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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 制订合同的原则(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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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仅仅依靠口头的吩咐解决问题行吗?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引申出一个普遍性的问题——格式化合同。现在许多经常性的交易过程中大家习惯采用已经由卖方印制好的格式化合同,只要将其中的空格填满就万事大吉了。有些卖方还会对此作出解释,说是国家统一编制的合同,不能修改。这种说法值得注意。如果真的有标准化的合同的话,还要谈判干什么?还存在什么公平原则?当然也不是说不可以使用格式化合同,因为有了格式化合同的确可以节约起草合同的时间,但不能认为不能修改。买方在拿到格式化合同以后,应该仔细阅读和推敲,哪些条款能接受,哪些需要修改,哪些需要补充。在具体谈判过程中逐一提出,协商一致,从而增加、删除或修改其中的有关条款。这项工作是必须做的,也是上面案例给出的一个教训。

3。独义性原则

合同中的用语和用词不能有多种含义或有多种理解,以防止发生歧义。文字和语句充满着艺术性,如果还考虑到语气则很容易发生多义性。尤其是对于博大精深的中文,如果选用不当很容易发生歧义,因此在合同编制中要特别注意。有两个方面值得重点关注。

(1)合同中不要出现解释性的内容。合同是今后行为的依据,不需要对为什么这样做进行解释,只要提出如何执行,执行的结果等即可。如果必须讲清原因,可以在谈判纪要中解释,也可以在合同的附件中增加关于谈判背景和谈判过程的客观记录来表达。

(2)合同中用词和用句要避免出现含义模糊的词和句。例如通常情况下、一般状态、尽可能、努力争取、原则上等诸如此类的语句,因为这些词句最容易发生歧义。另外还应注意多义词汇的使用,见下面的案例。

【案例9-3】借款合同纠纷

近年来发生过多起借款合同纠纷案。2004年北京某法院受理的一起民事纠纷案就是最好的例子。借贷双方对借款行为都没有异议,但在还款问题上引起争论。这次借款行为唯一的证据是一张纸条,上面内容只有一句话:

“还借款18800元。”

没有任何其他有价值的证据。双方各执一词,关键就在于那个“还”字上。最终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受理,让双方自行处理。

案例讨论:

这是个非常简单,但又非常可笑的纠纷案例,给了我们很大的教训。类似问题很多,读者可以举一反三地思考。在平时生活和工作中我们也经常遇到类似问题,使人很难应对。比如有些领导为了规避责任,在许多讲话或批示中习惯使用模棱两可的语句,如“原则同意”“尽可能做好”等,造成的结果是无法检查和追究责任。这种情况也经常出现在合同条款的制订中,影响到合同的执行、监督和考核。

4。可操作原则

合同是今后行为的依据,其可操作性是十分重要的。合同的可操作性包括许多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

(1)公平性。合同签署方都要在不受制约的情况下承认和同意合同中的内容和要求。关键是不受制约,就是合同的签署不是被迫的行为。目前社会上对一些合同的内容称之为“霸王条款”,其意思就是这种条款是合同中的一方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被迫接受的,这就是公平性缺失。要明白一个道理,在谈判中利用威慑力迫使对方勉强接受的合同,在当前来说似乎解决了问题,但从长远来看,对方在执行过程中必然会想尽一切办法回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因此签订这种不平等条款不一定带来有利的结果。

(2)依据性。合同的内容应该是双方约定的行为依据,因此,必须是可以按照其规定没有歧义地进行。同时一旦发生争议,它们又可以成为判定责任的依据。为此,合同条款不仅应该具体,而且在时间的限定上应该十分清楚,责任的分担、权利的分配必须落实得十分具体和明确,义务的承担也必须具体而明确,从而充分保证双方约定的利益获得。

(3)系统性。合同由多个条款构成,有的还有多个子合同或分合同,因此,其系统性就十分重要了。不能在合同中出现矛盾和不协调的内容。这种现象经常发生,因为条款中的不协调造成合同履行的困难常常会导致经济纠纷。特别是一些复杂的工程合同和长期合同都存在这种隐患,值得注意。

【案例9-4】产品说明书的作用

S玩具进出口公司是专门经营玩具制造和出口的企业。前几年发生了一件意想不到的事故。出口到美国的一批长毛绒玩具,销售情况正常,却引起了一场民事纠纷案。一户买家购买了这种玩具后,孩子在玩的过程中将玩具拆开,而其中的弹簧跳出把孩子的眼睛弹瞎了,因此该客户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赔偿200万美元。该法院受理此案并向S公司发出传票及起诉书。如果在国内发生这样的事情似乎不会有这样的结果。问题出在哪里?

S公司查阅了这笔贸易的合同,没有发现有什么特殊的不同。合同中有关产品的内容只包括数量、规格、交货日期等一般性条款,而且该批产品已经得到了有关方面的质量认定,没有发生质量事故的可能。按常规思维是买家自己在玩的过程中不小心引起的事故。S公司应该没有什么责任。

仔细分析合同条款发现存在这样一段话:

“产品的使用要求详见产品说明书。”

再查阅该产品的说明书,除了对玩具的介绍外,在使用注意事项栏目中没有注明该玩具不能拆开,否则有弹簧弹出导致伤人的危险的条款。

经过有关方面的讨论研究,S公司在这件事故中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其理由如下。

第一,按理说产品说明书不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尽管有责任但在法律上不具备作为重要证据的条件。但问题是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产品的使用要求在说明书中列举,因此,说明书已经成为合同的附件,和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产品说明书没有就可能发生的问题进行解释和提出防范措施是本案例的核心问题。如果在产品说明书中对可能发生的事故逐一提示,则S公司对该事故的发生就没有任何责任。

当然,有人会质疑,难道所有可能发生的问题都必须考虑到吗?回答是肯定的。因此,在经营过程中必须不断收集信息和加强研究,把产品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进行提示和预防,从教训中获得改进的机会。

案例分析:

该案例给了我们许多启示。

1。合同的可操作性十分重要。不仅要考虑到合同是否可执行,还要考虑到今后产品在使用中可能发生的问题,而且要有具体应对的措施和明确的要求。例如上述案例的产品说明书中要加上一项内容条款:

“本玩具只能整体玩耍,禁止拆卸。”

即使发生上述事故,供应方也不承担法律责任。

2。合同的系统性很重要。哪些条款应该在哪个文件中出现必须经过认真和仔细的策划和思考。本案例中如果S公司在合同中不以产品说明书为附件,而在合同条款中增加免责条款,同样可以避免这场官司。

由于S外贸公司不是直接面对购买者,对许多当地情况不够了解,因此也可以在合同中增加这样一项内容:“在美国的产品销售和服务由买方负责,在销售和服务中发生的一切问题由买方负责处理解决。”事实上产品销售的中间商有义务对产品服务和用途说明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3。要注意各种文本之间是否存在着缺陷和不足,甚至相互矛盾的内容。不能用想当然的态度来考虑合同条款,特别是对一些重大的、较长远而涉及范围又比较大的合同更需要反复研究其中不协调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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