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经济之变迁(第2页)
民国十一年银行年鉴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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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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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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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此有一连带之事,不可不并述者,即外人在华所设之银行是也。吾国未设银行之先,西商已在各商埠设立银行,经营中外汇兑兼存款放款之业,其力实足操纵吾国金融。
《世界年鉴》:“通商以来,各埠外国银行之设立,日多一日,以补助其母国商人,攫夺远东商权。外商之能操纵金融者,惟银行是赖,且其资本金及公积金之雄厚,迥非我国银行所及。又能发行纸币,吸收我国现金,故一举手间,社会金融已隐在外人掌握。”“外国银行之在我国者,计十有三家:(一)麦加利银行、(二)花旗银行、(三)英国宝信银行、(四)汇丰银行、(五)中华汇理银行、(六)义丰银行、(七)德华银行、(八)华比银行、(九)东方汇理银行、(十)有利银行、(十一)荷兰银行、(十二)华俄道胜银行、(十三)横滨正金银行。”
而清季贪墨官吏,惧以赃私获罪者,多存储于外国银行,辛亥以来尤甚。欧战之时,各国经济困难,其银行或倒闭,或停付,清之亲贵大僚,损失至巨。而近年之军阀,仍多以其盗取之金钱,辇致外国银行,外人乃取而贷之吾国政府,盘剥重利,干我主权,要我抵品,是至可痛之事也。民国元年,英、美、法、德四国组织银行团,专营借款,嗣又加入俄、日二国,而美国寻即退出。欧战时,银行团解散,至欧战既终,又组织新银团以谋我,而共同管理财政之声,日有所闻。
《借款团历史及改组新银行团经过》(《东方杂志》第十七卷第七号):“借款团新名,在中国始见于1912年,为英、美、法、德所成立。第一次成立,为借给新中华民国建立共和之行政,及发展经济一切用途之经费。本借款,借款团有监督权,担保品为盐税。”“1913年,俄、日两国始新加入借款团,是年三月,美国退出借款团。”“1913年7月,英国提议,以后借款团不借给中国经济借款,只供给政治借款。”“1914年因大战,借款团机关解散。”“1918年6月,美国首发起组织新借款团,集英、法、日、美四国为团员,美国合三十一家银行,共派一财政家,赴中国专门调查。”“1919年5月12日,协商国各重要银行代表,在巴黎开一大会,拟定组织新借款团草案:(一)新团员为英、法、美、日四强国,借款团为借给中国必需借款;(二)新借款团,非徒供给中国政治借款,亦当供给经济借款;(三)新团员各国,因从前借款在中国所得之特权与优先权,当各放置于新借款团,或统还中国。”
而吾国之业银行者,初不以保护国权为意,发行纸币,既极纷歧,经理借款,尤多弊窦。甚至以储蓄之款,为帝制之用;举赢余之利,供政党之事。其以纸币之兑换,价格之涨落,因之获利巨万者,更不足论矣。
近数十年,物价日益腾贵,生计日益困难,推其原因,则货币之淆杂滥伪及价值低落,实为主因之一。观民国二年泉币司之调查,各省银铜货币之庞杂,已可概见。
《中国泉币沿革》:“现行银铜币统计:据民国二年十二月十七日财政部泉币司所制之调查表,计天津、广东、武昌、四川、江南、奉天、云南、湖南、河南、福建、吉林、江苏、清江、安徽、山东、江西、浙江十七处银铜元局厂,自开办以来,截至是年报告之时为止,其枚数及折合元数,分列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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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表总计,合银元789971301。33,约言之可称79000万元。其中一元银主币约占20600万余,五角以下银辅币约占28600万余,铜辅币约占21700万余。银铜辅币合计约50300万余,与一元主币之数相较,大约主币居一而辅币几居三。统计局厂十七处,惟津、粤、鄂、川、宁、奉、滇、吉八厂,银铜币并铸,其余湘、豫、闽、苏、皖、鲁、赣、浙、清江九厂,均只铸铜币。现在只留津、粤、鄂、川、宁、奉、滇、湘八厂,余均停撤。”
