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我国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第1页)
第二节我国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的根本大法,是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里程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1995年3月18日在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上通过,并于1995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经典例题
单项选择题:教育法律体系的母法是( )。
A。《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答案】B
【解析】教育法律体系的母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一)《教育法》的性质与地位
1。性质
《教育法》是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的基本法。《教育法》是依据宪法制定的、调整教育内部、外部相关关系的基本法律准则,是教育的“宪法”或教育法规体系中的母法,在教育法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规定了我国教育的基本方针、基本任务、基本制度以及教育活动中各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2。地位
《教育法》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基本法。《教育法》是国家全面调整各类教育关系,规范我国教育工作的基本法律,在我国教育法律体系中处于“母法”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各种单行教育法的制定和实施,都应以《教育法》为依据,而不得与《教育法》确立的原则和规范相抵触。我国教育工作应全面置于《教育法》的规范之中,它所规定的内容是我们全面依法治教的法律依据,是我国依法治教之本。
(二)《教育法》的立法特点★
1。全面性和针对性相结合
《教育法》作为教育的基本法,要为其他法律、法规提供依据,这就要求《教育法》的内容要尽可能全面。《教育法》在全面规范和调整各类教育关系的同时,又抓住了现阶段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做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2。规范性和导向性相结合
《教育法》把4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成熟经验,通过法律规范形式固定下来。同时,《教育法》也对符合改革和发展方向,但还有待进一步实践和探索的问题,做出了导向性的规定,通过法律手段来保障和推进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3。原则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
《教育法》作为教育的根本大法,只能对关系到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做出原则性的规定,而不可能对具体问题做出规定。《教育法》在突出原则性的同时,又兼顾到实施上的可操作性,特别是法律责任部分,明确了违反《教育法》的法律责任、处罚形式、执法机关等,加强了《教育法》的可操作性,以保证《教育法》的顺利实施。
(三)《教育法》颁行的意义
《教育法》为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对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起着极大的促进作用。
第一,《教育法》对落实优先发展教育的战略地位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二,《教育法》对保证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三,《教育法》对维护教育主体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四,《教育法》对巩固教育改革成果,促进教育改革深化提供了法律保障。
(四)《教育法》的基本结构与主体内容★★
1。基本结构
《教育法》共有十章,84条。它可分为三个部分:总则(第一章)、分则(第二至第九章)和附则(第十章)。总则是对我国教育活动的总体规定,分则是对我国教育活动各个领域的分别规定,附则是对未尽表达事项的补充规定和说明。
2。主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节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