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准备的基础材料(第4页)
3、旅社(招待所)、浴室、刻字、打字、复印、印刷、废品收购——需要有公安部门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4、邮电通信企业——需要有邮电部门审查同意;
非邮电部门代办业务——需要由县级以上邮电部门审查同意;
5、图书报刊和录音制品的出版发行需要由新闻出版部门审批;
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录生产——需要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批;
录音、录像制制品的批发——需要由国家规定的单位经营;
图书、报刊零售——需要由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审批;
6、水路运输——需要由县级以上交通局审批;
公路运输——需要由县级以上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7、进出口贸易——需要由国家经贸部审批;
8、娱乐场所(含歌厅、舞厅等)——需要由县级以上文化部门颁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公安局治安科、消防科审批;
9、文物经营——需要由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0、期货经纪公司——需要由国家工商局登记;
11、小轿车经营——需要由国家工商局审批;
12、会计师事务所——需要由财政部门审批;
审计师事务所——需要由审计机关批准;
13、房地产经营——需要有建设部门核发的资质等级证书;
14、股票发行——需要由地方政府部门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审批;
15、企业债券
中央企业发行债券——需要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委审批;
地方企业发行债券——需要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会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16、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经营——需要由工商局市场处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17、物业管理——需要由市房产管理局审批,办理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18、商标印刷——需要有工商局商标广告处颁发的《商标印刷指定证书》;
19、报关企业——需要由海关署审定;
20、法律咨询服务机构——需要由市司法局审批;
21、国有资产评估――需要有省国资局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22、餐饮行业——需要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卫生防疫站审批;
23、成品油批发、零售、加油站
——批发由各级石油公司提出意见,经同级经贸委(计经委)批准;
——设加油站、零售网点,由当地石油公司提出意见,报有关部门审批;
24、蚕茧收购——经市政府审核后,报省计经委会同省工商局、省丝绸总公司批准,由丝绸总公司颁发《蚕茧收购经营委托书》;
25、肥料、农药经营或直供业务——由工商局专项审批;
26、棉花收购、加工、销售——由省计经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
27、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
——供气能力在20万平方米以上,供热能力在500万平方米以上的企业由建设部审批;
——在此能力下的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负责审批;