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章 千万别自证(第2页)
【一,答辩人张秋月未放弃接受遗赠,依法享有受遗赠权。】
根据《民法典》第1124条第二款之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到期没有表示的,则视为放弃受遗赠?。
而在法定期限内,答辩人已通过‘口头的方式’,于2024年9月14号,在唐明方葬礼当天,向被答辩人王安娜,以及遗产法定继承人唐柔、唐宗良、程美菊等人明确表示过。。。。‘接受遗赠’。
并承诺,会在女儿唐柔成家后,将两处不动产全都交给她。
附1:录音原件一份。
9月18号,张秋月和房产中介刘宇超先行签订了房产委托管理协议。。。。。。。
附2:协议原件。
9月19号,张秋月和商铺目前租赁人肖美琪同样也先行签订了一份‘优先续租’合约。
等25年10月份,上一份3年之约到期后,自动续约3年,租金上涨10%。
附3:合约原件。
基于以上三项证据,证明答辩人在法定期间内,已明确表示接受遗赠,不存在丧失权利的情形。
【二,答辩人提起的本诉,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非恶意诉讼。】
答辩人提起本诉,是基于对遗嘱内容的合理理解,并非恶意曲解。
遗嘱中明确写着‘个人名下全部财产’。
答辩人据此主张权利,属于合法行使诉讼权利。
同时,答辩人主张分割的财产范围,是基于对遗嘱内容的合理解读,并非故意扩大遗赠范围。
而被答辩人王安娜所谓的‘恶意诉讼’,实则是为了掩盖其企图侵占答辩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三,被答辩人主张的1000万元经济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答辩人主张的直接经济损失,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费用的实际发生,及与本案的关联性。
其委托律师的费用,应自行承担,并非因答辩人的诉讼行为导致的必然损失。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
被答辩人未提供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等证据,来证明其存在精神损害。
且答辩人的诉讼行为是合法维权,未对其造成任何精神损害。
因此,被答辩人主张的1000万元损失赔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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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以上三点。。。。。被答辩人的反诉请求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答辩人依法享有受遗赠权,提起本诉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行为。
被答辩人试图通过反诉混淆视听,掩盖其非法侵占遗产的行为。
恳请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反诉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
最下面,则是附录。
第一项,录音。
不用听都知道,这就是张秋月和唐柔娘俩跑到老宅子,找‘二老’套话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