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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隋唐之制度(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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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通考》:“开元二十五年,刊定职次,著为格令。尚书省以统会众务,举持绳目;门下省以侍从献替,规驳非宜;中书省以献纳制册,敷扬宣劳;秘书省以监录图书;殿中省以供修膳服;内侍省以承旨奉引;御史台以肃清僚庶;九寺、五监以分理群司;六军、十六卫以严其禁御。一詹事府,二春坊,三寺,十率,俾乂储官,牧守督护,分临畿服。设官以经之,置使以纬之,自六品以下,率由选曹,居官者以五岁为限。”

论者谓门下省给事中之掌封驳,为一代极善之制。

《唐六典》:“给事中侍奉左右,分制省事。凡百官奏钞,侍中审定,则先读而署之,以驳正违失。凡制敕宣行大事,则称扬德泽,褒美功业,复奏而请施行,小事则署而颁之。凡国之大狱,三司详决,若刑名不当,轻重或失,则援法例,退而裁之。凡文武六品以下授职,所司奏拟,则校其仕历深浅,功状殿最,访其德行,量其材艺。官若非其人,理失其事,则白侍中而退量焉。凡天下冤滞未申及官吏刻害者,必听其讼,与御史及中书舍人同计其事宜而申理之。”

《日知录》卷九(顾炎武):“人主之所患,莫大乎唯言而莫予违。……汉哀帝封董贤,而丞相王嘉封还诏书。后汉钟离意为尚书仆射,数封还诏书。自是封驳之事,多见于史,而未以为专职也。唐制,凡诏敕皆经门下省,事有不便,得以封还,而给事中有驳正违失之掌,著于六典。如袁高、崔植、韦弘景、狄兼谟、郑肃、韩[imgalt=""class="i;srages092718232685。jpeg"]、韦温、郑公舆之辈,并以封还敕书,垂名史传。亦有召对慰谕,如德宗之于许孟容;中使嘉劳,如宪宗之于薛存诚者。而元和中,给事中李藩在门下,制敕有不可者,即于黄纸后批之。吏请别连白纸,藩曰:‘别以白纸,是文状也。何名批敕?’宣宗以右金吾大将军李燧为岭南节度使,已命中使赐之节。给事中萧仿封还制书,上方奏乐,不别召中使,使优人追之,节及燧门而返。人臣执法之正,人主听言之明,可以并见。五代废弛。宋太宗淳化四年,始复给事中封驳。而司马池犹谓门下虽有封驳之名,而诏书一切自中书以下,非所以防过举也。明代虽罢门下省长官,而独存六科给事中,以掌封驳之任。旨必下科,其有不便,给事中驳正到部,谓之科参。六部之官,无敢抗科参而自行者。故给事中之品卑而权特重。”

盖汉代人主及大臣之于政务,多与群僚会议。自三国以降,君主及大臣之权漫无限制。故唐以门下省给事中掌封驳,使纠正其违失。沿及明、清,犹存其制之遗意,孰谓君主之世皆专制哉!

封驳,唐代封还皇帝失宣诏令、驳正臣下奏章违误的一种制度。始于汉代,但当时无封驳之名,也没有专官执掌。唐代始成制度,五代废止,宋又复设,至清废。

魏、晋以来,国之人政,多总于中书。中书舍人掌撰制诰,其职尤重。唐代因之,诸官莫比。

《文献通考》:“中书省自魏、晋始,梁、陈时,凡国之政事,并由中书省。隋初改为内史省,唐武德三年,复中书省。”“隋内史舍人专掌诏诰。武德三年,改为中书舍人,专掌诏诰,侍从署敕,宣旨劳问,授纳诉讼,敷奏文表,分制省事。自永淳以来,天下文章道盛,台阁髦彦,无不以文章达。故中书舍人为文士之极任,朝廷之盛选,诸官莫比焉。”

