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灯
护眼
字体:

第750章 千万别自证(第2页)

章节目录保存书签

【一,答辩人张秋月未放弃接受遗赠,依法享有受遗赠权。】

根据《民法典》第1124条第二款之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到期没有表示的,则视为放弃受遗赠?。

而在法定期限内,答辩人已通过‘口头的方式’,于2024年9月14号,在唐明方葬礼当天,向被答辩人王安娜,以及遗产法定继承人唐柔、唐宗良、程美菊等人明确表示过。。。。‘接受遗赠’。

并承诺,会在女儿唐柔成家后,将两处不动产全都交给她。

附1:录音原件一份。

9月18号,张秋月和房产中介刘宇超先行签订了房产委托管理协议。。。。。。。

附2:协议原件。

9月19号,张秋月和商铺目前租赁人肖美琪同样也先行签订了一份‘优先续租’合约。

等25年10月份,上一份3年之约到期后,自动续约3年,租金上涨10%。

附3:合约原件。

基于以上三项证据,证明答辩人在法定期间内,已明确表示接受遗赠,不存在丧失权利的情形。

【二,答辩人提起的本诉,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非恶意诉讼。】

答辩人提起本诉,是基于对遗嘱内容的合理理解,并非恶意曲解。

遗嘱中明确写着‘个人名下全部财产’。

答辩人据此主张权利,属于合法行使诉讼权利。

同时,答辩人主张分割的财产范围,是基于对遗嘱内容的合理解读,并非故意扩大遗赠范围。

而被答辩人王安娜所谓的‘恶意诉讼’,实则是为了掩盖其企图侵占答辩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三,被答辩人主张的1000万元经济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答辩人主张的直接经济损失,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费用的实际发生,及与本案的关联性。

其委托律师的费用,应自行承担,并非因答辩人的诉讼行为导致的必然损失。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

被答辩人未提供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等证据,来证明其存在精神损害。

且答辩人的诉讼行为是合法维权,未对其造成任何精神损害。

因此,被答辩人主张的1000万元损失赔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这章没有结束,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综合以上三点。。。。。被答辩人的反诉请求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答辩人依法享有受遗赠权,提起本诉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行为。

被答辩人试图通过反诉混淆视听,掩盖其非法侵占遗产的行为。

恳请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反诉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

最下面,则是附录。

第一项,录音。

不用听都知道,这就是张秋月和唐柔娘俩跑到老宅子,找‘二老’套话的东西。

章节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