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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对教育行政机关做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④对教育行政机关因不作为违法的;
⑤行政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务、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其履行其他义务的;
⑥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⑦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在我国教育管理实践中,学校对教师的行政处分决定以及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如果教师或学生不服,只能依法通过教育申诉途径来获得救济,而无法通过教育行政复议途径获取救济。
3。教育行政复议的程序
(1)申请。教育行政复议申请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形式申请应在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书。
(2)受理。它是指教育行政复议机关基于相对人的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条件,决定立案并准备审理的行为。
(3)审理。它是教育行政复议的中心阶段。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应向复议机关提交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者证据以及答辩书。被申请人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复议。
(4)决定。它是指对案件进行审理后,在判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正当性的基础上,有关机关做出相应的裁断。复议机关应在复议期限内(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做出决定。复议决定有:维持决定,补正程序决定,撤销和变更决定,履行职责决定、赔偿决定。
(5)执行。复议决定生效后就具有国家强制力,复议双方应自觉履行,否则,将强制执行。
(七)教育行政诉讼★
1。教育行政诉讼的含义
教育行政诉讼,是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给予法律救济,并由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判的诉讼救济活动。
2。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区别
(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是行政活动,而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活动。
(2)受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行政机关,而行政诉讼的受理机关是人民法院。
(3)适用程序不同。行政复议适用行政程序,实行一级复议制,采取书面审理,程序简便;而行政诉讼适用司法程序,实行两级终审制,以公开审理为主,程序严格。
(4)审查范围不同。行政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审查,而行政诉讼只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
(5)法律效力不同。除有法律明文规定之外,行政复议决定不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即复议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的终审判决则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
3。教育行政诉讼的范围
关于我国教育行政诉讼的具体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分别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教育行政案件的涉案范围主要集中在:
①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
②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教育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或执照,而教育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
③申请教育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而教育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④认为教育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其履行义务的;
⑤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4。教育行政诉讼的程序
(1)起诉和受理。起诉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诉讼行为,将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对于当事人的起诉,人民法院经审查,应当在接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2)审理和判决。我国行政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二审做出的判决和裁定为终审的判决裁定,案件到此为止最后审结,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再经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3)执行。执行程序是诉讼活动的最后阶段。人民法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义务人逾期不执行时,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