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评价的标准(第3页)
(一)师德考核是教师专业技术考核及综合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考核结果将记入教师个人档案,并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业绩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等的首要内容。师德考核等次优秀者,在外出培训、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时,同等条件下优先。
(二)教师师德考核未达到优秀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不得参加各类先进评选。
(三)教师师德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年终综合考核即为不合格等次,当年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不得评先评优,按有关规定扣发绩效工资,必要时可调整岗位。
(四)对有严重“失德”行为,影响恶劣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直至撤销教师资格、解聘。
教师修养评价标准的制定是否科学,是教师修养评价能否被落实的一个关键。例如,某市的教育局把师德考核优秀作为教师评优的前置条件,该考核办法规定:每学年末,先由市教育局把师德优秀名额分配到各县(市、区),再由各县(市、区)把师德优秀名额分配到学校。某校有135名教职工,分摊的名额只有62名,也就是说,教师无论怎样努力工作,总有一半左右的教师师德考核不在优秀之列,这一半的教师就没有获得优秀的资格,这样的规定并不利于调动教师们工作的积极性。修养评价的目的应当是激励教师能够更加热爱本职工作,不做有损于自己职业形象的事,而这种分摊指标的考核办法,不但起不到激励的作用,反而产生了负面影响。使得有些教师为了能够进入优秀行列钩心斗角,严重影响了教育秩序。因此制定科学的修养评价标准是教师修养得以贯彻的关键。
二、教师修养评价的表现形式
教师修养评价从表现形式来看,可以分为外部评价和内部评价两部分。外部评价是通过外部舆论和教育的传统习俗对教师的自身修养来判断。内部评价是教师自己根据自己的内心信念及思想境界对自身教育行为进行的判断。
(一)教师修养评价的外在形式(外部评价)
外部评价表现在教师修养评价规则中,由校内外的舆论和教育传统习俗构成。按照评价主体的不同,校外的舆论评价主体是校外的公民,以他们的视角来对教育行为或教育现象表达看法和态度。校内舆论评价主体包括学校的教师、学校管理人员、学生等对教师职业行为的评价;校外舆论评价主体则包括新闻媒介、社会团体组织以及学生家长对教师的职业行为的评价。这种校内外舆论的评价犹如一把双刃剑,有利有弊,好处在于舆论的监督往往都是来自内心的声音,不加修饰,更加客观、犀利与真实;弊端在于这些舆论由于是由人们自发产生并自然传播的,不同的主体代表着不同的性格、不同的经历、不同的认识程度、不同的教育程度、不同的立场、不同的利益集团,因此对待一种现象或行为很难拥有一致的看法,尤其是在网络发达的今天,信息来源广,传播速度快,正确与错误、进步与落后、客观与偏激的信息观点共同存在于社会舆论声之中。这种鱼龙混杂的信息传播会给教师修养评价的进行带来一定的困难。虽然有这种种的困难,舆论评价作为社会监督的重要方式却是教师修养评价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否则教师修养评价犹如闭门造车,不能与时代的发展、教育的宗旨、民众的期盼相和谐,不能促进教师职业的发展。面对这样的问题,就要求组织评价的部门对舆论给予严格的区分,从而使舆论评价实现其应有的价值。
1。社会舆论
社会舆论是来自精神的力量,是人们对社会上的一些客观现象表达自己的主观看法。社会舆论是人们根据自身所处的一定的文化、社会道德、风俗习惯,对某种社会现象、事件或行为所表达的带有自己主观倾向的意见。人是集体动物而不是独居的动物,因此,人们无时无刻不会感受到来自舆论的巨大的精神压力,它就像是一只无形的手时而树立起行业的楷模,时而敲响了警示之钟。
