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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贸易与劳工标准问题(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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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WTO有关劳工标准问题的谈判

1996年在新加坡召开的WTO首届部长级会议上,美国等发达国家再次提出将“核心劳工标准”作为大会的议题。会议上经过激烈的讨论,最终在部长级会议宣言中确立了该议题。

CoreLabourStandards

Werenewourenttotheobservaernatinizedcorelabourstandards。TheIionalLabanization(ILO)isthepetentbodytosetahesestandards,andweaffirmoursupportforitswthem。Webelievethateicgrowthafosteredbyiradearadeliberalizationtributetothepromotioaheuseoflabourstandardsforproteistpurposes,aheparativeadvaries,particularlylow-wagedevelopingtries,mustinoquestion。Inthisregard,weheWTOaswilluetheirexistingcollaboration。[10]

新加坡部长级会议宣言既未明确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的关系,也没有对WTO和ILO的合作事项和范围提出具体建议,因而并没有解决任何实际问题,但自新加坡会议开始,劳动标准问题的谈判正式在WTO中确立下来。

在1998年WTO日内瓦部长级会议和1999年西雅图部长级会议上,劳工标准问题继续成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争论的焦点。在西雅图部长级会议上,美国曾建议设立WTO贸易和劳工的工作组,欧盟则倾向于建立WTO和ILO的常设工作论坛,加拿大也建议建立WTO工作组,以适应全球化背景下的贸易、发展、社会和环境政策的选择。这些建议被一些成员方反对,由于西雅图会议未能达成部长宣言,关于设立工作组的建议仍不确定。[11]

在2001年11月召开的WTO第四次部长级多哈会议上,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仍然对是否在WTO协议中将贸易与劳工标准问题挂钩存在严重分歧,会议对此未作讨论。但在美国的强烈要求下,劳工标准问题被列入多哈发展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议题。

时隔五年,WTO多哈部长级会议宣言中再次提到劳工标准问题只有一句话:

WereaffirmourdeadeattheSierialceregardiinizedcorelabourstaeofworkunderwayiionalLabanization(ILO)onthesosionofglobalization。[12]

其后的四次部长级会议都没有就劳工标准作出宣言。

同新一回合的其他议题,或与环境与贸易议题相比,劳工标准问题实际上未被确立为谈判议题之一,WTO建立以来有关劳工标准问题的部长宣言在此问题上的态度也是极其模糊的。劳工标准问题在多边贸易体制内的谈判远远未走到“制度构建”的层面,目前的多哈回合尚未建立一个独立的委员会来主持相关工作,而只依赖于“WTO和ILO秘书处现有的合作”。但是,正因为如此,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该问题上的争论将会更加激烈。

(三)WTO劳工标准条款的未来发展趋势

劳工标准在多边贸易体制中正处于谈判中,从多哈回合的进展来看,其在多边贸易体制确立的可能性不大,因为多哈回合还有更重要、更为棘手的问题要解决,如农产品、政府采购、贸易便利等。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发达国家正试图通过GATT第24条自由贸易区和关税同盟的例外,在区域贸易协定中确定劳工标准问题。这种做法无疑会对WTO未来的劳工标准条款的设置产生一定影响。

美国在其签订的双边贸易协定和区域贸易协定中,几乎都有劳工标准的规定,这些规定在贸易协定中有三种表现形式:(1)在区域贸易协定外单独订立劳工标准协定,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下的北美劳工合作协定(NreementonLabourCooperation,NAALC)。(2)在双边贸易协定中设专章规定劳工标准问题,如美国与智利的双边贸易协定第十八章规定了“劳工”。(3)在双边贸易协定中设置劳工标准的条文,如美国与约旦的双边贸易协定第6条。

这些劳工标准的规定,在内容上除规定核心劳工权利外,还广泛涉及最低工资、工作时间、职业安全与卫生等劳工标准,并且这些协定还就劳工标准的执法与司法以及缔约方在劳工标准方面的合作等问题作了详细规定。几乎所有协定所规定的劳工标准都比“核心劳工标准”的保护程度高,例如,北美劳工合作协定在附件一“劳工原则”中规定了缔约方致力于促进的11项劳工权利,其中包括:(1)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2)集体谈判的权利;(3)罢工的权利;(4)废除强迫劳动;(5)废除童工;(6)最低工资、工作时间和其他劳动标准;(7)消除歧视;(8)同工同酬;(9)职业安全与卫生;(10)工人的各种补偿;(11)保护流动工人。尽管该附件一的引言部分明确表示这些原则只是指导性的,并不构成各国国内法的共同最低标准,成员方应在更广阔的领域内通过法律、条例、实施程序和实践来保护其各自的劳工权利。在每一项权利下,协定均对该权利的内涵与外延作了界定。又如,2001年正式生效的《美国——约旦自由贸易协定》第6。6条要求缔约方的劳动法应当对下列五项“国际承认的劳工权利”作出规定:结社权;集体谈判权;禁止强迫劳动;童工的最低年龄;与最低工资、工时和职业安全、健康有关的可接受的工作条件。这五项劳工标准在后来美国与智利[13]、新加坡[14]、澳大利亚[15]、摩洛哥[16]、巴林[17]签署并生效的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中也都有相同规定。美国与秘鲁、也门尚待生效的自由贸易协定以及与马来西亚、泰国、南非关税同盟、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贸易区谈判也大都包含有相同或类似的劳工标准条款。而在美国新近与乌拉圭[18]、卢旺达[19]签订的双边投资协议中竟也包含相同的劳工标准条款。由此可见,美国正通过双边或区域贸易和投资协定,逐步将其劳工标准推广到世界范围。

