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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3章 薛正泰(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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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去一户人家干坏事,结果主人家突然回来发现了对方,大声呼喊的同时,还迅速拿过不远处的水果刀,直接挡在了大门口。”

“碍于此,小偷慌乱之下,打算从窗口逃生,不料失足‘坠楼’身亡。”

“事后,家属将户主告上了法庭,索赔137万。”

“法院最终判赔27万,差不多5分之一的诉讼请求。”

“给出的核心依据只有一点。”

“持刀阻挡对方逃脱,并造成严重后果,超出必要防卫限度。”

“虽不涉及刑事处罚,但民事上具有一定过错。”

“房主不服,选择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老师,您觉得这个判罚。。。。。合理吗?”

薛正泰作为教刑法的老师,又岂会不明白这里面的因果关系。

小偷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实施偷窃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264条。

当房主发现后呼喊,对方停手并打算逃离,则属于‘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停止。

而大门作为唯一的逃生通道,你持刀堵住,就相当于把对方逼入了绝境。

虽未直接进行攻击,但存在故意阻挡,给对方制造心理压力,对死亡结果存在一定过错。

除非小偷手里也握有攻击性武器,并向你进行了口头、动作上的挑衅。

否则在司法实践中。。。。。屋主必然存在相应的责任。

这既是对双方行为在法律上的解读,也考虑到了一些‘人道主义’方面的东西。

毕竟‘人没了’不是。

其实最正确的做法,是优先保护自身安全。

看到对方已经停止不法侵害,那就躲远点放他走,接着立马报警。

专业的事情,就让专业的人来处理。

现在到处都是监控,对方又能往哪儿跑呢?

如果硬来,指不定会把事件升级。

从入室盗窃演变成抢劫、S人的例子不是没有。

就算房东厉害,把小偷给搞定了。

可一旦把对方搞成重伤,或者挂掉,还会涉及‘防卫过当’、‘故意伤人’、‘过失致人S亡’。

是的。。。。你没听错,就是原本被侵害的房主,反过来成为了‘刑事犯罪’的被告人。

金胜之前不就处理过好几个类似的案子嘛!

薛正泰此时笑着摇了摇头。

“如果我没猜错,你在论文中,一定主张房主无需担责。”

“对不对?”

这有什么不敢承认的,金胜当即应道:“不错!”

“无论从刑事上的‘防卫’属性,因果关系,还是民事上的责任划分。”

“我都认为房主不存在任何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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