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报表造假的惯用伎俩(第2页)
审计发现:1995年、1996年和1997年应收款项中,账龄超过3年以上,无望收回的款项计7563万元;过期变质的存货,其损失约3000万元;递延资产中含逾期未摊销的待转销汇兑损失为1150万元。如果考虑到这些因素在内,该企业过去3年并没有连续盈利,根本不符合上市条件。
为此,该企业以股份制改组所进行的资产评估为“契机”,将这些潜亏全部作为资产评估减值,与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的评估增值18680万元相冲抵,使其过去3年仍然体现高额利润,从而达到顺利上市的目的。
利用虚拟资产调节利润
根据国际惯例,资产是指能够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资源。不能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项目,即使符合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列入资产负债表,严格地说,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资产,由此就产生了虚拟资产的概念。
所谓虚拟资产,是指已经实际发生的费用或者损失,由于企业缺乏承受能力而暂时挂列为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和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等资产科目。
利用虚拟资产科目作为“蓄水池”,不及时确认、少摊销已经发生的费用和损失,是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粉饰会计报表、虚盈实亏的惯用手法。其“合法”的借口,包括权责发生制、收入与成本配比原则、地方财政部门的批示等。
例如,××股份公司1996年度报告显示有近2000万元的净利润,但是该公司根据当地财政部门的批复,将已经发生的折旧费用、管理费用、退税损失、利息支出等累计约14000万元挂列为“递延资产”。如果考虑到这2个因素,××股份公司实际上发生了严重的亏损。
利用利息资本化调节利润
根据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为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而支付的利息费用,在这些长期资产投入使用之前,可以予以资本化,计入这些长期资产的成本。
利息资本化本来是出于收入与成本配比原则,区分资本性支出和经营性支出的要求。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有不少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滥用利息资本化的规定,蓄意调节利润。
最具代表性的是渝太白。该公司将钛白粉工程建设期间的借款以及应付债券的利息8064万元,在该项目已经投入使用的情况下,仍然予以资本化。结果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首开了我国上市公司被出具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先河。
利用利息资本化调节利润的更隐秘的做法是,利用自有资金和借入资金难以界定的事实,通过人为划定资金来源和资金用途,将用于非资本性支出的利息资本化。
利用股权投资调节利润
由于我国的产权交易市场还很不发达,对股权投资的会计规范还处于初级阶段,所以,有不少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利用股权投资调节利润。
除了借助于资产重组之机,利用关联交易,将不良股权投资、以天价与关联公司置换股权获取“暴利”以外,还有不少国有企业,利用成本法和权益法粉饰会计报表。
典型的做法是,对于盈利的被投资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而对于亏损的被投资企业,即使股权比例超过20%,仍然是采用成本核算。
近年来,一些上市公司迫于利润压力,经常在会计年度即将结束之际,与关联公司签定股权转让股协议,按照权益法或者通过合并会计报表的方式,将被收购公司全年的利润纳入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
值得庆幸的是,财政部会计司1998年5月已经发布了通知,明确规定股权转让时,收购企业只能把收购之日前被收购企业实现的利润作为收购成本,收购企业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收益。这一规定,无疑将抑制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利用股权投资调节利润、粉饰会计报表。
利用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调节利润
根据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科目,主要用于反映除了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以外的其他款项。在正常情况下,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的期末余额都不应该过大。然而,实际上许多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巨大,而且往往与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的余额不相上下,甚至会超过这些科目的余额。
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异常现象,原因主要在于这些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在利用这两个科目调节利润。
事实上,这两个科目在注册会计师行业有“垃圾筒”的绰号。因为其他应收款里面往往包含着潜亏因素,而其他应付款往往是用于隐瞒利润的“聚宝盆”。
利用时间差(跨年度)调节利润
一些上市公司为了在年度结束以后能够给股东一份“满意”的答卷,往往借助于时间差来调节利润。
常见的做法是,在每年的12月份虚开发票(有的甚至提前到11月份就进行这项工作了,以便演戏演得“像”),到了第2年,再以质量不合格为由进行冲回。
比较高明的做法是,企业借助与第三方签定“卖断”收益权的协议,提前确认收入。
例如,××股份公司于1997年12月5日与美国一家公司签定协议,以3500万元的价格向美国公司购买了一批硬件和软件,同时美国公司同意以12000万元的价格购买开发出的软件,合同约定交货的时间为1998年6月和9月,1998年12月质量鉴定以后予以验收。1997年12月25日,该上市公司与一家外贸公司签定协议,以9600万元的价格“卖断”软件,同时确认5100万元的利润。
鉴于该股份公司还没有提供商品或者劳务,风险与报酬还没有转移,所以这样的收益确定显然是不成立的。即使与外贸公司签定的协议成立,这9600万元也只能作为预收账款,只有等到1998年6月和9月才能根据提供的商品或者劳务,逐步确认收益。
由此可见,该上市公司实质上是利用与外贸公司的所谓“协议”,在进行跨年度的利润调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