以下是《美国——约旦自由贸易协定》第6。6条关于劳工标准的规定:

&weeedStatesofAmeridTheHashemiteKingdomofJordaablishmentofaFreeTradeArea

ARTICLE6:LABOR

1。ThePartiesreaffirmtheirobligationsasmembersoftheIianization(“ILO”)ameheILODeoalPrindRightsatWorkanditsFollow-up。ThePartiesshallstrivetoesuchlaborpriheiinizedlabhtssetforthinparagraph6arereizedaedbydomesticlaw。

2。ThePartiesreizethatitisinappropriatetetradebyrelaxiiclaborlaws。Agly,eachPartyshallstrivetoedoesherwisederogatefrom,oroffertowaiveorotherwisederogatefrom,suchlawsasaneradewiththeotherParty。

3。RegtherightofeachPartytoestablishitsowiclaborstandards,andtoadoptormodifyaglyitslaborlawsaioyshallstrivetoeslawsprovideforlaborstandardstwiththeiinizedlabhtssetforthinparagraph6andshallstrivetoimprovethosestandardsinthatlight。

4。(a)APartyshallnotfailtoeffeforceitslaborlaws,throughasustainedcourseofaorinaaradebetweeies,afterthedateofentryihisAgreement。

(b)ThePartiesreizethateachPartyretaioexercisediswithrespevestigatory,prulatory,andpliaomakedesregardiiooehrespecttootherlabormattersdetermiohavehigherpriorities。Agly,thePartiesuhataPartyisinpliahsubparagraph(a)whereacourseofaorisareasonableexerciseofsuchdis,orresultsfromabonafidederegardiionofresources。

5。ThePartiesreizethatcooperatiohemprovideseuoimprovelaborstandards。TheJointitteeestablisheduicle15shall,duringitsregularsessions,sideranysuchopportuifiedbyaParty。

6。ForpurposesofthisArtieansstatutesaions,orprovisioaredirectlyrelatedtothefollowiinizedlabhts:

(a)therightofasso;

(b)therighttanizeandbargaiively;

(c)aprohibitionontheuseofanyformofforpulsorylabor;

(d)amiheemploymentof;and

&ablesofworkwithrespewages,hoursofatioyah。

实际上,由于签订时间较早,就内容来说,美约自由贸易协定同其后来的美加、美澳等自由贸易协定相比,在劳工标准方面的规定要简陋许多,美加、美澳等自由贸易协定的标准范本建立了一整套有关劳工标准的行之有效的实施机制:(1)共同承诺声明。确认双方作为ILO成员的义务及在ILO关于基本劳工标准原则宣言下所承诺的义务,强调双方应努力通过本国的法律来保证这些劳工原则和国际公认的劳工权益在本国得到确认和保护。(2)适用并实施劳动法。指出通过降低国内劳工保护来促进贸易和投资的行为是不适当的;每一方都应该努力确保自己不会将免除或者降低国际公认的劳工标准作为促进另一方贸易的手段。(3)程序保障和公共知晓。缔约方应保障其有关劳动法实施的行政、准司法、司法、劳动仲裁机构在公平、公正和透明的基础上运作,以保证此类程序的当事人可以得到有效的救济。缔约方还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公众知晓有关劳动法及其实施的信息。(4)机构安排。创设的共同委员会和劳动事务分委会负责协定关于劳工标准问题的实施。每一成员方应建立针对另一成员方和公众的咨询处,就提交、接收和处理与劳工有关的公共信息进行交换、公布或审查。(5)劳工合作。规定缔约方应在双边、区域和多边基础上加深对劳工权利的保护,为此类合作创设咨询机制。合作的活动包括在ILO宣言下有关劳动的立法和实践,在确定合作的事项方面,缔约方应考虑其各自劳工、雇主和其他主体的观点。合作活动可以采取信息交流、共同研究活动、参观或会议等方式。(6)劳工磋商。一方可就协定有关劳工的规定向对方提出磋商请求,双方应就磋商事项努力达成相互满意的解决方案。如果无法解决争议事项,任何一方可以要求召集劳动事务分委会会议,分委会应通过咨询政府或外部专家以及采用斡旋、调解、调停等方式尽快解决该问题。针对另一方“不履行适用和实施劳动法”的义务,一成员方可以要求根据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进行磋商或将该事项提交给共同委员会。(7)对“国际公认的劳动原则和权利”以及各缔约方的“劳动法”进行界定。

由此可见,尽管劳工标准问题在多哈回合谈判中并未被确定为谈判议题之一,但事实上,劳工标准问题正在通过双边和区域贸易协定逐渐被许多发展中国家接受。不论是否出于自愿,这些标准一经接受将会被转化为国内法。现代国际法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执行机制的加强带来了执行力的提高。上述美加、美澳等自由贸易协定有关劳工标准的实施机制使发展中国家无法逃避全面执行“核心劳工标准”的义务。劳工标准在双边贸易体制中已经开始确立,可以预见的是,其在多边贸易体制中的确立只是时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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