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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6章 贵有贵的道理(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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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钱。。。。我们律师也是专业的。”

“毕竟咱们签的委托协议,是风险代理,总金额的8%。”

“也就是说,我能帮您这边拿回越多,收取的费用同样更多。”

牛淑芬一听这话,‘呵呵’一笑道:“好,金律师你这么说,那我就更放心了。”

虽然不懂法律,但她懂怎么做生意啊!

厂家提供商品,销售员进行销售,卖的越多,提成越高。

卖不出去,当然也就没钱了。

这种模式。。。。就是为了激励‘服务’提供方,能全力以赴。

在追求成功的同时,把利益最大化。

这叫双赢!

“其次。。。。。就是关于孩子这块的问题。”

“这也是我为什么要提出来,先跟对方进行私下谈判的主要原因之一。”

“一旦打掉前面签订的离婚协议,那么抚养权就必须得重新商议。”

“虽然有我在,李伟达肯定是拿不走的,但恶心一下,不断纠缠王小姐,是完全没有问题的。”

“咱们不能对别人的‘人性’,抱有太大的期待。”

“这次。。。。。我会针对这一点,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对探视、抚养费,制定相应的规则。”

等金胜把这番话说完,牛淑芬再次开口了。

“对对对。。。。。这个很重要。”

“沫沫可是我们家的心头宝,绝对不可能给他的。”

“金律师,抚养费什么的,我们家不差他那三瓜俩枣的。”

“就是能不能。。。。。只要他以后别在孩子面前出现,抚养费干脆不要了。”

王嫣然在旁边附了一声道:“对,我也是这么想的。”

两人能说出这话儿,金胜丝毫不觉得稀奇。

夫妻离婚后,阻止另一方来探望孩子,这种事在实务中经常会听到、看到。

很常见!

但可惜,那是不现实的,法律也不会支持。

金胜开口回道:“牛女士、王小姐,两位可能不清楚。”

“探视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定权利?,是保障双方的情感联系,不因婚姻关系解除而丧失。”

“支付抚养费这一点,它是一项独立的法定义务,旨在满足子女的生活和教育需求。?”

“这两项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

“哪怕对方未支付抚养费,也不能作为拒绝他来探望的合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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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你这边设置障碍,进行阻拦的话,很有可能会构成‘侵权’行为。”

“这在《民法典》中,是有明确规定的。”

“通俗点来说。。。。。两者不搭噶!”

“李伟达作为孩子的亲生父亲,在法律上就享有探视权,任何人都不能无端阻止他们见面。”

“否则就违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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