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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编 应用写作(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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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紧急程度

是对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间要求的标志。按实际需要分别用“特急”、“加急”表示;电报应分别以“特急”、“加急”、“平急”标注。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秘密等级下面第三行位置。

4。发文机关标志

一般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俗称大版头)。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简称。发文机关标志居中排布。联合行文时则并列发文机关名称,但应将牵头、主办机关排列在前;如有“文件”二字,应当放在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以联署发文机关名称为准上下居中排布。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在民族自治地方,发文机关名称可并用自治民族文字和汉字,将自治民族文字排列在前。

发文机关标志是文头的中心和主体,占首页的13到25,用醒目、整齐、庄重字体套红印刷,以示机关的正式公文,通称“红头文件”。

5。发文字号

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顺序号三要素组成。例如,“国发〔2009〕89号”。其顺序不能颠倒。年号用阿拉伯数字写全,不能略写为〔09〕;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且需用六角括号括起来。若是联合行文,则只需表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即可。机关代字,指机关(单位)全称的简缩语,均由领导部门统一规定。

发文字号的位置:平行文、下行文的发文字号位于发文机关标志之下空二行居中位置;上行文发文字号居左空一字编排,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函件式公文发文字号顶格居版心边缘编排在红色分隔线下。

6。签发人

指代表机关核准并签发公文的领导人。由“签发人”三字加全角冒号和签发人姓名组成,其标记位于发文字号同一行右侧,居右空一字。签发人一般用于上报党政领导机关的公文,以示对该公文负责。例如,“请示”、“报告”文种。如有多个签发人,其姓名按照发文机关的排列顺序从左到右、自上而下依次编排。一般每行排两个姓名,回行时与上一行第一个签发人姓名对齐。

(二)主体部分

此部分排列在文头的红色分隔线之下空两行。它包括以下内容:

1。标题

由“发文机关”+“事由”(主要内容)+“文种”构成。事由:由介词“关于”和高度概括公文内容的词组组成介词结构,它在标题中充当文种的定语。例如:《国家经委、商业部、财政部关于大力发展商办工业的报告》。标题是公文的眉目,起着准确、精练概括公文主要内容、突出公文主旨的作用。它为立卷归档、编制目录、查阅带来便利。公文标题应力求简明扼要、醒目。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其位置在文头横隔红线之下,居中书写。公文的标题一般要求完整,以显示公文的庄严性。

2。主送机关

又称收文机关、受文机关。指对所收公文负责实际办理或答复的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其位置在标题下空一行、正文之前,从左至右顶格而写;回行时仍顶格。主送机关一定要明确、具体。确定主送机关应遵循三个原则:

(1)根据公文的内容和工作需要。

(2)上行文尤其是“请示”文种,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普发性的下行文主送机关可使用同类型机关统称,如“各州、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之类。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宜使用“各有关单位”之类模糊的称呼。

(3)除特殊情况外,公文一般不要直接主送给领导者个人。

3。正文

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它是公文写作的重点。各种文种的写作特点及结构也体现在这部分。如正文结束正好满页,只能在下一页写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和印章时,必须在下一页上方空白处加括号表示“此页无正文”。

4。附件及附件说明

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其位置在公文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编排“附件”二字,后标附件名称。如有多个附件,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附件顺序号(如“附件:××××”);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的位置在正文后,印章与时间之上,以示它是公文正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文相同。尤其是专门为发布法令、法规、规章的“命令”和批准或转发性通知中的附件,常是文件的主体,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

5。发文机关署名和印章

发文机关指公文的制发者。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若是联合行文,几个机关要全部列出,并将主办机关列在前面。“命令”、“议案”等文种,可以由机关主要领导人签署,但必须写明其职务和姓名,如“总理×××”。

印章是公文生效的标志,无加盖公章的公文应视为无效。联合上报的公文,加盖主办机关(单位)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须加盖所有联合机关印章。印章必须清晰端正,“上不压正文,下骑年盖月”。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6。发文时间

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以最后签发负责人签发日期为准;凡是经会议通过方能生效的公文,以会议通过日期为准。其位置除法规、规章、决议、会议纪要等公文位于标题之下外,其他都位于印章之下。发文时间一律用阿拉伯数字标明完整的年、月、日,如“2013年4月20日”,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这一点与“原标准”要求用汉字小写发文时间有明显变化。

(三)版记部分

这一部分位于公文正件末页下端。原来包括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新《条例》没有主题词的要求。

1。抄送机关

如有抄送机关,指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机关、单位和组织。否则,不得滥抄送,造成浪费,影响办公效率。其位置在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之上一行、左右各空一字编排。一般不抄送给个人。若发文机关受双重上级机关领导,一般主送给其中一个主办机关,但必须将另一个上级机关列为“抄送”栏。行文一般不得越级,若特殊情况、紧急情况必须越级,则应在“抄送”一栏中,写上所越过的上级机关。

2。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

即承制单位、印发单位日期、印刷份数。其位置在抄送栏之下印刷版栏里,占一行位置。印发机关左空一字,印发日期右空一字。并注明是印发还是翻印。

附例:文头部分——发文机关标志(公文名称)、发文字号

附例:文头份号、密级和年限、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有签发人的发文字号排列

附例:文头——1特定的信函格式的发文机关标志和发文字号

2发文机关标志的民族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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