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癔症研究(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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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检查方法在许多病例中产生的结果从理论和实践的观点上看价值似乎是一样的。

他们之所以在理论上有价值,是因其告诉我们癔症的决定因素中,外部事件所起的作用远比我们认识到的大得多。显然在“创伤性”癔症中,引起症状的是意外的事件。在每次癔症发作时,有可能从病人每次发作的表达中推想到他在幻觉状态中体验第一次发作的同样事件。于是癔症发作的因果关系同样清楚了。在其他现象的病例中,情形就模糊得多。

然而,我们的经验显示大多数不同的癔症症状是明显自发的,有人可能会说,癔症的自发产生与我们刚提及的和已经很清楚显示的、与促使疾病突发产生的创伤有密切的关系。我们能追溯到的促发因素包括许多各种类型的神经痛、神经衰弱,其中许多人持续数年,对于**型和麻痹型的癔症发作和癫痫样的抽搐,每个观察者可能看作真正的癫痫、癫痫小发作、抽搐性疾病、慢性呕吐和厌食,以至于拒绝所有营养物,各种形式的视觉紊乱、经常反复的幻视等。多年持续的癔病症状与激起个别的发作,这二者不相称的情况,我们经常能在创伤性神经症中看到。十分常见的是儿童时期某些事件所致的或多或少严重的症状在以后数年中持续存在。

引发事件如何明显地引起这一特殊现象而不是别的,这二者的联系常常是如此的清楚。在这种情况下,该症状很显然是由促发原因决定的。我们举一个常见的例子,吃饭时引起被压抑的痛苦情绪可导致恶心和呕吐,并以癔症性呕吐形式持续数月。一个守候在病榻旁、处于极度焦虑的女孩,当她把右臂搁在椅背上行将入睡时,会陷入一种蒙眬状态,并产生一种可怕的幻觉;从此产生右臂的麻痹,并伴有抽搐和麻木。她试着祷告却又找不到合适的词语,最终好不容易才用一个儿童用的英语祷词反复祷告。以后她发展为严重而非常复杂的癔症,她只能说、写和听懂英语,却对自己的母语难以听懂达18个月之久。[142]一个重病孩子的母亲在孩子终于入睡后,她聚精会神地保持安静,以免闹醒孩子。正是出于这种意向,她用舌头发出了“咔嗒”的嗓音(一个癔症反意志型的例子)。以后凡在她要保持完全安静的场合下,就会重复这个嗓音;并由此发展为**,无论何时在她感到兴奋时,舌就会发出劈啪声,这现象持续多年。[143]一个非常聪明的男人看到他的兄弟因患髋关节僵直,在麻醉下伸展关节时发出劈啪响声后,他感到自己的髋关节十分疼痛,该现象持续近一年。还可举出许多这类例子。

根据这类观察,似乎可以在普通癔症和创伤性神经症之间建立一种类化,从而使我们为扩展创伤性癔症这一概念提供依据。在创伤性神经症中,起作用的病因不是那种微不足道的躯体性伤害,而是恐惧的影响——心理创伤(psychicaltrauma)。通过类比我们的研究揭示了许多,但不是大多数的癔症症状,其促发因素只能说成是心理创伤。任何一种引起不愉快的经历如恐惧、焦虑、羞惭或身体疼痛,都可起到这种心理创伤的作用,而事实上它是否起作用则很自然地取决于个人受影响的易感程度(也取决于以后提到的另一种情况)。在普通癔症病例中,常发生的是许多局部的创伤,而不是单一的重大创伤,构成了一组促发因素。这些病因只有合在一起才产生创伤性作用,而且当它们成为一个痛苦事件的组成成分时,这些因素才结合在一起。在另外一些病例中,或者一个明显微不足道的琐事和真正起作用的事件组合在一起,或者发生在一个对刺激特别敏感的时候,因而起到创伤的作用,否则它并没有这种作用,而这种情况所产生的作用可延续下去。

