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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梦02(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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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女患者几年前曾亲眼看到她姐姐的第一个孩子死了,她姐姐的孩子只活下一个,而她却梦见这个孩子在同样情境中死去。她对此毫无悲伤,但却自然地否认这个梦境会表达她的任何愿望,甚至认为没有必要假设这类愿望的存在。然而,正是在几年前第一个孩子去世时,她看到了她所爱的人并与之说了话;因此,如果第二个孩子死了,她自然就能够又一次在姐姐家看到这个人。她渴望这种会见,但又不愿经历这种情感。在做梦前一天,她得到一张入场券,那是她仍然钟爱的那个人所做的一场报告。她的这个梦其实很简单,表达了一种迫不及待的愿望,和那些在旅游、看戏、娱乐等活动之前做的梦相似。但为了对这一愿望加以伪装,梦境被移置到一件最不适于产生欢乐感情的事件上,虽然实际上曾在这种事件中产生过欢乐。我们应该指出,梦中的情感行为适合于梦境背后的真实内容,而不是适合于梦境本身。梦境所预示的是她一直渴望的一次见面,而没有提供任何痛苦情感的基础。[346]

迄今为止,哲学家们尚没有机会关注压抑的心理学。因此,我们可以通过对梦的形成中事件的发展过程建立一种形象化的意象来先行研究一下这一尚未知的问题。我们已经提出的图示——当然并非仅仅取自梦的研究——的确相当复杂,但我们不能再简化了。我们的假设是,我们的心灵机构具有两个思想建构的动因,其中第二个动因的产物能自由进入意识,而第一个动因的活动本身就是潜意识的,并只能通过第二个动因才能进入意识。在这两个动因之间有一个稽查作用,它只允许与它相一致的材料通过,而阻止其他材料的通过。根据我们的定义,遭受稽查作用排斥的材料便处于压抑状态。在某些条件如睡眠状态下,两个动因之间的强度关系发生改变,从而使原先遭受压抑的材料不再受阻。就睡眠状态而言,这可能是稽查作用的松懈所致。在这种情况下,原先被压抑的材料便得以进入意识。然而,由于稽查作用从来不会完全被取消而只是被还原,所以被压抑的材料要进入意识,就必须经受某种改变以缓和其冒犯性,因而成为意识的东西就是一个动因的意图与另一个动因的要求之间的一种妥协。压抑——稽查作用的松懈——妥协的形成,这不仅是梦的形成的基本模式,而且也是其他许多心理病理结构的形成模式。而且,对后者而言,和梦的工作一样,我们也可以看到,妥协的形成伴有凝缩作用、移置作用以及使用表面联想等过程。

我们没有理由否认一个事实,即我们为解释梦的工作而提出的假设中,有一种“超凡的”因素在起作用。我们已形成一个印象,即模糊梦的形象,就像是一个依赖于另一个人的人不得不说出的一些话,而这另外的第二个人却对此感到不快;正是在这一比喻的基础上,我们建立了梦的伪装作用和稽查作用的概念,并试图将我们的这一印象转为一种心理学理论,虽不成熟,但至少是明白易懂的。不管对这一问题的进一步研究会使我们把两种动因看成是什么,我们都可以发现其中具有与我们的假设相对应的某种关系,即第二种动因控制着通向意识的途径,并阻止着第一种动因进入意识。

一旦睡眠状态结束,稽查作用就恢复其全部力量,并能够排除一切在它松懈时乘虚而入的东西。这至少构成对梦的遗忘的部分解释,且已被无数观察所证实。我们看到,在对一个梦的叙述或分析的过程,常有一段似乎已被忘记的梦境又重新出现。这些从遗忘中拯救出来的梦境,往往是我们理解梦的意义的最好、最直接的途径。而且,这必然正是某些梦境被遗忘却又一次遭受压抑的唯一原因。