而尚书省奉行政令,分立六部,后世多因此以分职,迄清末始改。盖自汉置五曹,至隋置六部,历经研究,始定此政务之大纲(隋置吏、礼、兵、刑、民、工六部尚书,唐与之同,惟民部曰户部),敛而行政之法,遂详备焉。六部行政,各有区别。就其总者言之,如官司之奏报,文牍之施行,皆有定式,是亦可觇唐制之善矣。

《唐六典》:“尚书都省掌举诸司之纲纪,与其百僚之程式,以正邦理。凡内外百司所受之事,皆印其发日,为之程限。一日受,二日报。小事五日,中事十日,大事二十日,狱案三十日,其急务者不与焉。小事判句经三人以下者给一日,四人以上给二日;中事每经一人给二日,大事各加一日。内外诸司咸率此。若诸州计奏达于京师,量事之大小多少以为之节,二十条以上,二日;倍之,三日;又倍之,四日;又倍之,五日。虽多,不是过焉。凡制敕施行,京师诸司有符移关牒,诸下州者,必由于都省以遣之。凡文案既成,勾司行朱讫,皆书其上端,记年月日,纳诸库。凡施行公文应印者,监印之官考其事目,无或差谬,而后印之。必书于历,每月终,纳诸库。”“凡内外百僚,日出而视事,既午而退,有事则直官省之,其务繁不在此例。”

天下大政,曰财,曰兵。其制度之变迁,则以唐为古今大判之枢。唐行授田之法,其赋役亦因以定制为租、调、庸、徭四目,

授田法,古时按户分田的制度。

《唐六典》:“凡赋役之制有四:一曰租,二曰调,三曰役,四曰杂徭。课户每丁租粟二石,其调随乡土所产绫、绢、[imgalt=""class="i;srages092718235457。jpeg"]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输绫、绢、[imgalt=""class="i;srages092718238464。jpeg"]者绵三两,输布者麻二斤,皆书印焉。凡丁岁役二旬,无事则收其庸,每日三尺。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调,三旬则租调俱免。凡庸、调之物,仲秋而敛之,季秋发于州。租则准上收获早晚,量事而敛之,仲秋起输,孟春而纳毕。”

其取于民也均。开元以后,法度废弊,又经大乱,版籍难定,于是有杨炎两税之法。

两税法,唐代后期以户税和地税来代替租庸调制的赋税制度。由宰相杨炎(727~78)1建议推行。

《文献通考》:“租庸调法以人丁为本。开元后,久不为版籍,法度废弊,丁口转死,田亩换易,贫富升降,悉非向时,而户部岁以空文上之。……天宝中,王[imgalt=""class="i;srages09271824173。jpeg"]为户口使,务聚敛,乃按旧籍,除当免者。积三十年,责其租庸,人苦无告,法遂大弊。至德后,天下兵起,人口凋耗,版图空虚。赋敛之司,莫相统摄,纲纪大坏。王赋所入无几,科敛凡数百名。……德宗时,杨炎为相,遂作两税法。夏输无过六月,秋输无过十一月,置两税使以总之。凡百役之费,先度其数而赋之于民,量出制入。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州县,税三十之一,度所取与居者均,使无侥利,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其田亩之税,以大历十四年垦田之数为定,而均收之。”

后世专重田赋,分为夏、秋两税。又不计土壤高下,沿各地所收旧数而高下之,皆本杨炎之法,而古者均地均赋之义亡矣。

唐之兵制,亦因周、隋设府兵。

《文献通考》:“周太祖辅西魏时,用苏绰言,始仿周典置六军,籍六等之民。择魁健材力之士,以为之首。尽蠲租调,而刺史以农隙教之,合为百府。每府一郎将主之,分属二十四军,开府各领一军。”《新唐书·兵志》:“府兵之制,起自西魏、后周而备于隋,唐兴因之。”“诸府总曰折冲府,凡天下十道,置府六百三十四,皆有名号,而关内二百六十有一皆以隶诸卫。凡府三等,兵千二百人为上,千人为中,八百人为下。”“凡民年二十为兵,六十而免。”“其隶于卫也,左右卫皆领六十府,诸卫领五十至四十。”“凡当宿卫者番上,兵部以远近给番。五百里为五番,千里为七番,千五百里八番,二千里十番,外为十二番,皆一月上。若简留直卫者,五百里为七番,千里八番,二千里十番,外为十二番,亦月上。”