社会舆论无论从其评价对象还是评价主体来说都是多元的,政治、经济、法律、道德等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逃脱不了舆论对其进行的监督,特别是互联网普及之后,当人们的思想从现实世界转嫁到虚拟的世界,便**,一发不可收拾。人们会自发地去追踪去关注自己感兴趣的人、事、物;会去揭发自己认为不公平的事件,寻找和自己有共鸣的人;会跟踪一些社会事件的进展。很多事件就像滚雪球一样,在公众的呼吁下,越滚越大,最终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而使问题得以解决。在当今社会,舆论所能产生的影响早已远远超越过去,它更像是一场灵魂对灵魂的拷问,灵魂与灵魂的碰撞。这种舆论的力量,无疑推动了社会的文明,是现代社会的一笔财富。也许有人质疑对舆论作用的过分推崇,因为大众的声音是错综复杂的,甚至有些人是图谋不轨的,他们混迹在大众的声音里会把难得建立起来的社会秩序扰乱。但是事实告诉我们,正义的声音永远是主流的,公平正义才是人们愿意用生命去捍卫的最高贵的永不褪色的品质,这是千古不变的真理。抛开人性本善和人性本恶的哲学争论,每个人心中都有自己对于道德与不道德的界定,这也许是人类对于善恶的最原始的一种界定,它不分种族、性别、年龄、阶层,美国伦理学家理查德·谢弗做过一项调查:如果明天法律就宣布杀人不会受到处罚,那么你会去杀人吗?结论是绝大多数的人还是不会去杀人,因为人们从心底认为这件事儿是错的,是不道德的,是不会给人带来快乐的,所以不愿意去做。我国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也曾经提出,中国的农村社会是不需要法律的,道德就能起到约束人们行为的效果,法律的存在并不会让乡土社会看起来比以前更有秩序,因为舆论监督在那个环境起到了更为重要的作用。因此,在一个健康发展的社会里,也许最可以信赖的就是大众的声音,舆论会本能地帮社会找到它的道德底线,并在道德底线上下浮动,不会过分偏离。
这里提到的社会舆论,是特指人们把教师修养的原则规则作为标准,而仅对教师的修养进行的判断和评价。虽然是针对特定的对象的特定行为进行评价,但是与其他的社会舆论的作用是没有什么区别的。这样的舆论既反映了现实的教师与他人之间的人际关系,也反映了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它对教师的行为起着非常积极的调节作用,因此对教师修养的建设有很重要的影响。它是最普遍、最常见的一种人们对教师修养进行评价的形式。
社会舆论本身具有很多的功能,如评价功能、制约功能、监督功能。社会舆论通过一定的社会影响而在教师的心中产生巨大压力来约束、规范教师的行为,从而使教师的行为与教师修养规范或者说是与传统的教师道德行为相一致,以此来避免自己成为舆论矛头指向的对象。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说过:“在三种法律之外(即政治法、民法、刑法之外)还要加上第四种,而且是一切之中最重要的一种:这种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碑上的,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的,而是铭刻在人们的内心深处的;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法律衰老或者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创新精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觉地以习惯的力量代替权威的力量。我说的就是风尚、习俗,而尤其是舆论。”[2]所以即便是法律这样要求程序严格、维持社会底线道德的规范,都同样离不开舆论、习俗对其产生的约束力量,很多古老的法律都是将社会舆论公认的道德以及习俗直接变作法律条文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即使是现代社会的法律也受到社会舆论、习俗很大的影响。监督功能是舆论功能中较为重要的一项功能,它监督每一位从事教育活动的教师,监督学校的管理者及其管理行为。凡是有权力存在的地方,就需要监督,大到一个国家,小到一个小集体,无论贫穷还是富有无一例外,任何一个健全的体制,都离不开监督的环节。舆论监督作为社会监督的一种形式,有的时候其要比法律、政策的监督更为有效。舆论是以一定文化下的价值观念作为依据,从而对教师的行为进行是非、善恶的评价。这种评价会进一步影响到学校和教师的行为,使得学校和教师自觉地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调节。
在生活中,人们不自觉地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对生活中的人物、事件发表各种舆论,特别是在互联网普及之后,这种形式赋予了舆论极大的灵活性、开放性,人们通过互联网更加大胆、真实地发表自己的舆论观点,也加强了舆论监督的力量。从这种舆论的外部表现来看,社会舆论可以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正式的、有组织的社会舆论。比如国家的某些团体组织以新闻媒体为依托,刻意烘托、营造出来的舆论氛围,像公开表彰一些优秀教师或者是报道某些教师个人的先进事迹等;另一种是非正式的、社会自发形成的社会舆论,这种舆论的形成带有一种自发性,形成的范围也相对较小。这种舆论的形成通常是基于一定的生活经验和统一的传统习惯,不需要特定的组织者,也没有特定的宣传工具,形成的判断也是分散的、零碎的,但是这种街谈巷议给人们精神上造成的影响却是潜移默化的。正式的社会舆论在教师修养的评价中最具有权威性,其影响是显而易见的,非正式的社会舆论在教师修养的评价中虽不具权威性,但是其所具有的影响力是难以估量的。
