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务二 社区中的计划生育服务(第2页)
1。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也有的地区改称:办理一孩《生育登记服务单》。
2。办理再生育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也有的地区改称:办理再生育一个子女《生育登记服务单》。
3。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4。办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5。办理《独生子女服务年老时一次性奖励》。
6。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7。办理《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
8。办理《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
9。办理《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经济帮助》。
10。办理第一个子女随父入户通知单。
11。办理第二个子女随父入户通知单。
12。办理征收社会抚养费。
在有些城市街道社区,还可以为育龄夫妇提供母婴保健咨询、计划生育孕检、手术介绍信等服务。
在新法调整后,某些地区曾经需要居民亲自办理的准生证取消了,居民可以直接通过网络办理“生育登记”,以取代原先的准生证。这主要是适应法律的调整,同时便民利民,也减轻了社区工作人员现场办理的工作压力。
在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根据新法,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换句话说,国家鼓励“二孩”生育,但是具体的规定安排,由地方决定。截至目前,可以看到各地新的计划生育条例出台,在服务流程上有差异,存在一定灵活性。这也是在实际工作中需要特别注意的。
三、社区计生服务的拓展
国家在对人口政策进行调整的同时,在基层社区就已经开始思考,如何提升生育服务的质量。过去的计划生育工作,主要是以为育龄妇女提供节育、避孕等手段,控制人口数量为主要目的,服务流程也与医院差不多。但随着社会发展,在控制人口数量的同时,提高出生人口的质量和素质、优化人口结构等问题,成为当务之急;人们对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的需求也日趋增长。
2004年起,江苏省原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玛丽斯特普基金会合作,将原先设在社区的计划生育站(所)逐步改造为“非医院”化模式,并提出“世代服务”理念。
世代服务是创造的一个“为全面推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家庭保健服务而创建的社会公益型服务机构”的服务品牌。以顾客(服务对象)为中心、非医院化、保护隐私、家庭式、全程服务,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其服务对象扩大到所有女性和亚健康人群;服务内容也由单纯的计划生育项目,扩展到生殖健康、家庭保健、青春期教育等。这一模式得到了国家卫计委的肯定。
江苏省世代服务从试点到全面推行、职能定位“六位一体”、目标全覆盖,成效卓著,极大地推动了优质服务机构体系建设和人口计生工作转型提质,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与示范性。
任务解决
案例1中反映的计生内容主要强调的是男女平等,生育是男女双方的事。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案例2中反映的是计生政策对“二孩”政策放开的规定。从法律上看,“二孩”政策的落实主要是地方,因此各地差异较大。总的来说,夫妻双方生育“二孩”的愿望只要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就可以实现。
必备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节选)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