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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0章 千万别自证(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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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胜早就看过带画面版本的了。

这个可以忽略了。

对案子来说,形成不了任何威胁。

第二项,委托管理协议。

算是通用格式条款了,不过里面有两条内容约定。。。。。。

很有意思。

1,产权承诺。

(甲方承诺为该房产的合法产权人,对该房产享有完整的所有权和处置权,且该房产无任何产权纠纷、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

(若因产权问题引发纠纷,甲方需承担全部责任。)

2,委托管理期限。

(本协议自2024年9月18日先行签订,至张秋月正式完成过户后第二日生效,委托时间共计5年。)

(注:本委托基于《遗赠协议》及受赠人已依法接受遗赠的事实,房屋产权尚未完成转移、过户。)

要不是场合不对,金胜指定得笑出声。

真是狗屁不通、一塌糊涂。

根据法律规定,张秋月作为受遗赠人,在产权尚未完成过户的情况下,?确实可以先行与房产中介公司签订房产委托管理协议?。

但协议上关于‘产权承诺’的内容。。。。。。直接与事实相悖了。

等于废掉!!

另外,要想真正具备法律效力,需要将遗嘱,以及写好《遗赠接受声明》,加上《委托管理协议》一起拿去办理公证的。

否则屁用没有!

金胜完全可以说,这就是昨天签的,对方在弄虚作假。

除非能拿出其它证据来佐证。

比如:签订当天的录音录像,以及前期支付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清洁费、设备维护费等等之类的账单。

可现在嘛。。。。。金胜没有看到。

3,优先续约合同。

内容上倒是没什么问题。

但和上面说的一样,受赠人张秋月需要已‘接受遗赠’,并具备事实权利基础。

也就是说。。。。。即便产权未转移、登记,只要受赠人已实际占有商铺,并持有遗赠协议、公证书,便可作为与租赁人协商续约的依据。

很可惜,当时张秋月啥都没有,除了那一张嘴。

法律效力薄弱的很。

金胜同样可以说,这就是现在才签的。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必须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

得让法官内心确信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远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

简单来说。。。。。一方提出的证据若含有无法合理排除的怀疑,通常会不利于该方主张,反而有利于另一方?。

小伙伴们记住了,千万别陷入‘自证’的漩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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