2。他人评价
这里的评价是特指自我评价以外的他人评价,也就是除了被评价者之外的第三者对教师的行为作出的是否具有修养的评价。这里的评价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团体或者组织。通常最常见的评价主体有学生、家长、领导、专家等。
他人评价与自我评价相比较而言具有更强的客观性,因此它的可信度更高。虽然评价主体对其自身行为的认知更为准确,但是很难排除评价主体对其自身行为认识的局限性以及倾向性,因此他人评价所具有的客观性就更显其价值所在。由于在他人评价中的评价主体与评价客体的分离,评价的过程就可以突破主体对客体的主观局限性,从不同的角度以及层面去判断客体,这样就能够使得评价的结果更加具有客观性和可信度。但是,这种主客体分离进行的评价的客观性和可信度也是相对而言的,如果评价的主体对该客体带个人感情色彩的偏见,或者是出于其些人的某种特殊的目的(事实上,这两种情况并不罕见),人为地不正确运用评价标准,就同样会出现评价结果不客观的现象。因此,在对教师修养进行评价的过程中,需要做好相应的工作,来协助实现评价过程的客观、可信,比如在评价之前对评价主体做心理指导,提醒并防止评价主体受到权威、思维定势等心理模式的干扰和影响,出现情感上的倾斜或认识的偏差,从而影响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另外为了确保评价结果的准确性,还应该在评价之后对评价结果认真地进行分析,并开展一系列深入细致的调研工作,将调研的结果与评价结果结合起来,去伪存真,而不能轻易地仅以评价结果来下结论,经过这样的过程,使他人的评价尽量能够建立在相对更加客观、公正的基础之上。
当然他人评价的评价主体是特殊的,但是最终评价的目的是要对教师的行为产生修正、指引作用,因此他人的评价最终还是要转化为教师的自我评价,经过教师自身的认同、内化过程之后,他人评价才能起到其在教师修养评价中应有的作用。
3。社会习俗
社会习俗是由一定社会、一定范围的群体,在一定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积累起来并世代相传的为大众认可的、较为稳定的一种社会倾向、行为方式或者道德心理。传统习俗通常和一定区域的民族情结、文化传统、社会心理息息相关,具有强烈的、突出的地域性、民族性、相对稳定性等特征。习俗与社会舆论有相似性,二者均具有零散性、自发性等特点,但是社会习俗比社会舆论更具有稳定性,或者换句话说,社会习俗是经过了时间考验而沉淀下来的人们认为正确的也愿意传承的社会舆论。因此在一定区域内的社会习俗,其影响是非常之大的。甚至有些习俗的影响力不亚于法律、政策,我们在说到法律渊源的时候,社会习俗也被列为其中一种,因此即便是立法者在立法的时候,社会习俗也是绝对不能忽略的一个环节,有些法律条文就直接来源于社会习俗,只是将习俗固定化、法律化了而已。那么在教育领域也存在很多的教育习俗。
社会习俗之所以有这样高的地位,是因为它具备这样3个特征:
第一是稳定性。习俗是经过了漫长的历史,几代人的演绎之后才形成的,因此所有的习俗都可谓历史悠久,它在发展的过程中经过了政治、经济、各种文化的不断洗礼并最终同人们的社会心理相结合起来,形成了稳定的风俗习惯。虽然社会在不断地变化,特别是现代社会,用日新月异来形容也毫不夸张,但是历史的厚重,不是仅仅凭借快速的经济、科技发展就能够轻易冲垮的,习俗就是长期的历史沉淀的产物,它以其自身强大的历史惯性,仍会在一定的时期内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比如受“学而优则仕”的传统思想的影响,即便是在现在这个多变的,随处充满挑战和机会的商业社会,仍然有非常多的人,将“步入仕途”作为学有所成、最终成功的一个判断标准。这样的一个标准影响了几代人,如今的毕业生,依然把考取公务员作为其择业的一个相当重要的方向,造成几千人竞争一个工作岗位的壮观场面。
第二是自发性。习俗的产生是具有相当的群众基础的,由于它是来自于老百姓、作用于老百姓,所以它的这种自发性决定了习俗被大众的接受程度。或者说习俗本身就是众人行为习惯的一种升华,它的自发性决定了其广泛的群众基础,其广泛的群众基础又决定了它的适用具有一定的普适性。这种自发性所带来的影响是深远的、强大的。