但是起决定作用的心理创伤和癔症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并非指这种创伤,只是起一个释放症状的诱发因素(agentprovocateur)的作用,而且随后它还可导致症状单独存在下去。我们宁可假设,心理创伤,或更准确地说创伤的记忆,犹如进入身体中的异物,在很长时间内继续被看作仍起作用的动因。我们在一个非常明显的现象中找到这个假设的例证,它同时也赋予我们的发现以重大的实用意义。

因为我们起先非常惊奇地发现:当我们能使患者把激发的事件及其所伴发的情感清楚地回忆起来,并且患者尽可能详细地描述这个事件,而且能用言语表述这种感情时,则每一个癔症症状就会立刻和永久地消失。不带情感的回忆几乎不产生这种效果。最初发生的心理过程必须尽可能鲜明地重现,必须回复到它的原状,然后予以言语陈述。在我们所要处理的下列诸种刺激现象(**、神经痛和幻觉)中,这些现象以充分的强度再现后,便永久消失。功能丧失诸如瘫痪、麻痹也以同样的方式消失,不过,看不出有暂时的增强。[145]

我们可把“当原因停止,作用也停止”这一定律反过来,从上述观察得出一个结论,即起决定作用的过程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在数年内持续发生作用,这不是间接地通过一系列中介性的因果联系,而是直接的释放原因——犹如患者在觉醒的意识中回忆起心理痛苦一样,在这个事件过去很长时间后,患者仍能激起泪腺的分泌。癔症患者主要是遭受记忆恢复(reminisces)的痛苦。[147]

这么长时间以前经历过的事件还会如此强烈地起作用,这乍一看似乎是反常的,因为我们的记忆毕竟要趋向磨灭过程,而这类事件的记忆却不是如此。以下的考察也许能使这种似乎反常的事稍微好理解些。

记忆消退或情感的丧失取决于各种因素。其中最重要的因素是对激发这种情感的事件是否有一个强烈的反应。我们这里所理解的“反应”(rea)包括全部有意和无意的反射,即从流泪到报复行为。正如经验显示给我们的那样,通过这些反应而发泄情感。如果这种反应充分地发生了,则结果是情感的大部分会由此而消失。日常可观察到人们使用这类话,如:“要哭出来”、“要把脾气发出来”。如果这种反应受抑制,则情感仍维系在记忆中。一个已得到补偿的、即使只是口头补偿的伤害,在回忆它时完全不同于那种必须默忍的伤害。语言也反映出这种生理和心理效果上的差异。对那种必须默忍的伤害,典型地称之为“心病”。如果有一个适当的反应,例如报复,那么受伤者对创伤的反应倒是起了完全“宣泄”的作用。但语言可起到替代行动的作用,借助于语言的作用,情感几乎能有效地“发泄”。[148]在另外一些情况下,说话本身就是一个适当的反应,例如,对痛苦的隐私用恸哭或低语忏悔。如果没有这样的反应,不管是行为上的或言语上的,或只是稍稍地流泪,对这一事件的任何回忆首先是把它的情感保留下来。

然而,“发泄”并非一个经历心理创伤的正常人唯一可用的方法。这种创伤的记忆,纵然未被发泄,也会进入联想的大的情结(plex)中,与其他可能相反的经历一起,受到别的观点的矫正。例如,在一次意外事故后,对危险的记忆和(缓和了的)惊恐的重复出现会与其后所发生的救援和意识到当前安全的记忆联系起来。又如,一个人自卑感的记忆通过正视事实,认识自身价值等而得以矫正。一个正常人可以通过联想过程这样的途径而使与事件伴发的情感趋于消失。

另一方面,我们的观察表明那些成为癔症现象的决定因素的记忆,长时期地以惊人的鲜明程度,而且带着其全部的情感色彩保持下来。然而,我们还必须指出另一将在后面说明的、值得注意的事实,即这些记忆和患者过去生活的别的记忆不同,即它们不在患者的支配之下。相反的,当患者处于正常心理状态时,这些经历完全不在他们的记忆中,或只是以非常简略的形式存在于记忆中。只有在催眠状态下询问患者时,这些记忆才像最近的事件那样鲜明地呈现出来。