十一

一旦我们认识到,梦的内容是愿望满足的表现,而它的模糊性是因稽查作用造成的被压抑材料的改变,我们就不难发现梦的功能。一般都认为梦干扰着睡眠,但奇怪的是,我们却得出一个完全相反的观点,认为梦是睡眠的护卫者。

就儿童的梦而言,我们可以毫不困难地接受这一论断。不管睡眠状态或由睡眠状态所引起的精神变化是什么,它都是由入睡的决定造成的,这种决定或者是外部强加给孩子的,或者是由疲劳感引起的;而且还必须排除对精神机构的各种刺激,睡眠才有可能。排除外部刺激的方法是我们所熟悉的,但如何排除那些干扰睡眠的内部心理刺激呢?我们可以考察一下母亲是如何哄孩子睡觉的。孩子不停地提出各种要求;如他要求再吻他一下,或他还要玩一会儿等。母亲满足他的一些要求,但利用她的权威将另外一些要求推到第二天。显然,每一个愿望或需要都会对入睡产生阻抑效应。我们都知道格罗勒[19世纪奥地利通俗作家]所描写的一个淘气孩子的故事,他在夜间醒来,冲着保姆叫道:“我要那只犀牛。”一个好孩子不会这样大声叫喊,而是梦见自己在玩一只犀牛玩具。因为在睡眠中,梦者相信梦所表现的愿望满足,所以梦能够排除这个愿望并使睡眠得以继续。无疑,梦象正是以这种方式被相信的,因为梦象具有知觉的精神假象,而儿童尚未发展出对这些幻觉或幻想与现实加以区分的能力。

对成人而言,这种区分能力已经形成,他们也理解,愿望是无济于事的,并在长期实践中知道如何延缓愿望的满足,直到能够通过漫长而迂回的道路来改变外部世界。所以成人也就很少在睡眠中通过短暂的精神途径达到愿望满足,甚至根本不产生这种愿望满足;而且在我们看来可以依据儿童梦的模式建构的一切,其实都需要更复杂的解决方法。另一方面,对成人而言,就其各种感觉来说,其精神材料都产生了为儿童所不具备的分化。由于生活经验的作用便产生了一种精神动因,对心理冲动施加某种支配和抑制性影响,而且非常严格地保持着这种影响。此外,由于与意识和随意运动之间的关系,它又用最强有力的精神力量的手段加以武装。一些童年期冲动因对生活无用而受到这种动因的压制,而任何来自这些冲动的思想材料也因此处于压抑状态。

由于我们据以认识我们的正常自我的这一动因集中于睡眠愿望,它似乎受到睡眠的心理生理条件所迫而放松它习惯于在白天抑制被压抑材料的力量。对这种动因本身来说,这种放松无疑不会带来什么伤害。不论儿童心灵的压制冲动多么活跃,作为睡眠状态的结果,它们仍难以进入意识,它们通向运动的途径亦受阻。但是,必须防止睡眠受到它所阻碍的危险。无论如何,我们必须假定,即使在深度睡眠中,也有一定数量的注意在警惕着感觉刺激,这种警惕有时认为醒来比继续睡更好。否则就无法解释,我们如何能够随时在某种特殊性质的感觉刺激下惊醒。例如,生理学家布达赫[1838,第486页]早就指出,母亲会被婴儿的低泣唤醒,磨工在磨子停止转动时也会惊醒,大多数人在自己姓名被轻声呼唤时亦如此。这种处于警觉中的注意也会指向内部产生于被压抑材料的愿望刺激,并与之结合而产生梦。梦作为一种妥协,同时满足着两种动因。它一方面通过把愿望表现为已得到满足而为被压抑的或在被压抑材料的帮助下形成的愿望提供某种精神的满足,另一方面又使睡眠得以继续的方式满足了另一个动因。从这方面看,我们的自我就像个孩子,对梦象表示信任,似乎想说:“是的,是的!你很对,但让我继续睡吧!”我们醒后对梦的低估、并将这一低估与梦的混乱且显然不合逻辑的性质相联系,可能只是我们睡着的自我对被压抑的冲动做出的判断,这种判断或许还基于睡眠的这些干扰因素的运动无能。这些轻蔑的判断,我们有时在睡眠中也能感觉到。如果梦的内容过于跨越稽查作用,我们会想:“那不过是个梦而已。”并继续睡觉。