清季及民国初年,均拟整顿钱币,颁行条例,皆不果行。
《中国泉币沿革》:“宣统二年四月十六日,度支部奏厘定币制,酌拟则例,同日明谕内外大臣,遵照则例,切实奉行。”“民国三年二月八日,颁国币条例及施行细则。三月八日,特设币制局,监督进行,议借外债,克期办理。秋间欧战忽起,借款无望,年杪总裁辞职,撤局。”
《中国泉币沿革》,民国时第一部中国货币史论著,清末民初学者章宗元(1878~?)著。
近年币制日益紊乱,发行兑换券之银行,既日出不穷,已经停铸之铜元局,又重行开铸,虽经人民之呼吁,而在位者竟无术以剂其敝焉。
《全国银行公会建议案》(《东方杂志》第十八卷第三号):“改革币制之条陈,裒然成帙,然民国币制破坏扰乱,甚于前清。即就兑换券一端言之,民国四年十月,政府曾拟订取缔条例,凡已经发行纸币之银钱行号,有特别规定者,于营业年限后,应即全数收回;无特别规定者,由财政部酌定期限,陆续收回;未发行者,概不得发行。乃三年来,凡称中外合办银行,无不特许发行纸币,即一二与政府当局有关系之银行,亦享此特权,致令市面纸币驳杂,商民疑惧。……流弊所至,必至相率滥发,扰乱金融。一旦有停兑之事,全国将蒙其殃。……至于停铸铜元,中国商民之吁请,外国商会之要求,至再至三,政府已允饬令各厂一律停铸。乃昨年以来,因筹款无法,向外商赊购生铜,密令南京、武昌等厂铸铜元,变售银元,以铸余利充行政经费。于是各省效尤,纷纷加铸。安庆、开封已奉部令裁撤之铜元局,均已开铸铜元。近闻天津总厂,至有以全厂押借外款,专铸铜元,并发行铜元券之说。……
图目前之少利,坏国家之大法,势必至以整理弊制之权,授之外人而后已。”
清代国用,岁不过数千万两。
《清财政考略》:“顺治七年以前,每岁入数14859000余两,出数15734000余两。”“康熙六十年,地丁银2800余万两,盐课银370万两,关税杂税300万有奇,米麦690万担各有奇。”“雍正元年,岁入计共4000余万。”“乾隆五十六年,各省实征岁入银4359万,岁出3177万,而漕粮兵粮不与。”“嘉庆十七年,岁入银4013万有奇,岁出银3510有奇。”“道光二十二年,岁入地丁盐课关税共银3714万,岁出3150余万。”“同治末年,岁入6000余万,岁出在7000万上下。”
宣统之末,增至三万数千万元。
《宣统四年岁入岁出预算表》:“岁入总计银350859982元”,“岁出总计银356361607元”,“出入相抵,共亏银5501625元。”
至民国八年,增至五亿元。
《民国八年岁入岁出预算表》:“岁入总计490419786元”,“岁出总计495762888元。”
其支出之最巨者,厥惟军费,以光绪甲午以前额军饷乾及勇饷之数,较之民国海陆军费之数,真有天壤之别。列表如下:
《光绪会计表》出项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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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军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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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民国一年中所用于陆海军之费,可以供同、光以前政府全部之经费三四倍而有余。即比之宣统末年之国用,亦已占其三分之二,而其他独立省份所用之军费,尚不在北京政府预算之内,此岂国民所能担负乎!
国用增加,则恃内外债以救目前之急,而外资遂源源输入,一方则患其贫,一方则见其富。债款集中,而使用此债款者,任意挥霍,奢侈无艺。畸形之发达,乃以此十数年中为骤。居必洋房,行必汽车,赌博冶游,日支千万无吝色,问其来源,皆国债也。前清国债,自庚子赔款外,仅以中日战役之后所借七次外债为最巨。
《民国行政统计汇报》:“甲午以后,连借外债七次,统计债额银1000万两。法金4万佛郎,英金3700万镑。”
佛郎,即法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