例如,我们的一位患者有6个月之久,在催眠下以幻觉形式鲜明地再现了在前一年(癔病发作期间)的同一天使她兴奋的每一件事。她的母亲保存着一本她所不知的日记,该日记证明了再现是完整的。另一位患者,部分在催眠下,部分在自发的癔病发作下,能把自己10年前患癔症性精神病时的所有事件以幻觉的形式清晰地重现出来,而这些事件的大部分在重视以前已被忘掉。还有一些具有病因学重要意义的记忆可令人惊奇地完整保持15~25年,而且具有相当的感受力,当它们重现时,含有产生新的经验那样全部的情感力量。

这只能用这样的观点来解释,即这些记忆是上面讨论过的那些记忆的消磨过程的一种例外情况。这就是说,这些相应于创伤的记忆似乎没有充分地发泄;如果我们更深入地去寻找那些阻碍发泄的原因,我们至少发现有两类情况使创伤的反应不能出现。

第一类情况是因为创伤对反应有排斥性,这使患者对心理创伤无反应。例如一个所爱的人死去显然是无可补偿的事,或者社会情境不能产生一种反应,或者这是患者希望忘却的事情,因此有意从他的意识的思想中压抑着[149],即抑制和压制住。在催眠状态下,我们发现正是这类困苦事件(如修士和修女、禁欲妇女、教养过严的儿童的癔症性谵语)是癔症现象的基础。

第二类情况则不是由记忆的内容而定,而是由患者在接受这些所谈及经历时的心理状态而定。因为我们在催眠状态下发现癔症症状的那些病因观念对症状的持续存在并无意义,持续存在的原因在于其发生在严重的无能为力的情感支配下,如惊恐,或发生在确乎异常的心理状态下,如半催眠的蒙眬状态下的白日梦、自我催眠等。在这些情况下,正是各种心理状态的性质使患者对该事件不能产生反应。

上述两类情况自然是可以同时发生的,而且事实上也往往如此。当创伤本身发生作用的同时,而情感又处于严重无能为力的情况下,或发生在意识的非正常状态时,就会出现这种情况。但另外一些情况似乎也确实存在,即许多人的心理创伤往往产生上述异常的状态之一,这种状态转而使患者不能产生反应。

因此可以说,那些病理性的观念,之所以会带有鲜明性和情感强度持续存在,是因患者通过发泄和在无抑制的联想状态中进行再现而摒弃了正常的磨灭过程。

我们已阐明了我们经验中所示的情况,即心理创伤发展为癔症现象的情况。其中,我们曾谈到引起病理观念时的意识的异常状态,并强调这样一个事实,即不是在患者正常状态的记忆中,而是在患者催眠状态下的记忆中去寻找起作用的心理创伤。我们愈是多注意这个现象,就愈相信,那些著名的典型的病例在“双重意识”(doublece)状态下存在明显的意识分裂,这在每一个癔症患者中都有轻度的存在,而且这种分裂倾向及其伴生的意识的异常状态(我们统称为“类催眠状态”)是这种神经症的基本现象。在这些观点上,我们与比纳和二位让内(皮埃尔和朱尔斯)不谋而合,尽管我们没有他们在麻醉病人身上所得到的惊人发现这种经验。

我们愿用另一个论点,即癔症的基础和前提是类催眠状态的存在来抗衡一个熟知的论点,即催眠是一种人为的癔症。各种类催眠状态之间,以及它们和催眠状态之间纵然在其他方面有很大的差别,但一个共同点是在这些状态下出现的观念非常强烈,而且被切断了与意识中的其余内容的联想性沟通。在类催眠状态之间可以发生联想,他们观念性的内容由此而达到某种高度的心理组织性。而且,这些状态的性质及其与其他意识过程隔绝的程度与催眠状态所发生的情况必然是各不相同的,其范围从轻度蒙眬到梦游;从完全的记忆到完全的记忆缺失。

如果这种类催眠状态在疾病发作之前已经存在,那么它就提供了一种温床,其中间情感播种了病源性记忆(pathogenicmemory)并伴随产生躯体症状。这相当于素质性癔症(dispositionalhysteria)。然而,我们发现严重创伤(诸如创伤性神经症的发生)或使劲压抑(例如性感),甚至可在其他方面正常的人身上产生一群观念的分裂,这可能就是心理的获得性癔症的机制。在这两种极端形式之间,我们必须假设还存在一系列的病例,在它们当中,病人分裂的倾向与创伤后的情感量呈相反的关系。

