,在属于辛—利巴特之家的田地上,我们将增加收成,我们要用被灌溉的田地上的确13收成支付水费。此外,我们还将为每库尔被灌溉的土地支付13西克勒白银,并为每库尔灌水的土地支付13西克勒作为什一税。

而后,艾利勒—苏门—伊丁,贝尔—纳契尔和伊丁—贝尔也听说了此事,并且属国王所有的这些水从每月的12日至15日给了他们……

如果他们在非规定的日子里引水灌了田,那么,将不经审理他们就应支付5明那白银。

在BE916中,几个弓的份地持有者从商家那里租来贝尔水渠里的水,是由辛水渠引来的,用来浇灌他自己弓地中的果园。为此他们将支付收成的14作为租金。

穆拉树商家还将水渠转租给自己的佃户,通常是连同土地、驮兽、设备和种子一起出租的。在文献BE929中,穆拉树商家是将水渠和土地一起出租的。根据土地的数量和质量,其每年的租金分别是:120库尔大麦、10库尔小麦、17库尔二粒小麦、1库尔芝麻(共148库尔,约26640公升)以及其他收成和2600库尔大麦,100库尔小麦,250库尔二粒小麦,50库尔芝麻(共1000库尔,约540000公升),以及其他收成。

BE952的内容为穆拉树商家转租水渠,获取额外收入,这一活动提供了进一步的信息,其内容是穆拉树商家根据奴隶利巴特的请求把河渠的水租给奴隶利巴特:

……于是,恩利尔—苏姆—伊丁听从了他的要求,将沙努河渠——从其河源到河口,沿着河渠的左岸和右岸水流经的所有地区,以及纳姆—卢嘎—杜尔—恩利尔河渠右岸的所有土地租给他3年。他必须在每年的阿雅鲁月按所要求的量支付632库尔大麦、30库尔小麦、70库尔二粒小麦、20库尔鹰嘴豆、10库尔小米(粟)、8库尔芝麻和10库尔花园草,共计800库尔收成。

利巴特的租约自国王阿塔薛西斯统治第37年的西玛努月始,有效期3年。

正像卡尔达西亚所注意到的那样,当租约中明确地包括水渠一项时,佃户所交的租金明显高于未提水渠租约的租金。[5]基于对带有水的使用权和不带水的使用权的租约的比较可以看出,带有水渠使用权的租约通常比不带有水渠的使用权的租约,每年租金高出70%。这足以说明,商家从水渠管理部门租来水,再转租出去这一活动给其带来了比租佃土地多得多的收入。

穆拉树商家与小块土地持有者的土地的关系:从保存下来的穆拉树商家的档案看,该商家从波斯帝国的小块份地的持有者那里租来的土地非常多。这些小块份地被称为“弓的份地”、“马的份地”和“战车的份地”。这种份地是由最初的“军事殖民”发展而来的一种土地占有制度。穆拉树商家与之有联系的正是这些军事殖民者。商家获取和经营这些小块份地的手段有两个:一是租佃,即商家承租他们的份地,向其交纳低廉的租金,同时还代替其中的一些人交税,然后再将份地连同牲畜、设备、种子一起高价转租出去,从中获利;二是作为借高利贷,其条件是将份地抵押给穆拉树商家。许多份地持有者为向国家交税,或维持生产、生计,向商家借高利贷,即以土地等实物为抵押品,如无力偿还,土地就不能赎回,这样虽然土地所有权名义上还不是商家的,但实际上已完全由商家支配使用,从而在商家经济实力日益壮大的同时,小块份地所有者纷纷破产。

关于穆拉树商家租佃军事殖民者的份地的资料比较多。如BE974,此文件是阿塔薛西斯一世统治第40年(公元前423424年),该商家租佃8块雅利安人的弓地,为此商家向这些雅利安人交纳租金的契据,其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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