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我国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02(第1页)
第二节我国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02
第三十三条【奖励机制】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十四条【其他奖励方式】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对教师进行奖励。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侮辱殴打教师行为的法律责任】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打击报复教师行为的法律责任】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教师不当行为的处理】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典例题
2012年单项选择题:教师给学生起侮辱学生的绰号,可给予教师( )。
A。行政处分 B。行政处罚 C。行政处分或解聘 D。行政处罚或解聘
【答案】C
【解析】该教师的行为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权,按现行教师管理权限,应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第三十八条【拖欠工资的法律责任】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教师申诉】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经典例题
2013年单项选择题:某县中学教师李某对学校给予他的处分不服,李某可以提出的申诉机构是( )。
A。学校教工代表大会
B。当地县级人民政府
C。当地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D。所在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答案】C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9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做出处理。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一)《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性质与地位
《未成年人保护法》一般被作为教育单行法看待,未成年人的保护问题,不仅仅是教育活动领域中的问题,同时也是社会生活领域中的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需要出发,制定了保护未成年人成长的法律规范,涉及学校、家庭、社会和司法部门。
(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宗旨
1。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2。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3。促进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培养合格人才。
(三)《未成年人保护法》颁行的意义
1。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促使他们健康成长的需要。
2。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需要。
(四)《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本结构和主体内容
1。基本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