关于素质性类催眠状态的起源,我们没有更多的新的东西可说。它们似乎往往是在白日梦的情况下产生的。这种状态甚至在健康人中也如此多见,而且特别易在刺绣和类似职业的妇女中多见。为什么在这种状态下产生“病理性联想”(pathologicalassos)是如此的稳定?为什么和通常的观念影响比较,它们对躯体过程的影响要大得多?这些问题和催眠暗示效果的一般问题是相一致的。我们的观察对这个主题没有新的贡献。但理解下面两个矛盾的论断会有所启示:“癔症是精神病”,和在癔症患者中可发现最理智的、意志最坚强、个性最伟大和判断力最好的人。这些特征在他们清醒的思维中保持得很好,但在类催眠状态下,他们就像我们所有的人在做梦中一样,发生精神错乱。可是我们梦中的精神错乱在清醒状态下对我们没有影响,而类催眠状态下产生的精神错乱则以癔症症状的形式干扰清醒状态下的生活。[150]

我们对于慢性癔症症状所讲的道理,几乎完全适用于癔症发作。众所周知,沙可已给癔症主要发作做出纲要式的描述,一次发作的全过程可分出四期:(1)癫痫状期;(2)大活动期;(3)情态期(幻觉期);(4)终末谵妄期。沙可的这四期出自他实践中经常所遇到的大癫痫大发作的癔症发作形式,其中有的患者是简略式的,有的是不完全的或只有单独的某一期形式。我们的试探性解释始于第三期,即“情态期”。这种形式明显存在时,呈现出记忆的幻觉式的再现,这种记忆对癔症的发生有重要的意义,它或者是单个重要创伤记忆(这在创伤性癔症中最为突出),或者是一系列局部创伤的相互连结(作为常见的癔症的基础)的记忆。最后,或者这种发作可使一些事件再现,由于这些事件对创伤来说有一种瞬间恰好重合的特殊倾向,因此而被强调起来。

然而,也有些发作呈现的完全是运动现象,这类发作就没有情态期。如果我们能与全身慢性**、或强直性僵直、或睡眠发作的病人搞好关系,或者关系更好一些,我们就能在病人催眠状态下激起发作,并由此可发现通常在幻觉期引起我们注意的关于心理创伤或系列创伤的潜在记忆。

例如,有一个小姑娘多年患全身抽搐的发作,这完全可能,而且事实上确实被看作是癫痫式的。为了鉴别诊断,对她实施催眠术,于是立刻就来了一次发作。当问到她看到了什么,她答道:“狗,狗来了。”实际上原来她第一次发作是在被疯狗追逐后引起的,治疗的成功肯定了这个诊断是正确的。

又如,有个雇员因受雇主的虐待而患癔症,发作时陷于崩溃状态,怒不可遏,但一言不发,而且无任何幻觉。可以用催眠来激起病症的发作,此时病人揭示了他经历的病史,即他的雇主在街上虐待他,用棍子打他。几天后病人又跑来诉说另有一次同样的发作。这回在催眠下他再现了与癔症有关的真正发病的有关情况,即在法庭上关于受虐待问题他没有得到满意的解决。

在其他一些方面亦然,癔症发作时或激起的记忆与我们在慢性癔症症状所发现的诱发因素是一致的。正如这些后述的原因,癔症发作时的记忆与那些没有通过发泄或联想性的思维活动的心理创伤有关。同样,这些记忆的全部或基本成分均非正常意识,而是属于类催眠状态下带有狭窄联想的意识的观念内容。它们也同样可适用于治疗性的测试。我们的许多观察表明,这类可引起癔症发作的记忆,在催眠状态下应用反应过程和联想矫正后,就能停止癔症发作。

癔症发作时的运动症状,可部分地看作记忆伴**感反应的普遍形式(诸如婴儿那样,挥舞手臂和踢腿)、部分地看作这些记忆的直接表达。但是还有部分就像在慢性症状中所见的癔症特征,则不能做这样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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