第三是局限性。因为其稳定,不能将新事物、新情况及时总结纳入其领域,所以滞后,所以有局限,这也是所有制度、体制所共同存在也无法避免的一个问题。如同我们经常把法律与政策做比较,这二者最大的不同就在于,法律的稳定性与政策的灵活性,犹如两把双刃剑,法律因为稳定,所以其预测性、指引性的特点才能得以发挥,才会受到人们的拥戴,人们只有能够预测自己行为的后果及社会评价,才敢于大胆地行动,但是也是基于这一点,法律有滞后性,它无法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及时调整自己,进而再调整社会行为,因此法律漏洞就永远无法避免;而对于政策而言,它最大的特点就是灵活,可以就一个具体的事件发布一个政策,而到下一个事件则发布另一个新的政策,能紧随时代变化的步伐,但是其可预测性就相对较弱。因此孰优孰劣,是由其调整的范围不同而决定的。同样,习俗的稳定性、自发性,同时也决定了它的局限性,长期的历史发展沉淀出了现在的各种习俗,但它毕竟是历史的产物,与现代社会自然无法丝丝入扣,很难完全适应时代的发展,又由于它的自发性,使得习俗本身的产生相对较微观,缺乏宏观性及大局性。基于这些局限,在适用习俗作为教师修养的评价标准的同时,就要注意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有利于推动教师修养发展的,应当大力弘扬,对一些消极的、不合时宜的旧传统、旧习惯,则应限制和缩小其应用的范围,直至彻底消除其影响。
教师修养的外在评价固然重要,但是要让这种外在评价发挥其影响力量,还必须要通过教师的内心信念发挥作用。教师修养评价的内在形式就是教师通过自己的内心信念、自己的价值观,对自己的行为作出的自我评价。每个人都在自觉或不自觉地进行着自我评价,不同的人进行自我评价的标准是不一样的,这也是源于自我评价依据的是评价者内心的信念,而每个人的内心信念是不同的,这种内心信念再结合外在舆论,使行为人对自己的言行作出评价。
马克思非常重视个人在道德层面的自律性,他指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而宗教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他律。不仅是道德,任何一种思想要最终内化为人们的内心的信念,都要通过自律,教师要在思想、道德、法律、专业、身心、仪表等方面提高修养,就必须重视自身的自律性,只有教师的自律意识加强,才具备了进行正确的自我评价的前提。
自我评价就是自己对自己的评价,同样作为评价,其与外在舆论的最大区别就在于,评价主体与评价客体在此时是一致的。也由于自我评价的这一特点,使得自我评价的优点和缺点很明显。因为评价主体对自己思想和行为的动机最为清楚,所以当主体对自己的行为作出评价的时候,相对于外在评价应当是更为及时、准确和恰当。但同时也应当注意到,主体在对自我行为作出评价时,很容易因为关乎其自身利益而使评价的结论带有一定的主观倾向、主观任意性,这样得出的自我评价就会出现偏离实际的情况。评价的结果或者过高或者过低,社会心理学家曾经做过一项调查,大约有80%的人认为自己的素质是在中等以上水平的,换句话说,至少有30%的人,对自身的素质评价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而这种不符合实际,多数表现为自我评价过高,这就容易使教师形成自以为是、自我欣赏的心理,甚至孤芳自赏,而与社会评价不一致;也会有些人自我评价过低,导致其丧失信心,甚至自暴自弃。不论是自我评价过高还是自我评价过低,都是不利于提高教师修养的,因此如何更加科学地运用自我评价,是实现自我评价价值的关键。
自我评价是通过内心信念的作用最终形成的,内心信念通常是人们通过生活反复检验,内心坚信要去遵循的,是在人们的头脑中已经根深蒂固的一些原则、规范等观念。每个人的内心信念都是其进行活动的心理基础,是构成人们如何行为的内在的最重要的驱动因素。内心信念作为行为的内在尺度,是基于人们将这种信念上升为信仰,而自觉去遵守,具体到教师的教学活动中,就是教师将教师修养的一些原则和理想等作为自己内心的虔诚的信仰,并基于这种信仰而产生的一种责任感。它也是教师内心认识、情感、意志的有机统一,教师也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情感、意志来对其职业行为进行选择并作为判断善恶的主要标准。从另一个角度讲,这种内心信念也是教师进行其个人活动的一个基础,它作为个人的一种精神向导,从而敦促教师能够自觉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不断实现自我、超越自我。
这4种评价形式,社会舆论、他人评价、社会习俗和自我评价,是相互联系并且相互作用的。每一种评价形式也都要经过教师的“再加工”,与其思想或说是内心信念发生碰撞之后得出的结论,教师会依据这些结论对自己的行为作出不断的调整,最终无限趋近于自己信念中的完美形象,因此教师的内心信念对教师修养的发展方向起着很大的作用。当然,教师的这种内心信念并不是天生就有的,而是教师将种种外在现象内化的结果,而这种内化也必须反过来再借助社会舆论、社会习俗等外界影响才能得以完成,教师的内心信念是这些外在信息得以施展的一个基础,因此说这几种表现形式是相辅相成、相互推动、相互作用的。
[1]凯洛夫主编:《教育学》,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57年,第69页。
[2]让雅克·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年,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