实即今日所谓征兵之制,亦即古者兵农不分之意。

《文献通考》:“府兵平日皆安居田亩,每府有折冲领之。折冲以农隙教习战阵,国家有事征发,则以符契下其州及府,参验发之。”

开元之后,改为募兵,而从来征兵之制不可复矣。

《文献通考》:“自开元之末,张说始募长征兵,谓之‘[imgalt=""class="i;srages09271824355。jpeg"]骑’。其后益为六军。及李林甫为相,奏诸军皆募人为兵,兵不土著,又无宗族,不自重惜,忘身徇利,祸乱自生。”

唐代京师学校,皆隶于国子监,沿隋制也。其学校有六:一曰国子,二曰太学,三曰四门,四曰律学,五曰书学,六曰算学。其学生以阶级分之。

《唐六典》:“国子博士掌教文武官三品以上及国公子孙从二品以上曾孙之为生者,……太学博士掌教文武官五品以上及郡县公子孙三品曾孙之为生者,……四门博士掌教文武官七品以上及侯伯子男之为生者,若庶人于为俊士生者,……律学博士、书学博士、算学博士掌教文武官八品以下及庶人子之为生者。”

各有定额及专业年限。

《新唐书·选举志》:“国子学,生三百人;太学,生五百人;四门学,生千三百人;律学,生五十人;书学,生三十人;算学,生三十人。……凡生,限年十四以上、十九以下;律学十八以上、二十五以下。”《唐六典》:“国子生五分其经以为之业,习《周礼》、《仪礼》、《礼记》、《毛诗》、《春秋左氏传》,每经各六十人,余经亦兼习之。习《孝经》、《论语》,限一年业成;《尚书》、《春秋》、《穀梁》、《公羊》各一年半;《周易》、《毛诗》、《周礼》、《仪礼》各二年;《礼记》、《左氏春秋》各三年。其习经有暇者,命习隶书,并《国语》、《说文》、《字林》、《三仓》、《尔雅》。”“太学生五分其经以为之业,每经各百人。”“四门分经同太学。”“律学生以律令为专业,格式法例亦兼习之。”“书学生以《石经》、《说文》、《字林》为专业,余字书亦兼习之。《石经》三体书限三年业成,《说文》二年,《字林》一年。”“算学生二分其经以为之业,习《九章》、《海岛》、《孙子》、《五曹》、《张丘建》、《夏侯阳》、《周髀》十有五人,习《缀术》、《缉古》十有五人。《孙子》、《五曹》共限一年业成,《九章》、《海岛》共三年,《张丘建》、《夏侯阳》各一年,《周髀》、《五经算》共一年,《缀术》四年,《缉古》一年。”

入学有束脩,每旬有考试。

《唐六典》:“其生初人,置束帛一篚、酒一壶、脩一案,号为束脩之礼。每旬前一日,则试其所习业。”

业成者上于监,无成者免。

《唐六典》:“凡六学生每岁有业成上于监者,丞以其业与司业祭酒试之。明经,帖经口试策经义;进士,帖一中经,试杂文策时务征事。其明法、明书算,亦各试所习业。登第者上于尚书,礼部主簿掌印句检监事。凡六学生有不率师教者,则举而免之。其频三年下第九年在学及律生六年无成者,亦如之。”

其地方之学校学生,亦有定额,

《新唐书·选举志》:“京都学生八十人,大都督、中都督府、上州各六十人,下都督府、中州各五十人,下州四十人,京县五十人,上县四十人,中县、中下县各三十五人,下县二十人。”

设博士、助教等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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