虽然有些边缘性的梦如焦虑梦不再能阻止对睡眠的干扰,反而立即中断睡眠;但这一事实也不构成对上述观点的反驳。在这种情况下,梦就像一个诚实的守夜人,他首先执行着压制干扰的职责,以保护市民的睡眠,但后来,如果干扰变得严重而不能由他单独来应付的,他就唤醒市民来执行他的职责。

当外部刺激影响睡者感官时,梦的睡眠守护功能显得尤为明显。一般都认为,睡眠过程中的感官刺激会影响梦的内容,这一点可以由实验证实,并构成对梦的医学研究的发现之一。但顺便说一句,这一点估计过高了,但这一发现却引起一个至今尚未解决的问题。因为实验者对睡者施加的感官刺激并不能在梦中加以正确识别,所以可能有无数种解释,因而解释的选择显然取决于任意的精神决定;但在心灵中自然不会有这种任意决定的事。对外部感官刺激,睡者可以有多种反应方式,他既可以因此醒来,也可以继续睡眠而不顾刺激。在后一种情况下,他可以用梦摆脱外部刺激,这也有多种方式。例如,他可以梦见自己处于与刺激完全不相容的情境之中,从而摆脱外部刺激。

十二[348]

任何接受稽查作用是梦的伪装的主要原因这一观点的人,都不会对释梦的一个结果表示吃惊,即成人的梦通过分析,大多可以追溯到性欲愿望。这一论断并非针对那些具有不加伪装的性内容的梦,即所谓“性梦”。即使是“性梦”,就其对**对象的选择而言,就其不顾梦者在清醒时对性欲的种种限制而言,就其在通常情况下被称为“性倒错”的诸多奇怪细节而言,也够令人惊奇的了。然而,对大量在其外显内容中没有**成分的梦而言,分析解释工作都表明它们是性的愿望满足;而且另一方面,分析表明,大量作为“前一天残余”的、清醒生活中的活动所遗留下来的思想,也只有借助于被压抑的性欲愿望,才能在梦中得到表现。

之所以如此,并没有什么理论的必然性;但要解释这一事实则必须指出,任何其他本能都不会受到文化教育要求如此深刻的压制,同时对大多数人而言,性本能也是最容易逃避最高心理动因控制的本能之一。我们已经知道,婴儿期性欲的表现一般都不那么显眼,而且往往受到忽视和误解,所以我们可以正当地说,几乎每个文明人都在这些方面保持着婴儿期的性欲形式,并由此能够理解,被压抑的婴儿期性欲愿望是怎样为梦的建构提供了最频繁而又最强烈的动机力量。[349]

表达性欲愿望的梦要成功地在显意中表现得天真而没有性欲,那只有一种方法,即对有关性观念材料不加以直接的表现,而代之以梦的暗示、引喻及其他类似的间接表现方式。但与其他间接表现方法不同,梦所采用的材料必须不是直接可理解的。满足这些条件的表现方式通常都是事物的“象征”表现。因为一般认为,使用相同语言的人拥有同样的象征符号,而对同样象征的使用则未必采用同样的语言,所以象征受到特别的关注。又因为梦者自己都不知道他们所用象征的意义,所以要发现象征和它所代替或代表的事件之间的关系,开始时都比较困难。但这一事实本身则是毋庸置疑的,而且对释梦技术至关重要。因为,借助于梦的象征作用的知识,我们能理解显梦不同成分或不同片断的意义,在某些条件下,甚至能理解梦的全部,而不必请梦者谈谈他的联想[350]。在这里我们接近了民间理想的释梦方法,另一方面则正回到古人所使用的释梦技术,古代人的释梦和用象征方法进行的释梦是一致的。

特别是**,可以用各种稀奇古怪的象征来表现,而各种各样的物体也都可以用来象征**。

锋利武器、长而硬的物体如树干、棍棒等,象征着男性**;而柜、箱、炉灶、车厢等可以代表子宫。在这些情况下,替代物的共同成分是可以直接理解的,但也有其他一些象征,其中联系就不那么好掌握了。如楼梯或爬楼梯象征**,领带或围巾象征男性**,森林象征女性**等。

这些象征往往引起我们疑虑,直到我们能够用其他方法理解了潜藏于其中的象征关系。此外,还有大量梦象征具有双性意义,既可指男性**,也可指女性**,视其背景而定。

有些象征受到普遍传播,并能为同一语言或文化群体的全部成员共同拥有;但也有些象征只限于最严格的个人范围,是个体建构于自己的观念材料。就前者而言,我们可以辨出某些象征,它们对性观念的象征作用可从语言学的用法中直接找到证据(如从农业活动中派生出来的象征“施肥”、“播种”等)。另一些象征与性观念之间的关系可以回溯到蛮荒时代,甚至不能为我们的理智活动所把握。时至今日,在我从本段落开始时所划分的两类象征的任何一类中,我们构建象征的能力仍然没有衰竭。我们可以观察到,新发明的物体(如飞船)往往立即可能用做普遍适用的性的象征。

顺便指出,如果认为,只要我们对梦的象征作用(即“梦的语言”)有了进一步的认识,我们就能不依赖于梦者对梦的联想而做出解释,并完全回复到古代的释梦技术,那是不可能的。除了个体象征与普遍象征使用的不稳定外,我们不能绝对地说某个梦的某一成分是否应做象征解释,也不能说一个梦是否其全部内容都应做象征解释。有关梦的象征作用的知识,只能使我们翻译显梦的某些成分,而不是要我们必须放弃前述释梦的技术规则。只是在梦者的联想不足或根本没有联想时,象征作用才为我们的解释提供有价值的辅助作用。

对于理解每个人都共有的所谓“典型”梦或在某些人身上“不断发生”的梦来说,梦的象征作用也是不可缺少的。

关于梦中的象征表达方式,如果上述简短的论述尚嫌不足,那么我可以提请读者注意我们在这个主题上所掌握的最重要知识的一个方面。象征作用绝不限于梦,它不是梦所特有的,它在童话、神话、传奇、笑话、民间传说等领域也起着类似的作用,从而使我们能够看出梦与这些产品之间的密切关系。我们一定不要认为,梦的象征作用只是梦的工作的一种创造,它实际上很可能是潜意识思维的基本特征之一,正是潜意识思维为梦的工作提供了凝缩作用、移置作用和戏剧化的材料[352]。

我不敢妄称在这篇短文中已将所有有关梦的问题阐述清楚,也不敢说是以完全肯定的方式来研究我已讨论的这些问题。任何有意了解全部有关梦的研究文献的读者,可参阅圣·德·桑克提斯的一本著作(《论梦》1899);若读者有意了解我对梦的全部论证细节,可参阅《释梦》(1900)[353]。

现在,我只想指出我对梦的工作的阐释所遵循的方向。

我已指出,释梦的任务是将梦代之以潜隐梦念,即揭开梦的工作所编织起来的面纱。在这一阐述过程中,我提出了大量有关梦的工作本身的机制,以及所谓压抑的性质和条件的心理学问题;

另一方面我又肯定了梦念的存在——它是一切最高级精神结构的丰富储藏,其特点是具有正常理智功能的一切特征,但除非在显梦中以歪曲的形式加以呈现,否则它又无法进入意识。我不得不假定,每个人都具有这样的梦例,因为每个人,包括最正常的人,都能够做梦。潜意识的梦念材料及其与意识和压抑的关系,又进一步引起一些重大的心理学问题,而这些问题的解决,无疑必须等到分析澄清了其他精神病理结构的起源之后才有可能,如癔症症状、强迫症观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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